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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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诚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婚姻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夫妻忠实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第五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四章 夫妻忠实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婚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够有序发展,公民在法律的保卫下才能够真正得到自由。但由于我们国家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健全,部分公民应该得到保卫的权利没有专门的立法支撑,只出如今部分条文之中。隐私权作为我们国家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截至当前也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关于界定、保
2、卫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仅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等当中。一般以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以及与其严密联络的事、物、信息等遭到法律保卫,别人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非法采集、传播、交易,以及权利人自主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何种范围对这些信息予以公开。婚内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权利本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配偶之间人身关系愈加严密、相处空间愈加狭小,所以婚内隐私权广度要小得多,很多侵犯一般隐私权的行为在夫妻之间就不再是侵权行为。 知情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和自个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相关的事项有知晓的权利。配偶知情权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健康、获得财产等信息有了解的权利。在我们国家,夫妻忠实义务
3、与配偶知情权密切相关,人们经常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坦诚程度来判定忠实程度。 通过对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含义的分析能够发现,二者在夫妻双方获取信息方面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可能发生的冲突有两种:一种是婚姻日常中二者的冲突,一方过度保卫自个隐私时,可能造成对另一方知情权的限制,反之亦然。第二种是一方违犯忠实义务时,另一方取证经过中知情权与对方隐私权的冲突。实践中的窘境主要有两点: 1.我们国家法律对于取证内容合法性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学界就有不同观点,有很多学者主张应当废除,他们以为:刑事诉讼中的排除规则源自于追溯犯罪的经过有强大的公权利机关介入,假如不对公权利
4、的权限进行一定限制,前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到公权利滥用导致的不法损害,该规则的设计也是为了响应宪法保障人权的要求。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不存在公权利的干预,故也不需该规则。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有不合法的取证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代替,如刑事追诉或者民事侵权诉讼来制止这类不当取证的行为。11 其所言理由不无道理。 其次,就我们国家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的证据为例,1995年偷录证据第一次得到(私录证据批复的认可,华而不实把得到对方同意设定为谈话证据合法的前提。该规定饱受诟病,其要求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谈话录音才能认定为合法证据,实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谈话进行录
5、音来搜集证据的概率几乎为零,而且,即便谈话当时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上也极有可能矢口否认,进而以其收集证据手段违法进行抗辩。2002 年出台的(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想要证据被法庭认可就不能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该规定在(批复要求合法途径取证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限制,放宽了合法取证的条件,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怎样为 别人合法权益 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另外,该条也为未设置例外条款,导致只要被以为是 侵犯别人合法权益 的证据一律被排除,很难保证个案公正。2021 年 2 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排除证据使用的事由列举
6、为三项:1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2损害别人合法权益;3严重违犯公序良俗。该条固然增加了第三项事由,但是,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如在自个家里安装摄像头拍摄到丈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能否属于 损害别人合法权益 或者 严重违犯公序良俗 ,再如本文开始案例二中妻子以看丈夫 偷情日记 的方式获知丈夫的婚外恋行为,法官怎样在丈夫的隐私权和妻子的知情权之间作出选择?法官怎样认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将直接决定过错方的 不忠行为 能否被认定,以及另一方能否依协议的约定获得赔偿。 2.传统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不合适于忠实协议。 根据传统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赔偿一方需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
7、但是,此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当事人取证将面临极大困难,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这极有可能使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搜集证据而不得不损害配偶的隐私权,使受害方陷入需要举证却又不得不侵权的左右为难的状态。 二 第三者 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 配偶为了获得过错方与 第三者 的证据,采取的方式可能会侵犯到配偶和 第三者 隐私权,但 第三者 隐私权与配偶隐私权还有很多不同之处,由于配偶之间有不同于其他关系的特殊人身属性,相处空间较小,这也决定了互相之间隐私权的范围会被压缩至一个很小的范围,而 第三者 的隐私权则没有此种限制,不能相提并论。 对于 第三者 隐私权的侵犯及保卫问题,仁者见仁。一个
8、真实案例:2002年,宫某与张某结婚,婚后三年,宫某发现张某有外遇,为了收集证据,宫某雇用了私人侦探,对张某及 第三者 进行跟踪拍摄,取到二人同居的证据并诉诸法院。法官以为,经审理查明,该证据没有经过拼接或修剪,确实证明了张某与别人有同居行为,于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可了该证据的有效性,支持宫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对宫某离婚损害赔偿。有学者以为不应该认可该证据的效力,第一,私人侦探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其获得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不能被使用,但该案例以判例的形式成认了私人侦探取证的合法性;第二,在一方收集证据时, 第三者 的隐私权遭到侵犯,以牺牲别人合法权益进行取证有违司法公正;第
9、三,这种做法有根据道德进行裁判之嫌,由于法官的裁判理由是公序良俗,讲到底就是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以为 第三者 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遭到鄙弃,于是就用道德做了判定的指针。另有一些学者以为,首先,陈某的行为形式上确实侵犯了 第三者 的隐私权,但陈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个的权益,在取证经过中,其将不得不影响到 第三者 的隐私权;其次,权利的行使必须合法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蔼慈善良的社会风气,道德和公序良俗是行使权利的底线,否则不对该隐私权设置合理的约束,听任其自由行使就会导致权利滥用。 除了私人侦探取证,学者对于夫妻一方自个拍照、录像取证的效力基本达成一致。分四种情况:第一,在公共场合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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