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文物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建议,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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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失文物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建议,刑法论文内容摘要:近代开场,文物流失现象愈演愈烈,遭到国际的普遍关注,各国相继签署了了一系列保卫文物的条约。条约规定一国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追讨流失文物。近年来,我们国家法律也确定了各种民事救济手段以主张我们国家对流失文物的所有权。但民事救济手段有其局限性,只要刑法才能弥补这一缺陷,而我们国家刑法在保卫流失文物方面完全的空白,亟待补充。本文首先对流失文物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从刑法角度分析对流失文物进行保卫的必要性,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指导我们国家立法补充刑法在保卫流失文物方面的空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国家对流失文物的所有权利益。 本文
2、关键词语:流失文物;刑事司法协作;文物追索;冲突解决 引言 由于缺乏保卫的意识和能力,我们国家文物从近代开场大量流失,近年来更是向着集团化、高科技化发展,流失文物状况逐步恶化,与我们国家保卫文化的政策相矛盾,固然存在相应的民事救济手段,但受本身局限性的影响,效果不显著。由于刑法作为社会关系最后的法律救济手段,拥有强于其他部门法的强迫力,能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因而应该充分利用刑事法律手段对流失文物进行规制。 一、流失文物概念界定 一流失文物的概念 要对流失文物作出界定,首先要确定文物的概念。由于各国国情特殊化,当前法学界没有构成对文物的统一概括。1970年出台的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转让其
3、所有权的公约是这样规定文物的:文物即是文化财产,它是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另外,该公约还确定了11个文物的范围。固然美国历史不长,但仍然拥有自个的历史古迹,并出台专门的文物保卫法案国家历史保存法案,顾名思义,保卫古迹即保存历史。该法案保卫的文物包括作为整体的地段、建筑、构筑物、地上与地下遗址和与历史有关系的器物。除此之外,瑞士固然没有关于保卫文物的构成法,但在实践中给予本国古迹尤其是古建筑以很大力度的保卫;埃及建立了完善、系统的文物保卫体系,并致力于追讨狮身人面像的石刻胡须、神庙前的方尖碑等在殖民时期被侵占的文物。我
4、们国家保卫文物的法律没有给出文物确实切的概念,但列举了受法律保卫的文物的范围,并且不同于国际公约和其他各国。固然形式不一样,比拟各国文物,能够总结文物具有历史性的特点,外在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载体,并且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由此,笔者将文物作下面学术定义: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一切有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和。据此,流失文物是指,因战争抢掠、盗凿、盗掘、贩卖,走私等非法的手段而流失到所有国以外国家的文物。 二流失文物的特征 比拟文物,能够总结发现流失文物具有下面特征: 第一,流失文物首先必须具有普通文物应有的特征。只要首先成为文物,才有流构筑物包括工程构筑物、火车、轮船、飞机。瑞
5、士没有构成全国统一的文物保卫法律、法规,但赋予了各州在这方面的自主权,因而瑞士各地的文物保卫法律规制不同。失的可能性。因而,流失文物必须是人类活动或者自然环境的产物,必须不可再造、不可替代,必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的价值,必须是历史发展进步经过中的物质遗存。 第二,流失文物的所在国与所属国不一致。文物所在国即文物当前的持有国,所属国即文物的来源国。所在国拥有实际的文物,而所属国固然不持有实物,却本质上拥有文物的所有权,是文物构成地。文物之所以称为流失文物是由于文物由于特定的原因脱离了原所属国国境,进入他国管辖范围。因而,流失文物必须具备 流失 的特征。 第三,流失文物的所在国对文物的持有是
6、非法持有。文物之所以流失,是由于世界大战战争时掠夺和不平等割让、进入当代后的盗窃和走私。手段的非法性导致了所在国对文物的持有为非法占有,侵犯了原所属国的所有权,属于非法行为。 第四,流失文物的所属国拒绝返还文物或者成认原所属国的权属。不管是那种原因下的流失,文物的持有国都以文化没有国界,文物应为人类共同所有,其保卫也不应有国界之分,并且原文物所有国多为发展中国家,不具备保卫文物的先进技术为由,拒不返还流失文物,或者干脆不成认自个的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本文所讲刑法对流失文物进行保卫是指建立刑法对因战争抢掠、盗凿、盗掘、贩卖,走私等非法的手段而流失到所有国以外国家的文物的保卫机制,将文物从持有国
7、追回我们国家,维持我们国家的文物管理秩序,维护我们国家文化自主的主体地位。 二、流失文物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建立流失文物刑法规制即通过立法确定刑法对流失文物的保卫。而法律的规定只要与现实的矛盾相一致才能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只要迎合现实的需要才具有适用性,并且只要当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经过中产生了矛盾并且必须上升到法律这一程度才能解决时,法律才有建立、修订、改革的必要。下面笔者对建立流失文物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扼要分析。 一流失导致我们国家文物损失沉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自近代以来,我们国家文物或者被强行侵占,或者以各种名义被非法占有,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文物仍然被盗窃并且非法运输出境。当前,我
8、们国家很多流失文物仍保存于外国博物馆,还有很多没有面世。英国博物馆存有三万多件中国贵重藏品,当前存在保存不善的问题,比方火烧圆明园时被掠夺并流失的女史箴图,现就保存于大英博物馆,但由于他们缺乏保卫中国国画的知识,他们将这幅画截成两半,如今已经有掉渣的现象。美国博物馆保存的多为宋、明时期绘画以及敦煌壁画,同样非常贵重、罕见,华而不实包括来自于龙门石窟的很多关于fo教的壁画,比方北魏孝文帝礼fo图、文昭皇后礼fo图,这两幅图合称帝后礼fo图,从图中能够看出孝文帝推行的汉化政策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效,并且艺术构建手法华美、成熟,因而具有很大的历史和艺术研究价值。日本、法国博物馆也保存了大量的中国流失文
9、物。除此之外,还有流失海外但没有面世的文物。总的来讲,我们国家流失文物种类冗杂,数量宏大,贵重文物居多,并且接近毁坏甚至消失的边缘。这严重影响我们国家的当代化进程,因而具有刑事管辖的必要。 但要适用刑法,首先要构成犯罪,而犯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讲,要构成犯罪,某行为必须符合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侵犯,并构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特点。文物是我们国家重要财产之一,对我们国家的艺术和历史研究至关重要,而对流失文物的非法持有侵犯了我们国家对流失文物的原始所有权,阻碍了我们国家的文物管理秩序,阻碍我们国家的历史、艺术的研究发展进程,给我们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近年来情况更是愈演愈烈,固然
10、我们国家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但由于打击力度不够,文物流失的情况并没有得到缓解,刑法在流失文物方面的空白给流失文物的保卫带来了阻碍,因而具有建立流失文物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国际法方面对流失文物的保卫力度缺乏 近代开场国际上逐步构成了众多国际条约,为国际主体追讨流失文物提供了法律根据,并且行之有效,比方,1977年,扎伊尔向比利时索回了数千件文物;2002年1月26日,埃及索回了一直保存于德国的一具具有重要历史和研究意义的古代埃及十八王朝著名法老金棺棺盒。同年5月19日,又成功地从荷兰索回了15年前被盗的古埃及十八王朝著名法老阿门三世的头像。 然而,根据国际私法追讨流失文物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表
11、现如下:第一,组织制定国际条约的多为发达国家,条约的出发点就有利于发达国家,而文物的原所有国却多为在国际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条约的众多规定本质上仍不利于文物纠纷的解决,以提出追索请求的实效为例, 1970年公约 规定,请求时效适用被请求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而我们国家当前仍没有保卫流失文物的法律;到 1995年条约 有了具体规定,请求归还文物的时效为自请求国知道该文物所在地以及该文物持有者身份之日起3年内,但是文物受保卫的期限是自文物被盗时或者出口之日起50年。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我们国家自鸦片战争后至二战结束时由于侵略者的掠夺而流失在外的文物,由于已经超过了该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条约中还有
12、类似的看似科学合理,其实缺乏操作性的规定。 第二,根据条约做出的处理对当事人约束不够,执行上有缺陷。他们既不成认自个为非法占有,又以文物应为人类共同所有,其保卫也不应有国界之分,并且原文物所有国多为发展中国家,不具备保卫文物的先进技术为由,拒不返还流失文物。这样的制约力度缺乏以保卫原文物所有国对流失文物的所有权。不同于民法,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并且刑法只要在其他部门法不能对社会危害行为作出处理或者其处理缺乏以禁止其危害性或者处理较之于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时才能适用,起到了补充性作用。 另外,法律的约束力除了归结于其制定、颁行、施行、监督主体的正式性、官方性,另一方面还需要来自国
13、家强迫力的保障。法律规范普遍地具有强迫的特点,但从严厉程度和处理惩罚力度来看,刑法毋庸置疑是最强的、最大的一个部门法。刑法将剥夺犯罪悬疑人和罪犯人身自由的强迫手段和刑罚方式合法化,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犯罪行为。还有,刑法有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之分。国际刑法针对的是国际犯罪行为以及跨国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等国际刑法规定的具有国际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个犯罪行为在两个及以上国家施行以及一个犯罪行为在一个国家开场施行而在另一个国家完成两种情况。由于侵犯流失文物的行为属于跨国犯罪行为,不属于国际犯罪行为范畴,因而只能根据一国国内刑法进行规范。 换句话讲,固然我们国家通过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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