法官员额制的中国问题,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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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员额制的中国问题,司法制度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 法官员额制的中国问题第三章 第四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法官员额制的中国问题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也面临着重重窘境,会牵动各方面的利益,法官员额制改革会面临各种窘境,既有法院系统内部的制度性窘境也有非制度性窘境,对法官员额制所面临的窘境进行分析是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前提与要求。法官员额制改革是针对我们国家当前司法现在状况的改革,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应有之意。当前我们国家法院工作人员大概有三十三万人,具有法官职称的大概有二十万人,从事一线审讯工作的法官大概占到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即 14
2、万人左右.如今我们国家法院内部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占到了法院总工作人员的百分之五十八左右,无论是根据如今已经颁布的司法改革上海方案所确定的法官占法院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还是广东方案、青海方案、海南方案以及湖北方案所确定的法官占法院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九,法官队伍都会实现大瘦身。我们国家法官队伍的构成极其复杂,并非单纯的统计数字所能够表现出来,要准确揭示我们国家法官队伍的现在状况,找到法官员额制实行经过中碰到的窘境,必须从我们国家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工作分工、管理形式进行深切进入分析。 第一节 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倾向。 历史上,对法院的定位长期混谣雷同于行政机关,所以对法官的管理也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
3、。法院在编的工作人员,不区分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以及特征,都统一纳入行政等级体系之中。(法官法对法官进行了四级十二等的等级划分,但是这种等级划分在如今徒具形式,如今法官根据相应的行政级别来确定工资以及相对应的福利待遇。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员与助理审讯员构成一个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制。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存在,并不利于法官从内心深处树立法官并不同于普通的行政人员的意识,并不利于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对法官进行行政化管理与司法的特定并不相符。行政管理要求的是上情下达之后的执行,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机关的下属要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以及执行力,而司法机关的特点
4、很明显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司法行为主审法官亲身作出判定,突出主审法官的亲历性, 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对当时人言辞的判定,对证人所做证词可信性的判定,都离不开判定者对被判定者的近距离观察,而只要这种近距离观察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定,才更接近真实,也更让人信服。 这就要求主审法官单独作出判定,突出主审法官的自主决定权,这与强调上级权威的命令管理体制格格不入,背道而驰。德国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表述: 假如一个公务员存心故意不执行上司要求他以特定方式处理某一事务的指示,通常这就构成了渎职,而对法官来讲情况恰好相反,假如法官根据院长的指示去判案的话,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渎职。 审讯委员会的存在以及如今
5、的运行形式,使得法官最终以审讯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为最终的判决根据,承办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无法独立作出判决,这是法治建设经过当中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甚至会导致法官出现疑难重大问题就想提交审讯委员会的依靠心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的另外一个缺点是大量的非审讯任务的存在,使得在审讯一线的法官数量的减少或者影响在一线审讯的法官的精神,这在如今法官面临宏大审讯压力的情况下是一个比拟大的弊端。 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是我们国家存在与各级法院,历经数十年行政化思维与实践而构成的官僚化的法官队伍与实践方式不可能仅仅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而变革为专业化、精英化、民主化的司法实践形式,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成为打开法官队伍官僚
6、化的一个楔子,对法官的行政化与官僚化有消解作用。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缺乏。 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与进入员额制的法官依法独立审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独立审讯制度之所以没有真正落实原因之一即我们国家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设的滞后。法院独立是审讯独立的最浅层次,最高境界是谁审讯谁独立.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乏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三方面: 法官的职业地位保障缺乏我们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法院以及法官依法独立审讯的制度保障缺乏。受制于司法的地方化,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为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命受制于地方,法
7、官的职业地位保障缺乏,法官在事实上能够被地方撤换以及调动,这为地方、部门保卫主义埋下了伏笔。而且法院的财政来源于地方,使得地方对法院的管理具有绝对的话语权,法院在进行裁决的经过当中不得不遭到地方的影响。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缺乏是司法地方化产生的恶果。 1、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缺乏。 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缺乏详细表现为我们国家如今规定了法院独立而没有规定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如今还并没有从学术话语向官方话语转变,而由于司法的行政化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的经过当中遭到上级法官影响很大,不能够独立作出判决。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官须服从上级的决定以及命令,如在审讯中审讯委员会能够合理地不审理案件并且违犯司法审
8、讯的 亲历性 而作出有异于合议庭、独任法官的裁判,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进行审讯详细案件的工作 指导 也是普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而不受外界不合理影响任重而道远。 2、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缺乏。 当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薪酬保障制度,法官的工资标准参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但是司法审讯对法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职业能力的要求都高于普通公务员,而且其他法律职业的收入相对都比拟高,以上海市为例,2020 年上海律师的平均税前年收入为 58.3 万人民币,远远高于法官的年收入。 法官职业收入保障缺乏的后果是优秀法官的流失以及使得部分
9、法官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不能够严守清廉的底线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第三节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面临窘境。 如今法官由于司法行政化以及司法地方化的原因,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讯权的制度保障并不完善。此次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是司法改革, 从改革开放 30年来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一条由司法规范重建-审讯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在重建司法规范制度和恢复司法秩序的基础上,以民事审讯方式改革为切入点,不断深化改革,逐步推进到审讯组织、审讯程序、机构设置、法官职业化、法官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等法院制度的各个层面。 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经过。我们国家此次司法改革
10、所针对的主要情况是我们国家当前司法所面临的行政化以及地方化问题。 我们国家司法的行政化的详细表现为下级法院遭到上级法院的干涉太多,即审级并不完全独立的问题;审委会权利过大,太多干涉法官;法官管理行政化,使法官难以保持独立性。法官的行政化与法官的责任制相冲突,法官的行政化使得主审法官在办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并不能够以自个的意志作出判决,而法官的责任制的追查使得法官的员额制并不能够以自个的意志作出判决,对不以自个意志作出判决的法官追查责任违犯责任追查的原理,假如对造成错误判决的审讯委员会进行追查也是行不通的,由于审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制能够凝聚优秀法官的智慧对详细案件进行指导,具有积极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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