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委托模式下各主体法律关系研究,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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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委托模式下各主体法律关系研究,行政法论文要解决公共工程代建制在实践中碰到的行政法问题,不仅需要构建理论基石予以指导,更需要把它放回到现实中去考察和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便寻求解决之道。从行政法视角研究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运行状况,不必面面俱到地了解其运作的每个环节和流程,而是应捉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加强分析的针对性。为此,本章重点是围绕公共工程代建制行政法律关系和代建合同这两个核心,就公共工程代建制构成的多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造和特点、内容,以及代建合同中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代建单位权利、使用单位权利等做了系统阐述,同时对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运行程序和运行效果做了实证研究和评价。 第一节
2、不同委托形式下各主体法律关系研究 公共工程代建制所构建的新型公私合作形式,使得介入公共工程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构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假如我们想要深切进入考虑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精到准确性和明确性来表示出我们的思想,我们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它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 ,以便在纷繁的公共工程代建活动中梳理、廓清其质的规律性。为此,对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状况的研究首先就从法律关系研究入手。 一、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理论经历了一个演变的经过。 从纯粹法学的角度看,在19世纪以前,法律关系的研究仅限于私法民法、商法领域,法律关系学讲亦主要是私法关系学讲
3、。直到19世纪中后期法理学出现后,法律关系理论才逐步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只要通过各种法律关系,法律的价值才能实现,法律的秩序才能构成 。就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一般大陆法系国家以为 法律关系始终是权利和义务的下位概念 ,而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指出: 关系及其法律后果贯穿英美法的每一个方面。 根据法律关系所根据的法律规范所属的不同部门,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类别。那么,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布置,其在性质、构造、内容方面能否有别于传统的法律关系,迫切需要予以分析。 公共工程代建制通过公
4、共工程供应这个环节,将本来没有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者联络在一起,并由法律规范确立了三者之间的权力利义务关系,构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从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能够归纳为下面三点。 1、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与非权利活动所构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本源或者原初属性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本源就在于其是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经过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公共工程代建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工程供应的任务中,为更好地完成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与私人机构进
5、行合作的行为,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与代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以为符合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特征,但对于法律关系中还牵涉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能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存有疑虑,并进而对代建制的法律关系能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持不确定看法。笔者以为,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比拟复杂,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除了民事法律关系外,也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成分,比方出于约束代建行为的目的所赋予使用单位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权。但总体上看,尽管在公私合作的关系中有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在行政机关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订立合同的经过中具体表现出了自主性、合意性等民事法律关
6、系的性质,由于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起源地是行政活动,核心是公共工程供应这项公共事务以及对公共工程管理的部分权利的转移,目的是完成行政任务,维护公共利益,因而它是直接具体表现出国家意志的公务行为,也是行政权利行使的行为,在这个经过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社会关系自然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2、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法律关系 公共工程代建制是一种典型的多重法律关系,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多重。代建制改变了传统公共工程供应形式下的 行政机关-使用单位 的二元构造,创设了 行政机关-代建单位-使用单位 的三元关系。也就是讲在这个多重法律关系中,既有行政机关与代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有行政机关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三者之间的共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互相之间关系交织。比方,根据代建合同规定,使用单位对代建单位的管理行为有建议权,实践中假如代建单位不遵从使用单位的建议,而使用单位又坚持的,则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能会波及到行政机关,使两者的关系发展为三者的关系。二是内容多重。在公共工程代建法律关系中,集合了各主体间的多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方,代建单位没有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所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缺乏的,相应扣减项目
8、代建费;仍缺乏的,扣减代建单位的自有资金。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行政机关与代建单位所构成的是惩戒和被惩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机关与使用单位所构成的则是保卫与被保卫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法律关系 随着传统命令式行政管理形式的变迁,出现了大量协商和合作的新型行政方式。为此,有的专家提出了行政合作法律关系的分类,以为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常发生在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等行政活动中,典型的特征是 协商-合作 ,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在充分协商获得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作,进而到达既定的行政目的。应该讲,行政法律关系与平等关系并不互相排挤,公共工程代建制作为公私合作的产物,其制度的
9、核心价值就在于协商与合作,行政机关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来选择合作者,并与代建单位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建合同,能够讲,代建合同中有关公共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规模控制、进度控制等行政目的的实现方式以及内容的选择等,都是合同主体共同协商确定的,与此同时,合同的履行也是在各方密切配合下才能顺利完成。因而,行政机关、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的合作基础,不是管理与服从,而是合作与协商。公共工程代建制通过选择行政契约这种非强迫性行为方式,弱化了权利,强化了权利,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利权利化,代建单位的权利公法化,构建了具有平等关系的新型法律关系。正如田中二郎所言: 一般来讲,对通讲以为公法关系即支配关
10、系、公法关系即权利性行为的理解,是不赞成的。我们不得不成认,公法关系中存在非权利服从关系,故公法行为中也存在非权利行为,在公法上的关系中,不限于上下的关系,对等者的关系可以能成立 。 二、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构造和特点 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含了公共工程从生产到提供所牵涉的基本介入者,即布置者、生产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在这个法律关系里,布置者与提供者是分离的。本质上是一个布置者,即在确定要提供的公共工程的规模、等级和要求后,选择一个机构来负责提供。代建单位就是这个提供者,负责组织公共工程的生产,包括选择生产者,对生产经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最终将合格的产品交给使用者。工程的设计、施工
11、、监理等单位作为生产者,负责根据要求把投入转换成产出。使用方即公共工程的最终使用者。这四个方面组成了一个比拟复杂的多边行政法律关系,华而不实各种不同的和互相冲突的利益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必须予以积极的平衡。 公共工程代建制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联合提供公共工程产品的经过,由此产生的公私融合的特质,必然使其法律关系在构成要素的表现形式和内部关系上具有鲜明的个性。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既不是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两种法律关系的融合,而这个法律关系所具体表现出出的公私合作的性质,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任务实现这个前提的。详细来讲,有下面几个特点。 一法益多
12、元性 法益多元性是指法律关系所承载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公共利益或者私人利益,而是一个多重的利益关系。 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目的在于推行公共事务,当代政治理论已将其列为公共利益但不是唯一的代表和维护者,因而,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关系的背后则牵涉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在公共工程代建制的法律关系中,宏观的公共利益与秩序,与微观的交易安全和效益,必须进行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华而不实,牵涉公共利益的事项有:遵守安全和质量法规标准,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保障投资的使用效率等。牵涉私人部门利益的事项包括:法律和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性,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以及施行经过的可预见性和公正性;产权不受第三方侵
13、犯的强迫性等。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上,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益不仅对应代建单位一个私益,还可能牵涉多个。比方一个公立医院的代建项目,公益要面对着除了代建单位之外的项目使用单位-医院、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将来的病人等私人利益的代表,而且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组合、互动的关系,对于一方是授益性的行为,对另一方面可能就是不利的,因而这种利益关系是多种混合在一起。由此可见,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法益多元化特征,从内部构造上表现为多种要素的有机联络和互相交织,并呈现出权利与权利、公共性与市场、强迫性与意思自治相融合的基本特征。 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尽管公共工程代建制是一种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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