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市舶制的国际法观念及启示,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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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宋市舶制的国际法观念及启示,国际海洋法论文如今的国际社会,无一不重视海洋,甚至内陆国也如此。国际法律文件对此也做出了权利保证。早期的中国文明是建立于土地文明基础上的,强势的文明起源地多分布于远离太平洋西岸的地区,诸如半坡文明、河姆渡文明、龙山文化等,缺少内海的地理特征使得中国的先民 亲河惧海 .作为典型的河流文明国家,从公元前 221 年起,来自西北高原的秦向东征伐,统一了当时已经知道的陆地,濒海的三个诸侯国,燕、齐与楚被纳入新王朝的领土,这也就预示了今后两千多年的中国与海洋日渐疏远的趋势。 近代化给中国带来的深重教训,告知了统治者及国人两个重要信息: 一是忽视海洋和海权在近代化进程中必然导
2、致落后; 二是忽视制度和法治的建设也必然导致弯曲复杂和失败。不过,在海洋近代化的经过中,这两者始终没有很好地衔接。尤其在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背景之下,海洋法治早已不是一国内部的专有事务,而是被赋予更多超出原有概念体系的范畴,演变为国际法观念的内涵。怎样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成为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 一、海洋法治的国际法观念演变 中国能否是一个海洋国家,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有学者以为, 从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来看,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海洋大国; 并且从 15世纪末 17 世纪初开场由西方殖民者寻找新大陆推动的世界大航海时代里,中国民间的海洋经济活动和海洋社会组织更趋活泼踊跃 1.也有学者将中国定性为
3、地锁国家 ,以为中国一直以来都不是海洋国家,一直到 19 世纪,随着英国人的到来,中国才开场意识到海洋国家的强大 2.无论这些争论能否具备充分的论据,中国走向海洋的经过并非 内发性 ,而是被动地纳入到全球海洋帝国的秩序体系中。当代海洋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治化,在涉海的权利义务上制定符合各国权益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且越过了国家管辖的边界。3 该法治化的最佳证明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制定标志着国际社会试图通过海洋法治的手段来解决非正规的变化4,由于这些变化超过了原先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做出的任何设想。(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后,国际法进入到蓬勃发展的时代,海洋法治已然成为关注的焦点。 从
4、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到宾刻舒克的大炮射程论,再到 1945 年 杜鲁门声明 ,海洋法治在不断的演变中前进。格劳秀斯否认西班牙所主张的海上独占权及英国所主张的近海及渔业独占权,其主张海洋为人类之共有,各国人民有自由航海的权利。5 其提出的法治背景是新兴的荷兰与英国在海上所进行的自由竞争,荷兰需要自由而无任何约束的航行权,以保证其在全球海上贸易中的主导地位,维护其国家利益。宾刻舒克以 陆上国家的权利以其武器所及的范围为限 6划定的领海宽度,对前者的学讲构成了挑战, 主张接近一国领土的海洋,即沿岸海,与其以外的海洋即公海有区别 .海洋自由论所构成的国际法治基础,在更新的学讲中逐步变迁,由绝对自由转
5、变为相对自由。从另一角度上来看,即是国家利益在法治平台上的一次博弈与较量。绝对和相对本就是利益的一层哲学表述,由国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在构成经过中,利益为导向的政治表示出始终是明确而又实在的。无论是格氏还是宾氏的学讲都围绕着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正义与和谐7间寻求利益。海洋利益的选择在国家行为上表现为对抗与合作交替的情形,最终以共同合议的方式进行了固化。 中国在对待海洋的态度上与西方各国迥然不同,有人以历史地理学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以为 传统中国最具海洋意识的群体当属闽南人。闽南山区负山滨海,平衍膏腴之壤少,崎岖硗确之地多,故田不供食,以海为生,以津为家者,十而九也 8.可见,中国接触海洋的早期
6、地点和人物并不位于国家的统治中心。这使得之后的海洋国际法观念,始终平行于现有观念,两者之间的独立征象较为显着,此情况一直延续至 1840 年后的中国社会。但海洋的历史和地理因素并非是限制中国早期国际法观念发展的桎梏,相反海洋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的衡量才是决定中国海洋法治进程的本质。下面将从宋明两个朝代开设市舶贸易的角度,来详细阐释这种衡量的经过。 二、非内发性的国际法观念-北宋市舶制的诞生 北宋时期是中国海洋意识和国际法观念初步发展的朝代,鼓励人民进行海外贸易,并且成立了贸易管理机构,即市舶司。同时在对外贸易立法中制定了(市舶条法,该法例中含有较多的涉外法律因素,造就了国际法观念构成的土壤。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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