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垄断”的法哲学探讨,法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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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垄断的法哲学探讨,法哲学论文自 2020 年 1 月份以来,中国发改委、商务部等有关部委针对一系列跨国企业启动的反垄断调查已然愈演愈烈为横跨国内外的重大公共事件。对此,各方评论林林总总,但大家对 垄断 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法理学层面,基于企业 垄断 现象分析相关法律条款的运用方式方法、适用司法原则的内在逻辑和对国外类似案例的历史考察,屈限于 事实 领域;鲜有基于 价值 领域讨论企业 垄断 现象的法哲学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鲁道夫 施塔姆勒以为: 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的,即实如今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正义性。 二、 垄断 概述
2、垄断 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其最初含义是指一个或少数经营者高度占有某一市场而足以影响产品标准和价格的构造状态。 西方古典经济学基于理性人假设,以为垄断企业会利用对市场 高度占有 的优势,限制竞争;或制定垄断价格,扭曲资源配置效率。这种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并使得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降低经济效率。所以,西方社会总体上是反垄断的。这种基于经济效率的考量,在哲学上被视为是功利主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固然企业的 垄断 行为在各国一直以来都被限制和遭到批判 ,但 垄断 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学界将市场上的企业垄断行为主要归为四类。一是通过资本并购重组或通过协定组成同盟而构成的行业垄断,
3、属于合谋型垄断,根据垄断组织形式的差异,又可分为辛迪加、卡特尔和托拉斯三种,华而不实托拉斯的垄断力度最大,是历史上各国反垄断的重点对象,比方美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等。二是通过发明专利保卫制度造成技术壁垒而构成的高新技术垄断,属于技术壁垒型垄断,比方微软公司对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英特尔公司对电脑处理器的垄断等。三是基于规模经济效益或成本劣可加性等特点而构成的自然垄断型垄断,比方电网公司对输电网的垄断、移动通信公司对通讯网络的垄断等,这种类型的垄断大多是基于人类经营的实践总结而自发构成。四是因行政干涉而造成的行政干涉型垄断,比方国家对烟草和盐业的专卖制度。以上四种垄断类型
4、在当前市场经济中均较为常见。 三、 反垄断 的法哲学基础 一 反垄断 法律的立法宗旨 在讨论企业 垄断 的正义性问题之前,本文先使用反证法考察历史上为什么要 反垄断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律是美国在 1890 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旨在解决当时市场上存在的抑制自由贸易的契约型或共谋型垄断的市场组织形式。首先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裁的便是大名鼎鼎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该公司由于涉嫌操纵输油管与铁路运输,通过削减石化产品的价格等,用不公平的方式方法抑制其他想进入石油行业的竞争者。1909 年,美国司法部以(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根据起诉美国标准石油公司。1911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该垄断案时指
5、出, 垄断 之所以不能被人接受,就是由于它毁坏了自由竞争和时机平等的原则。由于 垄断 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了一个非常有利的足以影响市场的强势地位,这样就隐含地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这个领域的权利。这一经典判例生动地诠释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宗旨-哪怕牺牲一些效率,也要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时机平等。其后,世界上各类反垄断法律法规大多都是基于这个立法宗旨而不断完善和规范的。 二 反垄断 法律的法哲学基础 市场是人类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产物,市场交换是当前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的手段,而价格是市场经济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最重要的信号。理想市场的目的是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又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的准确
6、性、有效性,而价格信息的准确有效与否,最终来自于自由的竞争以及平等介入的时机,否则市场价格也会由于不自由竞争或限制介入而遭到扭曲。 在这种情况下,扭曲的价格会成为错误的信息而对资源配置产生误导,这样的资源配置结果自然不会是有效率的。所以,自由竞争和时机平等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反垄断 的目的便在于维持市场经济介入主体的自由竞争和时机平等,这也是 反垄断 法律的法哲学基础。 四、企业 垄断 的法哲学讨论 一 垄断 的权利 毫无疑问, 垄断 无论是源由协定共谋、技术壁垒、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干涉,垄断地位的构成和获取都意味着垄断者获得了一项重要的权利,足以影响乃至支配某一类产品市场的权利。那么
7、该权利能否应该得到尊重和保卫呢?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法哲学视角下的 权利 是从哪里来的。曾为辛普森案、克林顿前总统弹劾案等轰动世界的经典大案成功辩护的美国现代著名律师艾伦 德肖维茨通过排除法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逐一排除了权利来自上帝赋予、自然天性、逻辑构造和法律意志的核心理由,进而提出重要论断: 权利来自于人类不正义的集体经历体验。换言之,正是出于对公认的恶行的恐惧,人们才持续不断地构建权利。 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保卫。所以,追根究底,我们发现,讨论 垄断 不可能回避 垄断 权利的正义性问题。 二 垄断 权利的正义原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教授以为,我们所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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