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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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法理学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 【第五章】 【第六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 4 章 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 人民陪审制度为铸造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显着作用,加速了建设民主法治的步伐。但由于法学界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样也就导致了我们在研究陪审制度的时候,基本忽略了人民陪审员其存在重要性和其本身的职业特点。也由于不够重视人民陪审员这一如此重要的角色,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却产生了很多现实问题。因而,必需要
2、通过总结分析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进而实现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4.1 存在的现实问题 4.1.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宪法地位。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之根本,其必须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而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分析,抑或是从其具备的能够具体表现出民主司法的功能来看,再者,其作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都应当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只要在建国后 1954 年首部宪法中清楚地得以确认,标志着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确立了。可是宪法经过了
3、屡次修正案,自 1982 年以后就完全从宪法中消失了其原有的地位。如今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从根本大法之中压根就找不到根据了,丧失了根本法的保障,着实是立法方面的一大疏忽,给了人民陪审制度重重一击。 2法律规定不完备。我们国家的三大诉讼法中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也比拟混杂。 首先,法律用语不统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称呼陪审员的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刑事诉讼中被称之为 人民陪审员 ,而另外两大诉讼中则都对其简称其为 陪审员 其次,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一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明确人民陪审员抑或是陪审员与审讯员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之不同的是,行政诉讼法根本没有这项规
4、定。第三,缺少规范的条纹形式。陪审制度以 基本原则 的身份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其他两大诉讼法中则没有规定这一项内容;最后,现有法律规定不详细。单从陪审员的职权问题来看,只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上作了规定,可是人民陪审员怎样产生、怎样管理、怎样培训这项内容没有配套的规定与之相适应,存在了很大漏洞,导致了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无从下手。 4.1.2 施行上存在的问题 1 陪而不审 现象普遍。建立陪审制度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以 陪审员 身份参加到审讯工作中,参加案件的审理,行使同职业法官一样的审讯权,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只陪不审的情况,陪审制度成为了 空架子 . 在现实的审讯活动中陪
5、审员只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基本都不参加研究案情,讨论案情,不参加案件合议,只是走程序,做样子,并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多数陪审员仅在庭审经过中了解一下案情,庭前并不阅卷,导致其无法及时全面把握案情。于此同时,由于多数陪审员并非法学出身,没有遭到相应的法律指导,对案件的法律问题往往需要遵从审讯员的指导与讲解。从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员的想法趋同于审讯员的意志,作出的判定也同审讯员一致,丧失陪审制度本身存在的真正意义,其存在的价值功能也不能实现。 2陪审作用的局限性。建立陪审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制约审讯员不公裁判,起到监督审讯员的作用。法律规定了陪审员在审讯中享有与审讯员一样的职权,有认定事实,解决
6、法律问题的能力。从形式上看,陪审员与审讯员有同样的裁判权。但在司法审讯实践中,由于我们国家并未对陪审员做出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名为陪审,实为只陪不审,并不能发挥其与法官一样的审讯权和制约审讯员的作用。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通常不能完全表示出自个的意见,从专业角度考虑完全肯定了审讯员的意见,盲从于审讯员做出的决定,进而否认自个的想法与意见,做出与审讯员相一致的决定,最后导致陪审制度形同虚设。 3管理制度不合理。 首先,陪审员介入审讯的案件范围不合理。我们国家的陪审员只能参加审理一审程序的诉讼案件,是不够合理的。首先,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是极不合理的,二审与再审案件普遍争议较大,正由于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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