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温室效应环境责任的法治现状评析,企业社会责任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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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对温室效应环境责任的法治现在状况评析,企业社会责任论文【题目】 【引言】 【第二章】 【第三章】企业应对温室效应环境责任的法治现在状况评析 【第四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3 我们国家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治现在状况评析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主体,其指导思想是以最小的成本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而在生产经营经过中,除了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以外,能够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能够合理地承当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的必要机制,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则会让一些企业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最基本的良知,缺乏承当环境责任的社会意识。而在当前我们国家的
2、法律体制中,关于企业承当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缺少对企业行为的必要约束,同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立法的漏洞会导致执法、司法等机关部门的随意性增加,而企业的守法行为也会在立法、司法、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而左右摇摆。而守法行为的缺陷在社会中的直接表现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主体的监督不到位。 3.1 我们国家关于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立法不完善 3.1.1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立法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对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视,以民法、刑法等主要法律部门为中心的社会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并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们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同
3、时,却忽视了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环境毁坏的法律规制。我们国家新出台的(环境保卫法以及各领域污染防治单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及其防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在监管范围、监管手段、法律制度、责任认定以及责任承当等方面上有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是在我们国家现行立法体系中没有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系统规范,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及其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制建设是不相适应的。严峻的气候变化现实呼吁各国出台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日本、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以及通过修改环境基本法或者单行立法的方式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我们国家到当前尚未制定专门性立法。这种
4、现在状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客观上出现了各类主体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尤其国家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监管行为缺乏直接而明确的法律根据,这从根本上不利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施行。法律是保障国家政策目的实现的必要工具,但是没有必要的强迫手段,法律的实现是很难想象的。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当前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健全,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环境立法或企业法中,由于立法目的的不一致性,分出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互相不配套,也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很容易造成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甚至是守法者吃亏的现象。 3.1.2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缺位 促进企业履行应对气候
5、变化的环境责任,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施行。我们国家有关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责任的法律主要有:(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承当保卫环境、节能减排等环境责任提供了法律根据,但仍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得以明确,如: 绿色市场准入制度 ,确立市场准入制度,能够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企业进入市场; 排污权交易制度 ,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排放量分配给每个企业,企业之间能够对其享有的排放权进行交易,能够切实减少碳排放量;碳税制度,通过对排放污染的企业征收碳税,以增加企业环境成本的手段,调节企
6、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积极承当环境责任;碳标制度的施行已成为国际趋势,碳标的使用,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竞争力,而且能够有效躲避国际上的贸易壁垒;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保证,并且通过合理的浮动保险费率的设置,还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损害,减少气候变化等环境灾祸的产生。我们国家的环境立法中欠缺如此先进的环境制度,实属环境立法的缺陷,因而,我们国家应加快完善环境立法的步伐,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可操作性是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充分执行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部法律优劣的标尺。美国着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 假如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
7、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由此能够看出,法律要实现其制定的价值,将法律付诸实践是使法由神话转化为现实的必要手段,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也是一样的。但是,在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的目的时,我们国家当下有关立法零散而笼统,由于相应的配套施行细则,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比方,我们国家规定了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治理手段,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减排降耗的目的,但是详细这些目的怎样实行,详细到企业的排污指标分配中,由于配套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因而在现实落实经过中存在着难以操控的尴尬局面。 3.2 对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行政执法不
8、到位 对经济主体的宏观监管是市场经济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保障,越成熟的市场经济越需要的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环境责任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的不到位。监管方面存在的的问题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不履行环境责任或违背环境义务的企业执法不严格;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过于单一,重处理惩罚轻鼓励,对积极主动地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没有给予充分的经济鼓励。 3.2.1 的环境执法不严格 当前,我们国家对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采取的环境政策大多以征收各种费用为主,这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地方权利失控,一些地方的地方保卫主义思想严重,不顾当地环境的保卫而只顾一味地追求当地的财税收入的增加,听任当地高消
9、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所谓的执法行为对这些企业而言只是形式上的问题,不但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反而加剧了气候环境的恶化。同时,排污收费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如收费标准难以确定,并且只针对超过环境标准的企业征收排污费等,不利于加强对企业的严格执法。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不严格执法,较轻的处理惩罚力度,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却较高,一贯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的的企业必定会选择成本较低的违法排污行为,最终必将会危害环境,影响气候的变化。 3.2.2 的环境执法手段单一 国外的相关实践已经证明,的经济鼓励措施是促进企业 自律 的
10、有效驱动力。但我们国家往往只重视对违法企业的处理惩罚,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却忽视了对环保企业的鼓励与经济鼓励。合理的税收、贷款政策等经济鼓励手段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而我们国家当下对企业给予的税收、贷款政策还存在一些力度缺乏和施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因而并没有使企业得到充足的实惠,其鼓励性大打折扣。 并且,我们国家在绿色采购方面,也没有起到对企业的刺激作用。企业没有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这无疑会挫伤守法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当这些企业发现由于落实节能减排目的要求而增加自个的环保成本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远低于那些只作出一点点努力、甚至不付出任何环保代价的企业时,守法企
11、业最终会宁愿牺牲环境利益来谋取本身的经济利益,也不情愿再积极地保卫环境、开发利用新能源提高自个的市场竞争力了。 3.3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司法不完善 司法体制是落实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最后保障,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符合有关法律对环境责任的规定,违背了法律如何解决,是司法机关通过审讯机制要解决的详细问题,同时诉讼制度也是保障企业本身、相关企业团体、公民等主体利益的最主要救济途径。但是基于当前我们国家法治现在状况,环境诉讼的司法资源匮乏,而且保卫社会公共利益、催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又存在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些构成我们国家企业实现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司法障碍
12、。 3.3.1 环境诉讼的司法资源匮乏 在我们国家当下的与环境有关的司法诉讼中,面临的一个直接问题是司法资源的匮乏,从相关的环境执业律师到相关的鉴定机构都存在着资源短缺的问题,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相关诉讼案件必将更是如此。环境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牵涉范围比拟大,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司法诉讼中,牵涉到双方当事人举证,对责任问题的鉴定,这些都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承当责任的,但这对当前我们国家企业环境责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讲,举证难度太大,不利于维护自个的权利。同时,我们国家固然在部分地区设立了环境诉讼法庭,但是由于没有专业的人才配备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同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减轻,法
13、院在认定企业环境责任诉讼的案件没有明确的界定,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案例指导法官对环境诉讼裁判。 3.3.2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履行牵涉全体公众的甚至全人类的利益,因而从法理上讲,因企业不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责任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固然我们国家已经从立法层面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这个在中国新生的 老制度 存在着一些先天缺陷,影响其价值实现。首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 对污染环境、损害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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