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现状和优化路径,安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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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现在状况和优化路径,安全法论文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问题纳入地方式方法治化轨道极具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结合地方数据安全管理的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从立法价值和体系化定位、安全监管体系、责任落实和义务履行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 : 数据;数据安全;法治建设; 一、数据安全相关核心概念界定 对“数据、数据活动、数据安全 等核心概念的科学界定是有效开展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将决定整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一,对数据的界定。在当下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数据的界定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不尽一样。广义的界定方式方法,以为数据的范畴应既
2、包含网络数据也包含线下物理场所存在的数据,即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据此,建议地方数据安全立法对于数据的界定应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同时,也应对“数据 和“信息 进行区分,为本地区进一步的信息保卫立法工作打下基础。 第二,对数据安全的界定。对数据安全的理解和认识是数据安全的立法之基,对其不同的理解将决定立法工作不同的定位和方向。建议地方数据安全立法对数据安全的界定应蕴含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保卫数据所承载的信息的安全,即实现数据或信息的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第二个层次是如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新型民事权利等;第三个层次即数据的自主可控和数据的宏观安全。除此之
3、外,数据安全还遭到技术创新、应用场景、价值选择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对数据产权的界定。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是实现数据保卫与利用再平衡的关键,科学、清楚明晰、合理的数据权分配可有利于数据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不当的数据权分配则无法实现多样化的数据利益衡量,甚至产生数据法益冲突和混乱。因而,明确数据权属并以此为基础对数据权及其权利体系进行解构与规范就成为地方数据安全立法和实践的核心内容。但数据本身属性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既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具有人格利益属性,关系到私人权益。因而,数据产权归属确定与权益分配是特别困难的,当前在立法层面尚未有明确。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和借鉴
4、,建议地方数据安全立法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对数据权属进行划分并构建数据权利体系。在宏观层面,数据权主要指国家独立管理和利用本国数据的权利,即数据主权,公共数据应被视为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但由相关部门持有,用于创新公共管理服务形式;在中观层面,在数据要素市场中流通的数据由其合法收集和产生者所有,用于促进数据流通,创造数据价值;微观层面,包括隐私权、知情权、删除权、可携权等。 二、我们国家数据安全法治建设现在状况 总体上,我们国家数据安全法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经历从间接保卫到直接保卫、从分散立法到集中立法、从公法治理到综合治理的演变历程后,逐步构成了多层级多领域的数据安全保卫规范体系
5、。截至2021年3月,全国共有40余个省市地区出台了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政策90余部,均对数据安全保卫保障工作提出要求,华而不实专门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地方式方法规有10余部,为推进本地区的数据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大多数地方的数据安全管理政策仍处于空白状态,严重影响了数据安全治理效果和数字化建设进程。因而,从地方数据安全管理的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出发,广泛吸收相关政策法规的成熟规定,总结提炼数据安全管理的实践经历体验,并上升为地方式方法规,予以固化,打造数据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方案,已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数据安全法治建设优化途径 一明确立法价值和体系化定位,树立多元化的立法目的。 任何法
6、律都不是中立的,申明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的、明确立法价值判定与体系定位是有效推动本地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体系化建设的基础性问题。“既重视发展又重视安全 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要求,(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具体表现出网络安全和网络发展并重的立法价值取向,(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一条和第十二条亦明确了兼顾“维护数据安全 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的双重立法目的。据此,作为对(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的细化、完善和补充,建议地方数据安全立法亦秉持“安全与发展并重 的多元化立法理念,采取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包涵而非排他的原则,同步推进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维护工作。第一,安全与发展须平衡考
7、虑。一方面要处理好发展与安全间的冲突关系。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初次肯定数据作为“生产要素 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数据的分享、开放、流通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公权利出于维护安全目的的,调节作用势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地方数据安全立法应符合本地区当下数字化建设水平,避免因规则过于严苛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异化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重视数字技术发展与数据安全工作间的协同效应关系。数据安全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数字技术解决,因而要重视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数据安全工作的推动作用,解决好本质合法性问题,以发展促安全。总之,要协调好冲突关系和协同关系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平衡原则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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