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用于解决“欠电费”问题,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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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用于解决“欠电费问题,行政法论文内容摘要:供电企业在向用电户供电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收缴电费难的问题。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 欠电费 问题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合同法,在我们国家立法实践中,为保卫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除此之外,还能够依法采取要求用电人提供电费担保、签订抵押或保证、定金等合同,直至起诉追
2、费,解除供用电合同等项举措催缴电费。这些都是供电部门解决 欠电费 问题的法律武器,也是解决 欠电费 最有效的措施,必须毫不含糊执行到位。 本文关键词语:不安抗辨权 催缴电费 法律措施 担保 我们国家(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明确规定了用电方有缴纳电费的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中止供电权和收取电费违约金等权利。可是,供电企业在向用电户供电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收缴电费难的问题,有的用电大户采取各种手法,拖欠电费达上千万元,甚至诉讼法院,仍百般狡辩,不予归还。有的数额虽小,更是依仗各种势力,硬赖着不按时缴清,致使供电企业的生产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国家资金回笼遭到损失。 巨额电费
3、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 欠电费 问题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供电部门怎样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使所欠电费既能足额收回,又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结合所学知识,就此问题谈谈自个的一点浅见。 一、当下供电企业收电费面临的问题 一 先用电,后缴费 的缴费惯例使电力经营面临一定风险。 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难以存贮。 先用电,后缴费 是我们国家电力商品交易长期沿袭的一项约定俗成的规则,正是这项不尽完全合理的惯例使供电企业将要承当客户用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 二电费保证金
4、制度的取消加剧了电力销售的风险电费保证金制度的实行,曾对保障电费回收、减少电费流失起过一定作用。1999年底,有关部门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明令取消了执行十余年的电费保证金制度,加剧了电力销售的经营风险。面对电费回收史无前例的窘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卫本身利益。 三电力专业法律立法滞后于电力市场发展,使电力经营风险四伏。 随着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逐步加强,电力立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电力专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对用电方缴纳电费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的权利虽有一些明确
5、规定,但面对风险四伏的电力市场,现有电力专业法律法规有时确也显现出几份无力和无奈。 (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能够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在电力交易中,有一些大宗用户每月电费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当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显著下降,有可能丧失偿付电费能力之时,假如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根据(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如某供电公司对某电器厂
6、电费催收未采取有力法律措施,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镇人民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经过破产清算,确认某供电公司对该厂的破产债权达一百二十余万元含电费违约金,但经过诸多的破产分配程序,某供电公司仅分割到百余元的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意味着某供电公司一百二十余万元的电费债权在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做出后已失去法律保卫,成为死帐呆帐,血的惨痛教训一 7 次次告诉电业管理者,不加强营销风险意识,采取有力法律举措,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供电企业将血本无归。 四一些供电部门忽视
7、了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的权利。 一些供电企业主观上对电力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依法催电费意识不强、力度不够、办法不多,加之少数职工平常工作不细,方式方法简单,只知道自个有停电催费的权利,而不知道应履行的一些义务,导致供电企业在依法解决 欠电费 问题中处于被动地位,有的在法庭上因证据缺乏、手续不全而败下阵来;有的甚至出现用电客户欠了电费还将供电部门推上法庭被告席上的尴尬局面。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供电企业的广大职工高度重视。 二、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解决 欠电费 难题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 合同法,在我们国家立法实践中,为保卫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了不安抗
8、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供用电合同属双务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用电关系上,传统的交易习惯是 先用电,后付钱 ,因而,供电人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个给付的权利。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是任何时候都能采用的法律手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具备下面一些条
9、件: 1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卫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不能对待给付仅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损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等待。假如这种损害等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
10、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 不安 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假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遭到保障,不会遭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在电力经营中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途径 1中止供用电合同履行,要求提供适当担保 实践中,供电企业可结合电力经营的实际,适当考虑用户利益,对用电方每月分2至3次抄表结算,要求用户在每次用电前为15天或10天(2次抄表结算为15天
11、,3次抄表结算为10天)的电费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预交15天或10天电费的形式(此处所指预收电费属(担保法规定保证金),相当于预交电费的电量用完后,预交电费充抵当期电费,用电方必须为下一阶段用电重新提供电费担保。此种操作,供电方应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和(电费担保合同,或在(供用电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依法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用电纠纷的发生。这既有(合同法、(担保法支持,能有效降低电力销售风险,又缩短电力贸易结算的周期,减小供电方占有用电方担保资金总量,宜于获得社会的支持和用户的理解,操作中阻碍较少。如2000年9月某水泥厂承包人承包期即将结束,当时,该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2、拖欠电费达二十余万元,电费回收风险明显增大,某供电公司在办理该厂630kVA变压器启用这一变更用电业务时,严格执行(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尤其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通知并要求用户办理变更用电必须缴清陈欠电费;供电公司已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今后每月分三次抄表收费,启用前,需预缴10天电费作为担保,待新增电费达此数额时,必须重新预缴,否则,将按法定程序中止供电,由于该供电公司依法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确保了承包期结束时,该厂电费回收结零。 另外,在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时,供电企业还可根据欠费户的资产状况,要求其为所欠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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