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解决对策,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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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解决对策,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我们国家环境案件在行政处理惩罚与刑事处理惩罚的衔接上存在若干困惑, 环境刑法具有行政附属性, 其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部分罪名行刑衔接点不科学, 立案标准存在 过高 或 过低 的现象, 易出现罪刑不适应问题;行政处理惩罚与刑罚的处理惩罚方式不协调, 在财产罚和资格罚方面有所欠缺, 难以衔接。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法益的重要性, 要通过细化环境刑法的罪名设置, 以保证与行政法相对应;要完善立案标准, 保证其罪刑相适应;要完善环境刑法的处理惩罚方式, 确保罚款与罚金的衔接并增设资格罚, 加强刑法的权威性。 本文关键词语:环境案件; 刑
2、罚; 行政处理惩罚; 行刑衔接; 窘境; 对策; 随着全国上下呼唤生态文明,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好像衣食住行一样关注的话题。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类一审案件26 000余件, 比上年增加了16.51%, 环境刑事案件与环境行政案件在数量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1同时环境案件的行刑衔接问题也成为了一项重大课题, 也是一项重大难题。我们国家现行环境刑法仍然存在滞后性, 无法跟上时代的节拍, 为了保证环境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确保罪刑相适应, 规范环境案件的行刑衔接问题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环境刑法及相关环境问题的司法解释、行政法的立法现在状况, 并结合实际案例, 分析环境案件行刑
3、衔接的窘境, 总结当前我们国家环境案件行刑衔接存在的几点问题, 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力图使环境案件罪刑相适应, 使环境案件的行刑衔接更为科学, 降低执法以及司法成本, 提高全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 以减少对于环境及资源的损害。 一、环境刑法与行政法的立法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现行(中国刑法 (下面简称(刑法) 共452条, 有17条牵涉到环境保卫问题, 华而不实包括水体保卫、森林资源保卫、土地保卫、野生动植物保卫、矿产资源保卫等内容。2对于(刑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卫的相关内容, 统称为环境刑法。环境刑法与相关行政法是我们国家环境案件处理惩罚的根据, 为保卫我们国家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提供了法律保
4、障。 (一) 现行(刑法的立法现在状况 由于我们国家(刑法采取了依附性、散在性的立法形式, 环境犯罪根据不同的类型, 分散规定。当前, 现有环境刑法条文仍无法穷尽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及危害环境的详细行为。同我们国家(自然资源与环境保卫法相比, 将华而不实所包含的环境概念和环境要素相比照, 环境刑法对于环境的规定, 其采用了相对狭义的环境概念, 所牵涉的环境法益绝大多数是自然环境, 而有关人文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规定少之又少。我们国家环境刑法所涉罪名, 3包括走私贵重动物、贵重动物制品罪 (151) , 走私废物罪 (152) , 走私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15
5、5) , 阻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37) , 污染环境罪 (338)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39)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0) , 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341)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42) , 非法采矿罪、毁坏性采矿罪 (343)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卫植物罪 (344) ,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345) , 毁坏环境资源罪 (346)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07) , 环境监管渎职罪 (408)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410)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渎职罪
6、(413) , 这17条构成了环境刑法的全部内容。 (二) 环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状况 自2000年以来, 我们国家相继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 牵涉毁坏森林资源、毁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海洋自然资源等。我们国家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越来越细化, 内容也愈加丰富。2020年6月8日, 备受瞩目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面简称 司法解释 ) 出台, 经二次修改, 当前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4据统计, 2020年之前, 我们国家每年的环境刑事法律案件不超过50起, 华而不实, 2002年立案的环境刑事案件仅2起, 而环境行政处理惩罚案件每年大约为10万起
7、。在2004年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中, 时任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透露, 自1997年(刑法生效到2004年, 全国以 毁坏环境罪 定案的仅3起。5但自2020年6月该司法解释实行起, 我们国家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猛增。 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 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渎职刑事案件4 636件, 审结4 250件, 生效判决人数6 439人;年均收案1 400余件, 生效判决人数1 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特别明显。 62021年, 人民法院新收环境污染案件2 344件;2021年,
8、人民法院新收环境污染案件为2 409件。7究其原因, 是由于202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了详细的规定, 使绝大多数环境案件的立案、审讯和量刑有了可操作性, 改变了以往立案标准模糊的状况。并且对一些环境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甚至标准有所降低, 大大提高了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 (三) 相关法律的立法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相关环境保卫类的法律, 除(中国环境保卫法 (下面简称(环境保卫法) 以外, 在各个环境领域都有其详细的法律规范, 例如(中国森林法 (下面简称(森林法) 、(中国野生动物保卫法 (下面简称(野生动物保卫法) 、(中国土地管理法等, 在各种法律中, 有关法律责
9、任的详细规定表述多为 违背 的行为, 处 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例如, (森林法第43条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能够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下面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8可见, 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采取了行政处理惩罚规定和刑罚相结合的规定形式, 换言之, 多数行为如逾越必要限度将会遭到刑事制裁。 二、我们国家环境案件行刑衔接的窘境 环境案件从行入刑一直是实务界困惑的焦点, 主要原因是案件从行政处理惩罚到刑事处理惩罚的过渡需要环境行政机关的裁量
10、,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能否移交司法机关。但环境刑法罪名设置以及环境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点不尽科学, 给环境案件的行刑衔接带来困难。近年来, 也发生了几起环境资源类的争议案件, 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接下来将对环境案件的行刑衔接问题进行讨论。 (一) 环境刑法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 环境案件在刑事处理惩罚时, 需要依靠相关环境行政法进行确定能否构成犯罪, 我们国家环境刑法具有行政附属性。9然而, 我们国家环境刑法无法完全依靠环境行政法。第一, 空白罪状 由两种方式构成, 一是确定的空白罪状;另一种是不确定的空白罪状, 例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是指违背国家规定,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
11、放、处置的行为。可见, 不确定的空白罪状表述较为模糊, 难以操作。第二, 我们国家行政法内容复杂, 体系庞大, 没有构成独立的体系, 分散在若干个条文中。环境刑法的规定仍然停留在 粗线条 的罪名设置中, 没有和行政法律规范构成逐一对应的关系, 10在罪名适用上, 出现了难以 找法 的程序性困难。 在罪名设置上, 我们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保卫法对于 环境 的概念存在差异不同, 环境刑法仍然停留在小环境的概念上, 但我们国家(环境保卫法所包括的环境要素有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卫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1我们国家环境刑法没有能全面覆
12、盖(环境保卫法所包含的环境要素, 因而, 在环境刑法中所包含的罪名较少。相对于日益复杂的环境毁坏形式, 远远无法知足现代对于环境保卫的迫切需求。(环境保卫法中的很多要素, 例如草原、湿地均没有专门的罪名加以规制, 设置罪名相对狭隘。并且现代新环境问题以及毁坏环境的新手段均未被考虑, 环境刑法存在滞后性及空白性, 因而, 这样必然会导致刑罚与行政处理惩罚无法严密相扣, 存在脱节的情况。 (二) 部分罪名行刑衔接点不科学 在环境案件的行刑衔接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行刑衔接点的设置。一般以为, 环境行政违法与环境犯罪之间, 行政罚与刑事罚之间的联络与区别有三种理论, 它们分别为质差论、量差论与质量差论。
13、12而无论哪种学讲, 华而不实心思想都以为刑事犯罪必然要重于行政违法。因而, 危害环境的行为首先被评定为违法, 即行政违法, 当到达某一界限时, 则为违背刑法的犯罪行为。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法律, 同环境刑法条文与立案标准进行比照和衔接, 以为部分罪名的入刑标准过高或过低, 易导致轻罪重判或重罪轻罚, 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易导致司法不公。 资源类犯罪极其容易产生轻罪重判之现象, 此类犯罪立案标准特别详细, 可操作性强, 易于判定, 定罪量刑特别容易。而污染环境类案件固然案件数量多, 但入刑的比例却远远小于资源类犯罪案件。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以及无讼网的搜索和图表分析, 输入本文关键词语 污染环境
14、 , 牵涉环境重大污染类案件有6 000余起, 刑事案件占比仅为56.35%;而输入本文关键词语 滥伐林木 , 案例数量高达30 000余起, 刑事案件数量高达94.01%;输入本文关键词语 出售野生动物 , 刑事案件比例高达98.81%。13由此可知, 资源类犯罪入刑率更高层次, 而危害更大的污染环境类案件更多的则为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理惩罚。 笔者抽象出两种易造成轻罪重判与重罪轻罚的行为以及典型案例, 进行下面具体讲明。 轻罪重判的典型是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 根据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卫法、(刑法第341条以及(关于审理毁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面简称(野生
15、动物司法解释) 可知, 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行为犯, 即一旦发现此种行为, 便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行政处理惩罚与刑事处理惩罚的标准竞合。在这里种情况下,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做法通常遵循 刑事优先 原则。该行为最为典型的案例为轰动一时的深圳王鹏鹦鹉案。14由于出卖几只人工繁育的鹦鹉, 被告王鹏最后被法院判为两年有期徒刑。很多专家学者以及林业工作人员表示此案的判罚过重, 甚至一些人持错判态度, 多数人以为该案中涉案的鹦鹉为人工繁育, 市场上习以为常, 其保卫价值小, 对环境法益的危害不大, 未上升到刑罚的严重程度。但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司法解释, 此案一审的判决结果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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