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相关权利争议解决,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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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冻胚胎相关权利争议解决,宪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冷冻胚胎相关权利争议解决【第五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四章 冷冻胚胎相关权利争议解决 第一节 冷冻胚胎之所有权归属难题。 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是指在施行体外受精手术经过中情势一旦发生变更,如受术夫妻离婚、受术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等情况发生时,冷冻胚胎在相关权利人之间应怎样分配的问题。由于冷冻胚胎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植入母体,实现受术夫妻的生育权,因而夫妻双方在这里类纠纷中主张各自利益的请求权基础正是生育权。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难题本质上就是夫妻之间生育权冲突的问题。 一、体外受精技
2、术背景下的生育权。 一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生育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基础,没有生育就没有人类。生育权概念最早提出于19 世纪后期,是伴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而出现的,且一开场生育权仅为女性所独有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权逐步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并确以为一项基本人权,屡次出如今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宣言以及联合国文件之中.尽管我们国家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具体表现出了对生育权确实认与保卫。 上述法律弥补了宪法中生育权内容的空白,将生育权由自然权利上升为了国家应予以保卫的法定权利。 一般而言传统生育依靠于两性结合的方式,婚姻是生育的前提,实际
3、上这种观念在法律成认非婚生子女后就已遭到挑战。而体外受精技术的发展促使生育与性行为分离,进而令生育权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扩张。过去,法律学者以为生育权从其属性而言属于身份权,该权利基于夫妻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只能由丈夫、妻子共同享有。时至今日,体外受精技术以客观的、科学的证据证明了生育权与婚姻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生育权属于人格权,即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依附于任何身份。 单身女性也应享有合法的生育权。 生育是人类生命的延续以及基因传递的唯一方式,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生育权无论是对于个人的本能需求、家庭的圆满还是整个人类的生殖繁衍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同生育
4、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自然人固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无论婚姻关系能否存在、无论性别男女,公民均应平等地享有生育权。我们国家(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们国家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也指出: 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卫妇女的生育健康 . 因此公民的合法生育权自应得到国家的保障。纵观国际,生育权有时被解释为 拥有儿女的权利 .它要求尊重人们繁衍后代的自由不干预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从人工辅助到对领养子女的管理。 由此可见,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权内涵不仅包含了个人对生育行为的自由,还对公权利的行使划定了一定的界线。 二冷冻胚胎所有权问题的本质是生育权冲突。 根据配子来源
5、的不同,体外授精技术分为同质体外授精AIH和异质体外授精AID。当前,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下,医院使用丈夫的精子、妻子的卵子进行同质体外受精手术而诞生的 试管婴儿 已基本不会引起人们的质疑。此种情形下一般以为出生的孩子与受术夫妻有着自然血亲关系,是他们合法的亲生子女,亦是他们生育权的实现。 但在异质体外受精中,生育权问题便变得相当复杂。此时手术中所使用的配子精子或卵子并非来源于夫妻一方,尤其是对既未有孕育行为,又未提供配子介入华而不实的一方而言,其生育功能显然被替代了。 此种情形下应当将生育权与夫妻的意愿衔接起来,假如夫妻双方均同意由第三方的配子介入进体外受精经过进而构成胚胎,那么可视为该夫妻
6、双方均行使了 拟制生育权 ,其效果等同于生育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同质体外授精还是异质体外授精,手术的最初目的均是为了获取胚胎,而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婴儿的顺利出生,此时夫妻双方的的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基于此,冷冻胚胎与生育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所有权问题的本质就是生育权冲突,两者主要关系包括下面几点: 1.夫妻合意是冷冻胚胎产生的前提。只要在夫妻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即夫妻双方对能否生育的意愿达成一致时才能接受体外授精技术,进而获取冷冻胚胎;2.后续生育是冷冻胚胎的首要目的。冷冻胚胎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成长为人,即通过手术将冷冻胚胎植入妻子的子宫直至分娩。除此之外,将冷冻胚胎用于科学研究或将其毁弃等
7、处分行为都将遭到法律的严格限制;3.婚姻存续是夫妻实现生育权的一般条件。一般情形下,夫妻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能否进行胚胎植入的决定。而在夫妻离婚或离世后,夫妻一方或第三方要求进行胚胎植入的行为应作为例外情形遭到限制。 4.冷冻胚胎上的生育权只能由提供配子的夫妻行使。由于生育权具有人身属性,因而生育权与人身密不可分,是提供配子的夫妻二人专属的、固有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只要他们才有权决定冷冻胚胎的处分方式。 二、冷冻胚胎引发之生育权问题讨论与解决。 一夫妻离婚后,冷冻胚胎的权属争议。 1.案例导入。 生育权既包括生育的权利又包括不生育的权利,不管男女均享有合法的生育权。但俗话讲计划赶不上变化
8、,一对夫妻在共同的美妙意愿下完成体外受精手术,在未等冷冻胚胎被植入妻子的子宫时,夫妻的感情可能发生了变化,并恶化至离婚。此时,面对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由于夫妻双方都有权利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便极有可能产生冲突:一方要行使生育的权利,唤醒胚胎;而另一方要行使不生育的权利,让胚胎继续沉睡或消亡。那么,在体外受精技术经过中丈夫与妻子的生育权能否完全等同,当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怎样协调呢?对此问题,各国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有不同的选择。 在本文第一章提及的 大卫诉大卫案 中,双方就冷冻胚胎将来的命运发生争议时,各级法院历经四次审讯,就法律的使用、判决的理由存在着宏大的分歧。 初审法院将冷冻胚胎的监护权判给
9、玛丽;高等法院改判由夫妻共同管理,以为丈夫有不为人父的宪法基本权;而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本质上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能否想要成为父母,丈夫与妻子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假如双方的意见出现了分歧,只得用 衡量双方负担的方式 来解决此争议。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丈夫不愿为人父的负担大于妻子不能捐献胚胎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负担,假如准予妻子捐赠胚胎将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而在 卡斯诉卡斯案 中,法官则旗帜鲜明地反驳了 大卫诉大卫案 ,将决定冷冻胚胎命运的权利交给了妻子。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本案的事实是丈夫的权利控制了整个生育经过的结果,我们无法找到合法的、符合逻辑的或符合伦理的理由解释为什么当受精经过发生在
10、试管之中时,丈夫就能够获得额外的权利。法院以为,丈夫在体外受精完成构成胚胎后,就没有宪法上的权利能够逃避生育的继续进行,进而作出了与大卫诉大卫案截然相反的判决。 我们国家也发生过类似案例,2020 年山东日照一对夫妇在离婚时引起了冷冻胚胎的归属纠纷。张某与代某于 2018 年结婚,婚后不育。2018 年,代某接受了胚胎移植手术,当她还在为胚胎移植作准备的时候,丈夫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裁判生效后,妻子提出冷冻胚胎移植。而根据术前代某和张某与生殖中心的协议,移植手术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方可进行。主审法官以为,生育权只要夫妻双方在共同意愿下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在离婚情形下,
11、夫妻双方若未构成 合意 ,一方无权决定胚胎移植。因而,代某移植胚胎的意愿应当征得张某的同意方可施行。 2.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冲突。 关于冷冻胚胎的处置纠纷最常见于夫妻在冷冻胚胎构成之后离婚的情形,上述三个案例均为此类情形-夫妻一方希望继续用冷冻胚胎完成生育,另一方则希望销毁胚胎。我们能够试想,假如通过胚胎完成了生育,必将导致夫妻有一方必须接受一个违犯其自然愿望的遗传子女;而假如胚胎没有实现生育,那将导致夫妻一方可能将永远失去成为一位父亲或母亲的权利。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生育权被纳入宪法上的隐私权中,当然地遭到宪法的保卫,且与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无关。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自由权和不生育自由权,对于这两
12、种自由的冲突, 大卫诉大卫案 和 卡斯诉卡斯案 背道而驰的判决结果表示清楚了美国法院在这里类生育权冲突问题上的彷徨。 在我们国家,生育自由权一般包括能否生育决定权、生育数量决定权、生育时间决定权、生育方式决定权等,不生育自由权包括避孕权、堕胎权、绝育权等。 由于我们国家法律对生育权确认的时间晚,且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存在的问题相较于西方国家自然更多。在冷冻胚胎案中,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怎样协调?法律对此是沉默的。 面对与冷冻胚胎相关的生育权冲突案例,笔者较为赞同 大卫诉大卫案 中的一个审讯观点,即行使不生育自由权者的利益应当优于行使生育自由权者。理由主要基于下面几点: 第一,夫妻双方
13、应享有平等的决定能否生育的权利。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均能够独立地作出能否生育的决定。但在夫妻关系中,由于夫妻一方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另一方的配合,因而夫妻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具有共同意愿。在缺乏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够强迫任何人成为父母或创设血缘性身份关系。 第二,在自然生殖经过中,丈夫不得强迫妻子堕胎的正当性源于妻子在生育中享有的特殊权利,这项特殊权利的存在是由其特殊地位决定:在她的体内孕育着胎儿。但在人工生殖下,生育权冲突发生在胚胎尚未植入母体之前,妻子之生育权优于丈夫之生育权的客观基础不复存在。冷冻胚胎是夫妻双方遗传物质的结合体,在权利的处分上应经过双方的合意
14、。只要在冷冻胚胎尚未植入母体之前,丈夫有拒绝成为父亲的权利;否则,丈夫不得由于自个的不同意而拒绝承当抚养将来孩子义务。 第三,生育权的行使具有不可逆性。假如夫妻一方顺利行使了生育的权利,另一方将不得不承当法律父母的权利义务,面临无法逃避的精神负担和物质负担。这将不利于将来生命的权利保卫及健康成长。当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等待胚胎的成长时,往往是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甚至是处于离婚状态。因而,出生后的孩子不得不在破碎的家庭长大,即便养育孩子的一方再婚,也弥补不了孩子缺少亲生父母陪伴的缺憾。 二夫妻一方死亡,冷冻胚胎的权属争议。 1.案例导入。 相较于冷冻胚胎培育之后夫妻离婚的不幸,更为不幸是夫妻一方或双
15、方的死亡。广东省就曾发生这样一个事例,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婚后不能生育,便于2004 年在妇幼保健院的集爱中心接受了体外授精手术,成功培育了胚胎。不幸的是,在王某初次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后,李某却因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在妻子再次要求医院复苏冷冻胚胎进行移植手术时,医院以违背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此后向省卫生厅、原国家卫生部发出申请函,请求解决胚胎使用政策障碍。在院方和省卫生厅配合之下,经专家论证,原卫生部最终作出批复:同意医院为王某提供冻融胚胎移植手术。王某由此成为全国首位在丈夫离世后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继续怀胎生子的特殊母亲。 2.冷冻胚胎与单身女性生育权。 单身女性生育权,即单身女性
16、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受孕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的生育问题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婚的单身女性能否生育;另一种是已婚但是丧偶的单身女性能否生育。前者往往取决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及社会的态度。我们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禁止 给单身妇女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不同于此部门规章对待单身女性生育问题的否认态度,2002 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 到达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能够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一条款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有意为未婚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提供合法途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尽管争议较大,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 2020 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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