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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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民间的资本融通有助于促进商业社会的繁荣发展, 也能有效地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近年来, 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纠纷施行损害债务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使民间借贷纠纷夹杂着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问题。通过从社会现象入手, 深切进入分析 套路贷 的新型犯罪行为和现有的主要形式, 从民事侵权和违法犯罪竞合的角度阐述对 套路贷 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建议, 加强监管和打击社会上专门从事放贷业务为业的非法金融机构。 本文关键词语:套路贷; 民刑穿插; 民事侵权;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与产业构造的调整, 使得民间资本融通的途径愈加多元化。迎着互联网金融的春风, 民
2、间资本融通也披上了 互联网+金融 的外衣, 衍生出很多不同的借贷形式。同时,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相对于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从事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而言, 民间借贷具有便捷性、随意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但因其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对称、手续简便快速等使利益与风险并存;民间借贷也存在不少缺陷, 令合法与违法乃至与犯罪交织在一起。金融监管措施在民间借贷中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不法分子通过制造借贷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完好的证据链条, 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秩序,
3、威胁金融安全并且容易引发犯罪等风险。 一、 套路贷 的界定 套路贷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学概念或罪名, 而是对某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 通过虚增债务、订立虚假借款合同、刻意制造银行流水构成借款事实;再以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最后通过虚假诉讼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的新型犯罪行为。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包括侵占罪、诈骗罪、敲诈讹诈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等多个罪名。在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同时, 毁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扰乱金融市场管理, 妨害司法公正, 严重影响社会和和谐稳定。套路贷形式多样, 在不同行业
4、、不同领域中, 衍生出不同的形式。如 校园贷 、 培训贷 、 美容贷 、 求职贷 等, 其本质均是以获取债务人高额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起源于民间的高利贷, 并借助互联网金融技术不断演变, 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逐步变为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以及高利贷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相比一般的民间借贷, 高利贷的放贷人以获取高额的利息作为收益回报为目的, 而套路贷以获得债务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正常的民间借贷, 以出借本金获取利息收入, 一般利息的年利率约定在24%以内;而高利贷则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收益为出借目的, 约定利息的年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36%, 并附带
5、有暴力催收欠款的情形。套路贷的犯罪手段愈加隐蔽, 首先通过诱骗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次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构成借款事实;再肆意单方面认定债务人违约, 以平账、再借款等手段使借款金额放大;最后, 以虚假诉讼或暴力催收等方式软硬兼施索要债款, 损害债务人财产。 (一) 套路贷 的常见形式 1. 信誉贷形式 信誉贷, 即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担保, 无需提供其他担保物或保证的贷款形式。一般而言, 借贷机构通过以无抵押贷款等信息吸引具有借款需求的潜在目的。实际上, 借贷机构以资质审核费用、审批手续费、预扣借款利息、加倍担保等各种名目, 收取 (扣除) 借款人的费用;借
6、款人所获得的数额与签订的借贷合同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当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时, 采取骚扰、威逼、胁迫等手段软硬兼施, 迫使借款人还款;或以诱导方式, 使借款人以转单平账的方式, 与另一家借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令借款人不断借新还旧, 债台高筑。 2. 消费贷形式 消费贷形式是信誉贷的衍生, 一般以合法经营的外观掩盖非法目的。借款机构通过与美容机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合作, 以各种理由诱使借款人购买服务并签订高额的借款合同, 并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此类消费贷款的申请手续一般通过手机软件完成, 借款人难以审核合同内容、利率以及违约条件等, 容易通过设置苛刻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7、, 损害借款人利益。对于不能归还高额债务的借款人, 采取暴力手段甚至非法拘禁等方式索要欠款;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诈骗目的。消费贷形式一般表现为美容贷、培训贷等形式。 3. 房产抵押贷款形式 房产抵押贷款中, 借款人以其房产进行抵押来获取高额贷款。 套路贷 的借款机构一般以团伙的形式进行, 以获得抵押物为目的。借款机构寻找有资金需求并拥有房产的对象, 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 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通过约定苛刻且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条款, 为后期顺利获得房产的使用权等权益提供根据;向借款人账户汇入借款金额, 刻意制造银行流水记录;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
8、借款人以现金形式返还部分资金, 使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存在差距。在还款时, 借款机构存心故意制造苛刻条件令借款人无法顺利还款并产生违约情形。其后, 诱使借款人通过转单平账或以暴力索要高额违约金等手段, 使借款数额不断增加并无法归还。进而, 迫使借款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方式, 获取抵押物的权益再转租牟利。 4. 车辆抵押贷款形式 车辆抵押贷款形式与房产抵押贷款形式相类似, 是较为常见的套路贷形式。借款机构同样是以获取抵押物的权益为目的, 通过签订高额的借款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记录, 并存心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或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 强行占有抵押物并用以牟利。在车辆抵押贷款中
9、, 借款机构的认定借款人违约后, 通过事先在借款人车上安装的GPS定位装置确认车辆位置, 用借款人存在在机构的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或强行扣押借款人车辆。随后, 又以人工费、停车费、拖车费、违约金等名目索要高额款项;当借款人无法支付时, 迫使其签订车辆租赁协议, 将车辆投放到租车公司里牟利。 (二) 套路贷 的特征 1. 套路贷的目的具有隐蔽性 套路贷的目的不同与高利贷。高利贷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以借款之名行损害财产之实, 其目的在于侵吞借款人财产。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借款人, 令其误以为是普通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事实上通过让借款人签订一系列形式合法的合同和法律文件
10、, 试图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 合法有效 的背书, 通过民事纠纷的假象掩盖犯罪的事实。并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使借款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权益, 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2. 套路贷的手段具有强迫性 套路贷所使用的手段也有别于高利贷。借款时, 强行要求借款人接受其所订立的霸王条款;在债务人违约时, 又强行索取高额费用或其他财产权益。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在借款金额上, 采用虚增借款数额、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签订抵押合同等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相比起高利贷, 套路贷的手段愈加多样、愈加隐蔽。另一方面, 在催收欠款时, 除了使用威逼胁迫等暴力手段外, 还通过转单平
11、账、逼迫借款人签订抵押物的租赁合同、拍摄牵涉个人隐私的影像资料等手段, 使借款人债台高筑、以便继续损害借款人其他财产权益。 3. 套路贷的行为具有复杂性 套路贷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 而且套路繁多, 具体表现出其行为具有复杂性;套路贷的案件往往牵涉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并存, 其违法犯罪行为交织着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套路贷一般是以团伙形式有组织进行的, 通过明确分工、严密配合构成利益链条, 并采取各种手段到达非法损害借款人财产群益的目的, 在行为上具有复杂性。套路贷的行为既牵涉民事侵权行为, 也牵涉刑事犯罪行为;并且, 不同形式的套路贷往往有不同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 损害不同的法益和牵涉不
12、同的罪名, 不能概而论之。因而, 在处理套路贷案件时, 应详细案件详细分析, 甄别套路贷案件中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对套路贷的行为准确定性。 4. 套路贷侵犯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套路贷侵犯了多个不同的客体, 社会危害性大。对于债务人而言, 通过诱骗或强迫的方式签订合同到提起虚假诉讼、采取暴力催债等行为, 损害了债务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除此之外, 还毁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妨害司法公正, 严重危害公共秩序。 二、套路贷案件中的民事侵权 套路贷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外衣, 来损害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新型犯罪行为。套路贷常用的 套路 是通过签订借贷合同、制造收据和借据、银行转账记
13、录等, 构成一条完好的证据链, 再意图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财产权益。套路贷案件具有双重违法性, 既有民事侵权, 也具有刑事犯罪性, 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中需要综合运用民事思维与刑事思维。套路贷案件的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是互相独立的, 在依法追查犯罪的同时, 被侵权人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以根据侵权的情况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不同的套路贷案件中, 所牵涉的 套路 有所不同, 侵权行为的形式也不一样。一般而言, 侵权行为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该同时知足四个要件:1.存在客观的民事违法行为, 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形式;2.存在有损害事实, 并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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