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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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法社会学论文 ( 一) 民族习惯法影响深远 习惯法长期以来在民族地区占据重要地位。习惯法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历体验,根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迫性的、得到当地人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在各民族的发展经过中,习惯法通过几代人的传承、沿袭,影响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解放前流行于我们国家青海土族的 插牌 等都是当时调整民族关系的重要习惯法,违犯者一般要遭到族长、寨老的责罚直至处死。解放后,由于文化的延续性,习惯法并没有消失。在一些民族地区十分是直接从原始社会末期过度到社会的民族地区,它们受外界冲击较小,习惯法仍活泼踊跃地存在着,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2、。 ( 二) 法律调控的功能不强 习惯法盛行的一个结果,就是制定法往往处于次要地位。当地居民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而不是国家的制定法会如何处理。在西北少数民族的很多地方,人们对国家制定法,知之甚少,对制定法的需求也非常微弱。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依靠禁忌、习惯、道德、族规宗训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西北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很多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内陆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种差距致使二者对法律的需求截然不同。 后者主要需要调整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方面,正是习惯法的空白区域。但是,由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本身经济发展水
3、平有限,对经济法规需求不强,使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制定法也没有能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作用。在民族地区迫切需要法律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如婚姻、盗窃、森林砍伐、宗族械斗、扶贫救济等,民族习惯法都多有牵涉。能够讲,固然我们的制定法种类繁多,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但是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法并没有如其沿海、内陆一样,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 一) 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 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不少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和国家的制定法是冲突的。比方一些西北少数民族,至今流行转房婚、早婚、表亲婚等,这都是我们国家婚姻法所禁止的。更有甚者,一些
4、地方还存在 赔命价 、 赔血价 ,发生刑事纠纷后,当地居民还是根据习惯法私下解决,将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置之脑后。即便司法机关已经参与而且判决的案件,当时人仍然可能会私下根据习惯法解决。 ( 二) 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律 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当地村民群体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和社会效力。大多数村规民约都没有经过的认可或者审批,以致于出现了一些村规民约违背国家制定法的情况。比方有些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也被写进村规民约,任意规定处理惩罚标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可,导致国家制定法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被居民的了解和遵守的情况非常不乐观,同时,由于当地居民对国家制定法知之甚少,他们在处理
5、纠纷上,对村规民约愈加依靠。如此恶性循环,使国家制定法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更难推广和被执行。在一些当地居民心里,甚至村规民约的效力已经置于国法至上。比方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案子,村民可能私下并不接受处理结果,而是根据村规民约自行进行评判。村民们对别人的违法行为,也反映平淡,但是对于违法村规民约的人,大家可能会群情激奋。 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法律条文的宏观性 纵观各国司法实践,法律的有效施行必须和当地详细情况相适应,能够为当地居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纠纷和争议。但是我们国家现前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规定的都比拟抽象,原则,没有牵涉到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
6、情况,和当地居民生活的现实脱节。反观习惯法或者村规民约,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也就是一地一 法 ,非常切合当地居民的详细需要。 当地居民对法律选择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即能否对己有现实的作用。制定法的抽象和宏观,使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感到无所适从,而村规民约或者习惯法已经在长久的时间里,和居民世代共存,融入到当地人的日常生活中,融入到他们的心灵深处,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 ( 二) 传统 礼 文化的影响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固然地处较偏,而且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和民族文化,但是长期以来,在历史的发展洪流中,各民族不断融合,各少数民族都遭到了汉族文化的影响。 礼 在汉文化体系内源远流长,也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7、迸发出了其影响力。 纵观中国法治历史,历朝历代主要以伦理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治国,即所谓的 德主刑辅 ,人民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纠纷、争论时,考虑的不是国家的成文法是怎样规定的,而且也不是很关心成文法的是怎样规定的,而是通行于社会之中的伦理义务是什么。以礼为特征的法文化,已经在两千多年的社会发展中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里,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简单地以为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法律就会施行运转的想法或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强烈的继承性和传承性,是延续而非断裂的,所以法律的施行必须回首和尊重法文化的过去,正视传统留给我们的礼物或者包袱。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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