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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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影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法论文内容摘要:将文学作品改编进行影视创作,不仅能使影视作品有良好的质量保障,也能够使得原文学作品提高知名度。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得原着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导致当前有很多相关的案例纠纷,进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明确介入电影创作各方署名权行使方式,厘清原着作品保卫作品完好权与影视作品改编权之间的界线,有利于鼓励作品创作,保障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影视作品改变,着作权,保卫作品完好权,署名权 当前,整个影视作品市场掀起了一阵将文学作品改编制作成影视作品的热潮。然而影视改编作品在为合作双方带来经济效益
2、的同时,一些改编作品的剧本和最终呈现效果与原着作品相去甚远,也使得原着作品的作者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方产生了矛盾。 然而,由于IP1剧改编热潮是近期较为新兴和凸显的问题,法律保卫还不完善,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研究此问题主要目的在于整理当前有关影视改编作品以及原着作品的保卫现在状况,分析相关案例,有利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当下纠纷,完善相关领域的保卫机制。 一、我们国家影视改编作品的着作权保卫现在状况 根据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剧本属于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所保卫的一项独立的客体类型 文字作品的范畴,影视作品也是其一,在法律中的定义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方法创作的作品2。由于影视作品是
3、基于剧本而进行创作,因此其一定属于改编作品3,与其能否根据某原着作品改编则并无关系。本文主要讨论的影视作品为存在原着作品,进行改编拍摄的作品。因而,对于该影视作品的剧本,则应该是针对于原始文字作品即原着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的改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而不包括没有到达改编程度,仅与某些作品内容类似的独立于在先作品的原创作品。 (一)对于影视改编作品着作权的相关规定 1影视改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影视改编作品是指存在原始的文字作品,根据原着作品改编进行再创作的影视作品。由于其属于影视作品的诸多类型之一,而影视作品本身即为法律中规定的单独的着作权客体。因而影视改编作品当然能作为着作权法中的客体为着
4、作权法所保卫。 我们国家现行(着作权法第15条明确了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以及介入作品创作的各方的权利。也就是讲,制作一部影视作品需要编剧编写剧本,导演进行详细指导,摄像,背景音乐等等众人合力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影视作品也是一部合作作品。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4 ,但是介入影视作品制作的很多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也知足 作品 的要素,脱离于影视作品,其本身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着作权。因而影视作品属于一项特殊的 合作作品 ,其着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介入影视作品制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自个工作部分能够附合着作权法中规定的 作品 的要素,单独享有其着作权。 由
5、于影视改编作品属于基于原着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演绎作品,(着作权法第12条也对演绎作品的着作权进行了限制,即在行使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2影视改编作品改编权的限制 改编权是演绎权的类型之一,而演绎权所规范的的是在保存原作品基本表示出的情况下,在原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5,那么改编权也应该在同样的要求下进行二次创作。在原着作品改编经过中,改编权存在着两个看似互相矛盾却又严密联络的要素,既要保卫原有作品的基本表示出,在原着基础上又要创作出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新作品,既要有所 保存 ,又要有所 创新 。 原着文学作品大多以小讲形式呈现,小讲的很多特定情节,场景描写
6、与华而不实的文学表示出想要通过影视场景表现出来有很大难度,这就要求影视作品进行空间与时间的布局,以到达最终的荧幕效果。然而原着作品着作权的人身权利并没有一并转让,着作权人身权利中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 保卫作品完好权则很容易遭到改编作者的侵犯。怎样在影视改编作品的改编权与原着作者的保卫作者完好权之间进行平衡是则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保卫作品完好权的外延边界究竟在哪里,决定了改编权能够行使的详细范围。通过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第10条对原着作者的着作权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做出的一定限制能够看出,对于影视作品改编作品的改编程度以 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还将 可能降低作者的
7、声誉 作为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侵权要件,这是为了防止作者随意地进行起诉。6固然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没有将此作为必要的标准,但是可以用这一标准来对 歪曲 和 篡改 进行解释,即假如基于原作品进行修改后的新作品对于原作品想要表示出的思想感情有本质性的改变,导致作者声誉受损,就构成对作者保卫作品完好权的侵权。 当前我们国家影视改编作品运营主要存在两个形式,一种是由编剧先行创作看本,然后影视作品的制片方购买改剧本,一种是影视作品的制片方在获得受权之后委托编剧对原着作品改编进行剧本创作。因而在第一种由编剧先行创作的形式中非常容易出现未经原着作品着作权人受权擅自利用原着作品进行改编的现象,即 非法改编作品 。固然
8、编剧依其职业特性能够预见其改编原着作品是为了进行影视剧本创作获得收益,但也无法排除其能否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原因此改编原着作品,并且也存在非职业编剧对于作品进行改编的情况,因而此种现象也时常引发着作权侵权纠纷。 3影视改编作品署名权的规定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着作权法,作品上应当标明作者,以昭示其作者身份。影视改编作品具有其特性,由于华而不实牵涉两位文字作品的作者,其一为该影视作品的编剧,其二则为该影视作品所按照的原着文字作品的作者。当前,我们国家关于署名权还没有能够根据的详细的法律法规,影视作品中原着作者和编剧怎样进行也缺乏相关的规定。本文以为,首先,署名权是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
9、者着作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影视改编作品应当署明原着作者以及改编剧本的编剧的作者身份。其次,影视作品中的署名方式应当能够为一般人将该作品与作者身份联络起来。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是能够将作者身份与作品联络起来的很好的媒介,因此在影视作品中标明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是保卫作者署名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最后,原着作者与影视剧本编剧应当与影视作品制片方订立署名权相关合同,在缺乏相关法律保卫机制的情况下尽可能最大限度保卫作者的署名权。 二、影视改编作品着作权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件概述与争议焦点 本文以着名盗墓小讲改编电影损害着作权案为例进行扼要评述 1案件扼要概述 原告张某(下面称原告)是一名作家,着有以盗墓
10、为题的系列小讲。该系列小讲以盗墓为题材)。该小讲内用丰富,运用很多文学地理等知识,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引发 盗墓文学 热。被告在获得原着小讲的受权后,邀请知名导演并编剧,该电影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 原告诉称:电影只在片头列出改编自原盗墓题材小讲,没有署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内容对与原着差异不同宏大,构成对原作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原告的保卫作品完好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向原告进行精神赔偿100万元。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电影能否对于小讲构成了损害其作者的保卫作品完好权。二,电影在片头列出该影片改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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