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规制路径探究,大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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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规制路径探究,大学论文摘 要:数字经济促进互联网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单一性、消费体验不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令其面临挑战。互联网保险在销售形式与业务形态方面与传统保险存在不同,进而影响着法律规则的适用,发展经过中面临着创新的保险险种背离保险产品本义,不符合保险本质而更接近赌博行为;互联网保险人履行明确讲明义务标准界定模糊;第三方网络平台僭越法律赋予其的定位,存在无保险经营资质却违规销售保险产品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因而,保险监管与合同理论应及时输出法律制度供应,平衡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履行保险讲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应借助互联网技术,第三方网络
2、平台回归信息媒介的本位。 本文关键词语:互联网保险,保险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讲明义务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在状况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机遇 事实上,互联网保险早已不是一个充满新意的话题1。互联网保险一般分为三种业务形态,分别是网上业务、对接业务与卡式业务;两种销售形式,分别为线下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的网上官方平台的直接销售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链接跳转形式的在线销售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在线销售。2020年,众安保险成为我们国家首家持照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流量与场景优势,2020年2月,慧择网作为第一家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与传统保险相比,首先,互联网保
3、险具有营销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传统保险营销体系中的代理人上门拜访、推销的形式,保险公司能够直面消费者,大幅减少前端的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1其次,互联网不断改变年轻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以互联网技术为底层技术的互联网保险产业必将成为传统保险产业发展的新方向和创新趋势,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线上保险业务分销形式的转变。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尽管互联网经济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销售额的增量,但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浸透率峰值仅为9.2%,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应成为一种常态,然而,互联网对传统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并不显着,仍存在很多现实挑战2。 首先,互联网保险产
4、品相对单一,以短期险种为主,无法知足保险消费者多元的保障需求。互联网保险早期销售的是与购物、旅行相关的场景化产品,如退货运费险、航班延误险等,通过场景无缝式嵌入解决保险消费者碎片化的风险管理需求。但互联网保险未深切进入触及保险公司的主业务,如人寿保险,寿险市场遵循风险定价与收益定价混合的原则,寿险的功能组合为投资与风险保障,使得寿险产品特别复杂,在收费与赔付方面仍需要技术性调整与组合。互联网销售短期保险在用户留存及规模效应方面存在天然短板,而销售长期保险能带来较常年限的稳定收益。 其次,保险产品是无形的,并且,保险的用户体验是滞后的,只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才会发生有形的深
5、度交互。传统线下保险难以被替代的原因是能够差异化地提供保险产品与咨询服务。在互联网非面对面的自助交易形式下,保险人与投保人都追求交易效率,导致互联网保险的远程服务已经趋同化与定型化,难以根据投保人的收入情况、风险应对能力配置不同的保险产品,面对面提供保险需求,挖掘客户需要。线下保险现实存在的物理网点和面对面的人际沟通,以及个性化产品服务仍然有虚拟空间无可比较的优势,互联网保险亟待改变保险消费者的服务体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加强保险消费者的客户粘度。 最后,互联网保险的人机交互形式放大了信息失真、不对称带来的法律风险。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 银保监会 官方统计数据,2021
6、年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投诉数量大幅增长2。可见,互联网保险经营平台经营不合规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并侵犯着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平台并非真实的交易场所,容易滋生投保人的保险欺诈。尤其面对复杂的保险产品,怎样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保险人的明确讲明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以躲避保险消费者的道德危险与逆向选择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法律窘境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在面临众多现实挑战时,亦面临着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法律难题。互联网保险将保险业的 人人交互 形式转变为 人机交互 形式,互联网保险业与线下保险业务的本质区别将影响着法律规则的适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存在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
7、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讲明、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保险消费者误解3。然而,立法部门对保险立法秉持 宜粗不宜细 保险监管大于保险合同 的导向,2018年(保险法仅对传统保险作出规制,并未及时向互联网保险业务输出法律制度供应。即使司法机关或保险监管部门试图以文件形式解决互联网保险发展经过中碰到的棘手问题,互联网保险涌现的新问题仍没有得到本质解决。 一互联网保险的创新险种不符合保险产品要求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产品主要牵涉电商平台类保险、旅行类保险、车险、意外险、健康险,以及一些场景创新类保险。网购货物退运险是中国保险史上的第一款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场景淘宝App嵌入的保险产
8、品,这类保险通过便利的线上营销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保障,也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新来源。但是,期间出现的其他创新险种却在渐渐偏离保险本义,比方雾霾险、中秋赏月险、扶老人险、防小三险、上下班降雨险、贴条险、恋爱险、世界杯遗憾险等。这些 险种 已经背离了保险本质,不属于保险产品,无法运用大数法则计算保险事故的发生机率,不具可保性。例如,中秋赏月险、跌停险等实际上是一种赌博行为而非保险产品4。 恋爱险 以某个明星在一段时间内能否保持恋爱关系为赔付条件,而明星与粉丝之间并没有法律层面的保险利益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博彩行为。 贴条险 保障的是车主被交警部门罚款后的行政处理惩罚责任。最为接近的保
9、险险种是责任保险,但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这种险种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相冲突。5扶老人险与见义勇为险相类似,都是救助者为防止被救助者讹诈产生经济损失而购买的保险,但是,这些行为并非存心故意行为,本身就应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而不是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假如已经购买意外伤害险或健康保险则无须再购买这些保险。综合来看,这些保险产品只是为了博得保险消费者的关注,并没有经过保险监管机构认可即出现,本质上并不符合保险产品的要求并违犯保险法理,成为保险公司营销的一个噱头。 二互联网保险的讲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履行模糊 保险人明确讲明义务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理论经久不
10、衰的中心话题,是构成保险合同双方调和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的工具,也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出。传统线下保险人的讲明义务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代为向投保人履行对保险合同一般条款与免责条款讲明的方式,固然其不经济的履行成本、辨别成本与关注焦点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履行效果不尽如人意3,但明确讲明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尽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对网络经营中保险人的明确讲明义务进行了形式规范,但鉴于司法解释的层级效力较低导致实践中的影响与执行力度有限,贯彻力度并不显着。 理论上,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信息交汇的时效性、便利性,能够很好地消除信息闭塞。然而,在非面对面的自助交易形式下,保险人难以针
11、对不同投保人构成个性化服务,怎样证明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条款的先合同义务、卡式业务中保险代理人的网络激活行为代表投保人还是保险人、实际操作人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网络投保时点击保险条款的 链接 能否代表保险人履行讲明义务等问题,促使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信息获取时都可能处于弱势地位4。互联网保险人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常采取链接的形式提示投保人关注保险条款,并不要求投保人对其进行查看与阅读,在购买网络保险时使之 勾选 表示已阅读的动作流于形式。这是由于,保险条款冗长晦涩,投保人依托电子页面载明的条款阅读存在障碍。当前,投保人并未构成主动阅读免责条款的消费习惯,传统的复杂冗繁的产品难
12、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5。即便投保人有意对保险条款产生阅读兴趣,通常也会因保险术语的专业性怯步。保险经营者对免责条款法定的明确讲明义务已经演变为保险消费者的主动阅读义务或者主动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威胁。因而,即便点击了 已阅读并理解条款的内容 ,投保人仍然会以保险人未履行讲明义务作为纠纷的诉请。对于保险人而言,通常以截图网页载明的保险条款的形式讲明其履行讲明义务、投保人已经知悉条款的流程。然而,这类证据显然缺乏以成为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讲明义务的优势性证据。首先,由于电子证据的数字性和脆弱性,证据易被篡改、伪造或者删除,尤其在网络瘫痪状态的情况下更会丢失。其次,无明显时间戳等
13、技术予以固定和证明真实投保流程6。纠纷中不仅充斥着投保人的无奈,也令保险人对这种流于形式并起不到本质明确讲明义务的做法产生怀疑。实际上,投保人的勾选 已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 只是完成了送达行为或者是信息提供义务,并不代表着投保人已经阅读了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勾选该选项能否发生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亦存在疑问7。 三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存在不当行为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相对保险机构设立的自营网络平台而言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外,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跳转服务,再由保险公司解答保险产品的咨询问题。第三方平台具有自营平台不具备的优势,如技术优势、场景优势以及成本优势。第三方平台根据导流形式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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