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之构建,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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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之构建,法理学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前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冷冻胚胎的保卫制度之构建【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四、 冷冻胚胎的保卫制度之构建 我们已经看到试管婴儿技术为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繁衍产生的作用,试管婴儿技术的运用改变一些失独家庭、不孕家庭的命运,正如上文引述的案例,死亡的不育夫妻遗留的冷冻胚胎,成为失独老人的精神支撑,从生物学和伦理上一个承载着潜在人类生命之特殊物,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保卫。 代孕和冷冻胚胎的收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建立何种法律制度,是保卫死亡夫妻的冷冻胚胎的关键。 一部分学者主张代孕合法之理由 有学者以为,美国的部分州
2、、英国等国家允许自愿无偿代孕,这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1他们以为计划生育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阻碍我们国家代孕制度合法化的首要因素,2越来越多的代孕丑闻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曝光,普天盖地的小广告中混杂着大量的代孕信息,非法代孕的网站达 70 万家其交易数据惊人,非法代孕势头强劲在夹缝中蓬勃的发展着,禁止代孕的法律规范未获得预期的效果。他们以为通过立法使得知足特定条件的代孕行为合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身体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具有绝对性、可支配性,代孕者有权行使自个的身体权并自由支配,尽管传统的民法理论不以为身体权包括
3、权利人对身体组织的自由支配权,4但伴随着医学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身体权的内涵得到了扩大,例如公民能够自由决定能否将死亡时器官、组织和其他身体部分捐赠或弃毁,有权支配自个的身体,代孕母亲通过代孕的方式利用自个的子宫为别人妊娠、分娩实际上是行使了身体权,这种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卫而非剥夺。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采取了有条件的代孕合法化的制度,国内面临着如此居高不下的不孕率,新出台的二孩政策的普遍施行,已经讲明中国对于新生儿的态度不再是从前的计划生育大背景下的严格和限制,有数据显示中国正在或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孩子对于家庭和社会来讲意义重大,有条件的开放代孕能够为中国的新生人口带来宏大推
4、力。面对代孕、胚胎收养两种不同制度的选择,这些学者更愿意选择代孕的合法化,他们以为一个家庭的命运与孩子息息相关,承载着父母遗传基因的血亲子女相较于那些不具有血缘关系收养的而来的子女具有特殊意义,中国人千百年来将传宗接代视为几代人绵延子嗣的重要原因,尽管从当代社会的角度考量这种传统观念值得批判,但却根深蒂固,中国人看重血亲子女的传统文化是能够被群众理解和接受的,这是一种客观、普遍的存在,大多数人以为,对代孕制度和胚胎收养制度的不同选择,实际上就构成了对家族命运的不同选择,从最大程度保卫儿童利益的角度来看,成长在收养家庭的儿童与成长在血亲家庭关系中的儿童相比拟,大家的结论是趋向一致的,在血亲家庭关
5、系中儿童的利益更大、更有利于身心发展,父母、子女双方都会因代孕制度获得最大利益,合法的代孕能够为家庭带来新的希望,能够解决因失独、不孕带来的社会问题。他们以为,禁止代孕是一些国家简单、粗暴的对待社会问题的态度,国家以一刀切的方式的躲避社会问题,对新生事物采取落后的处理方式与整个多元化的国际大趋势、大潮流相违犯。 二代孕制度之弊端 在世界上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禁止代孕,显然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计划生育政策,2021 年 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新生育法也充分讲明计划生育政策并非禁止代孕的考量,背后存在的法理是却是相通的。从生命法学角度上,法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伦理与道
6、德,法律是道德、伦理纲常在规范、制度上的表现,如民法所秉持的公序良俗原则,一部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法律必须遵循社会通行的伦理原则,作为专门调整人类生命社会关系以更好地保障人类生命与尊严的生命法则是法律化的生命伦理。 1. 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有学者以为,代孕是代孕妈妈行使身体权来帮助不孕不育夫妻实现生育权的行为,2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育家庭的难题、从最大程度上保卫和尊重冷冻胚胎的生命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代孕母亲和胚胎的血亲父母是一种代孕合同关系,双方明确代孕经过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固然代孕母亲与孕儿之间不具有血缘,但在整个孕期投入的时间、精神、情感使得代孕妈妈对孕儿产生了一定的母子情感,在中国
7、传统观念中母亲与子女产生亲权的基础是生产,生产使代孕母亲与孕儿之间具有伦理上的 母子关系 ,这种通过科技手段创设的 母子关系 于一朝分娩后伴随代孕合同的终止而消失,对于一个经历十月怀胎并且刚刚生产后的妇女来讲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伦理道德正是人类所独有的价值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出,违犯人伦、纲常的法律即恶法,代孕合同关系作为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代孕合法化学者所主张的是激进、片面的,他们以为代孕是代孕母亲行使身体权帮助不孕夫妻实现生育权的行为,而身体权作为一项绝对权由权利人排他的支配着,但是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到集体、社会是由大量的个体构成,社会中的权利是
8、多元的,每一个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通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起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两个或多个合法性、正当性的权利、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解决?有秩序、规范的行使权利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法律既不保卫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容忍一些通过践踏别人合法利益来过分行使权利的人,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应在一定的限度内即在知足一定条件、时间、场合合理行使权利,私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集体、社会和别人的利益为基础,身体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权利主体能够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个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这样行使身体权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但权利行使的限度正是区分能否合理合法的关
9、键,权利主体行使身体权应该在群众能够接受的限度内行使权利,不能以牺牲公序良俗为代价,从外表上看代孕是代孕母亲行使身体权的行为,即合理又合法,但本质上代孕的行为违背人伦和道德,严重践踏着公序良俗原则。 2. 代孕行为违犯社会主流价值观 从社会普遍认知的角度来看,法律之所以能偶得到多数公民的信仰和遵守,源于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衡量是非善恶的最低尺度、是公民共同的道德底线,每一种上升为法律的社会意识不仅在形式上知足法律文本具有的特征、属性外,还应该在成为法律文本产生前的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那些普遍违犯公民意愿最终却上升为法律文本的社会意识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获得预期的社会效果。
10、因而社会公众能否普遍认可代孕的正当性是代孕合法化的重要前提,通过互联网上搜索代孕的信息铺天盖地,小广告中代孕信息大量存在着,这是由不孕家庭对子女需求产生的代孕市场,大量需求正促使一个行业的产业化趋势,尽管如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很难从身边的人们中发当代孕母亲,固然国家并未对代孕委托人制定相应的处理惩罚规定,也几乎很难寻找通过委托别人代孕的方式获得子女的家庭,原因何在?从中国实际的代孕情况来看,代孕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代孕合同后代孕母亲开场进入妊娠期,在熟人社会中为别人代孕的行为与中国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冲突,这极有可能导致孕母在关系圈内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影响代孕母亲日后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孕母1孕生活从原
11、来的生活寓居地迁移到一个避开熟人的陌生环境中,像普通孕妇一样生活直至分娩,工作、学习等理由使孕母脱离正常生活的十个月分离期正常合理,分娩后代孕母亲像未孕女性一样重新回到原来的生活寓居地继续生活,与此同时身为代孕委托人的夫妻双方与代孕母亲的行为形式一样,离开生活寓居地渡过十个月的 妊娠期 携带代孕母亲产下的孕儿返回经常寓居地。血亲父母通过委托代孕的方式获得子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难被熟人社会接受的,这似乎关系到一个家族的荣誉、夫妻双方的面子、孕儿将来的成长等方方面面。在代孕经过中,代孕母亲与委托代孕的夫妻都一致的选择一样的方式隐瞒了孕儿的生产方式,这种暗箱操作的行为从侧面放映出在中国社会对于子
12、嗣的价值观,即便由法律明确规定代孕行为是合法的,从客观实际出发,代孕母亲和委托代孕的夫妻也未必愿意在自个的生活圈成认子女是通过其他女子用代孕的方式生产而来的,主张代孕合法的学者以为,很多国家已经选择有条件的开放代孕的制度,顺应国际潮流和趋势是一个国家当代化的标志,中国、日本等国家对代孕问题固步自封,违犯代孕合法化的趋势,阻碍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主义哲学中阐述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看待事物不仅要关注事物的普遍性,还要学会因地制宜的分析事物的特殊性,用辩证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正是处理问题的关键,与美国等一些新兴国家不同,中国的问题呈现出一定特殊性,这种带有中华特点的特殊性是源自中国经历过的五千年历史
13、的沉淀和炎黄子孙特有的价值观,美国的开放和包涵从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美国本身的发展史,日本作为一个具有 1700 多年历史的国家同样禁止代孕讲明了子嗣问题的特殊性,人民的情感和价值观成为影响一国法律、政策的重要因素。 3. 代孕行为违背民事法律规范 从法律条文出发,代孕行为违法民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民法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来分别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身份关系、身份权显然不能由合同法调整,在现实生活中代孕母亲与代孕委托人通过签订代孕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胎儿从母体内生产这一事实已经使代孕母亲与孕儿产生伦理上的 母子关系 ,母子关系是亲权产生的基础,从法律上,代孕母亲
14、对孕儿开场享有监督权等一系列的身份权和喂养、抚养等一系列义务,合同中约定代孕母亲在分娩后对孕儿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孕儿与代孕妈妈之间构成的身份关系因代孕合同的终止而消失,显然这是不合法的;其次,代孕行为违法了民法上 人身不能作为商品进行流通 的法律精神,代孕本质上是女性通过将子宫出租的方式来获取报酬的行为。主张代孕合法化的学者以为,通过立法规范代孕行为,代孕母亲以无偿的方式为无子家庭孕育新生儿。大部分的代孕网站、代孕广告中规定的代孕价格很高,一些实际案例也讲明这种愿景是难以实现的。价格不菲的代孕费出自两方面原因,第一,代孕母亲在整个妊娠期内付出的时间、精神、衣食住行费用、生理和心理上承受的压
15、力,使得代孕的价格成本特别宏大。第二,中国传统的贞操观根深蒂固,很多男性不仅具有处女情结同时对女性能否怀过孕特别看重,女性出于对自个的保卫、对将来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的考虑,对代孕行为特别慎重,这样高代价的付出使得代孕母亲等待更高层次的回报,支持代孕合法化的学者以为,无偿代孕的可行性是基于一些女性富有爱心、乐于享受与胎儿在腹中与母亲互动的深奥玄妙感觉,同时为日后孕育自个的宝宝积累妊娠经历体验等使得她们愿意为这些无孩家庭提供无偿代孕服务。然而主张代孕合法化的学者并未看到,这样的提供无偿代孕的女性特别罕见,自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场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当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型,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国已经过原来
16、的男耕女织的男权社会的社会构造向男女平等分工的当代化社会构造转变,女性在承当着生育后代的责任同时在社会各个领域担任着重要着角色,那些工作繁忙的女性通常也代表享有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在从事工作、生产的同时兼顾家庭,从客观、理性的角度,这样的女性通常不会为别人代孕,赋闲在家的女性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条件优渥无需外出工作仅打理家庭事务的,一类是失业在家、无法就业经济拮据的,全部精神用于打理家庭内部事物的第一类女性相较于外出工作的女性家庭观念更重一些,华而不实能够不顾中国传统贞操观而单纯为了体验妊娠感觉、奉献爱心进行无偿代孕的女性数量不会过多。第二类的女性温饱问题亟待解决,对于物质、货币的渴望特别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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