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行政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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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行政诉讼法论文摘 要: 当下对于协调化解机制的探寻求索有政策因素,也有来自社会需求的压力,上海高院于2021年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机制的施行意见,规范并指导协调化解机制,在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实效。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裁量和契约行政的广泛存在为协调化解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其作为一项法院工作机制也具有合法性。这项机制在现代背景下展现了众多新特点,尤其具体表现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府院的良性互动以及法院作为国家审讯机关之外,在多元纠纷解决系统中担任的新角色。当前这项机制尚在探寻求索之中,将来发展,可立足于立法根据的加强
2、、详细设计的细化以及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衔接上。 本文关键词语: 行政争议; 协调化解; 协调撤诉; 本质性化解; 2020年修订(中国行政诉讼法下面简称行政诉讼法,增加 解决行政争议 作为立法目的,并确立了有限调解原则,对于纠纷的本质性解决方面做出了重大进步。与此同时,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协调和解在近年强调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和重视调解机制的大前提下,以 协调化解 的新名词展现了一番新的相貌。自2021年3月湖州安吉设立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来,各省市纷纷探寻求索此种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浙江省全省当前多个地区已实现全覆盖。2021年年初,上海高院将 深化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机制改革,细化完善行
3、政案件协调化解相关工作规范 作为2021年行政审讯工作的一项重点,并集合上海法院行政审讯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机制的施行意见下面简称(施行意见。上海高院发布的(施行意见中规定在上海市三级法院设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可对除法定可调解的三类行政案件外的其他案件进行协调化解。本文以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实践为研究目的,试图分析协调化解机制发展动力,回应其面临的新问题,并对其将来发展方向提出自个的一些看法。 1、 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实践现在状况 以上海为视角 1.1、 上海法院协调化解施行现在状况 2021年,上海高院在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司法实践,就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机制,制定了(施行意见。(施行意见确定了矛盾的协调化解机制,在上海市三级法院设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作为诉调对接中心的组成部分,可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外的其他行政案件进行协调化解。除此之外,(施行意见还对诉前协调化解期限、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法院联动化解机制、司法行政联动化解机制等做了相应规定。 上海各法院根据(施行意见,开展相应的协调化解工作。以上海市某T法院为例,该法院设诉调中心,与立案庭合在一起办公,共设立案庭
5、、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三个窗口。立案庭收案后,根据可协调化解范围进行分流,对适宜协调化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的方式,当事人愿意协调化解的,则由立案庭移交诉调中心,进入诉前协调化解程序,立调字号,协调化解成功后,法院或不立案,退回材料,或以撤诉方式结案,或立案并出具调解书结案;如不同意协调化解或者协调化解无法解决,则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再次分流,简单案件进入简易快审程序,复杂案件则进入普通程序。协调化解以诉前为主,且都在诉调中心进行,诉中的调解一般也会借助调解中心的气力,或者由审讯员主持。这种案件分流机制,对减少法院办案压力、处理法院积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6、。 就调解人员的配置上,法院一般设立相应的人员库,以T法院为例,该法院共有78个调解员,一般专职法官8到10个,其他68个人是兼职调解员,或是教授教师、或是某行业专业人员。这些兼职调解员的选择,往往根据个案的需要或者案件的构成来判定,同时考虑调解员们的工作经历体验和从业经历体验。 T法院的协调化解获得比拟大的实效,并表现出一些特点。首先,经协调化解的案件数量大。2021年10月到2021年10月,T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共受理1395件案件,占全院同期收案数的48.14%,华而不实行政案件有665件,占总数的47.7%。2021年,受理1789多件,占总案件量56.9%,华而不实行政案件814件;其
7、次,协调化解成功率较高,调解成功率在24%30%之间;再次,2021年,协调化解成功的行政案件以协调撤诉为多,2021年,协调化解撤诉结案比例是39.6%全市的比例是22.76%;最后,经协调化解的案件类型,大部分的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及道路交通行政处理惩罚、行政征收过路费等案件,此类案件权利义务比拟明确。 仅从以上数据及相应的分析来看,上海法院协调化解机制的作用,本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一个方面,但其更大的作用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为法院缓冲了办案压力。 1.2、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新动向 法院就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化解的做法早在2020年修改行政诉讼确立有限调解之前就已经普遍存在,关于协调化解的争论也一
8、直没有消停,而其本身也随着实践的深切进入有了一些发展,就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实践中能够看出一些新的动向。 1.2.1、 受案范围进一步厘清 以上海的(施行意见为例,其明确了协调化解的受案范围,一方面防止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协调化解,损害司法权威及相对人权益,另一方面又能保障争议的本质性解决。(施行意见确认了8项可进行协调化解的案件类型包括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其特点可总结如下:1范围超越了科进行调解的赔偿、补偿、行政裁量三个类型的行政案件;2受案范围具体表现出出高效、有效的特点,旨在本质性、一次性、彻底地化解纠纷。从其可协调化解的案件类型便可看出:第一,因涉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仅依靠裁判无法本质性
9、化解纠纷,保卫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或者运用协调化解方式能够更彻底、一次性解决纠纷。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即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仍无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本质权益的;牵涉信赖利益保卫的;牵涉政策变化,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案件以其他争议为前置基础的等等;第二,属于可调解范围或者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争议,不影响实体权利。包括行政裁量、补偿、赔偿案件及履行或者给付行政中,行政相对人诉求合理,仅在程序上存在争议。 1.2.2、 协调程序尽可能移至诉前 上海法院协调化解机制相较于之前,最大的特点就是利用案件分流机制来缓解法院的承载压力,进而充分发挥法院的核心审讯功能。在分流中,将协调化解工作
10、移至诉前。协调经过前置能有效减少协调对司法权威的冲击。协调工作适用过度 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律是橡皮筋的印象 1,损害法院和法治的权威,导致纵使个案了结,但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但当前的协调化解机制侧重于诉前协调化解,将协调经过前置,在立案阶段做协调工作,减少对司法权威的冲击,坚持了司法的原则性。 1.2.3 、协调化解建议函为协调化解提供保障 对于进行协调化解的案件,法院可向有关机关发送 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 。协调化解之后往往以撤诉结案,没有判决书、调解书等有效文书的强迫力作为保障, 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 作为法院的正式发文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催促作用,能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起到本质性作用。 1.2.4
11、 、法院成为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环,承当了解决纠纷的社会任务 上海法院的协调化解机制使得法院在作为国家审讯机关,承当司法审讯职能外,成为了社会纠纷化解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纷渠道的联络史无前例的严密。(施行意见中明确提到法院在 行政争议本质性解决经过中能够采取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种方式 与职能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机制共建、信息互通 ,可见相较于以往协调机制不再是仅法院本身内部的一个工作机制,更是作为合作互联的平台,法院与其他机关、组织合作,借助一切气力化解纠纷,法院更多的起到是一种组织、协助的作用。 2、 探寻求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推动力 2.1 、立法与政策推动提供了直接动力 1
12、989年制定的旧行政诉讼法更多地定位为一部控权法,将行政诉讼目的落在监督行政,保卫权利上,未将行政争议的解决作为立法目的。然而这一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化。随着转型期,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新型社会矛盾频发,尤其是与公民之间的 官民冲突 愈发剧烈,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对法治进程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在这种现实背景下,2020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对立法目的进行纠正, 解决行政争议 成为行政审讯的要求,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本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发布(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设立专门调解机构,开展诉调
13、对接、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工作2;在2021年6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又一次强调了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重视协商和解。 2.2、 现实需求产生根本动力 首先,立案登记制下行政争议大幅上升且纷繁复杂的形势下,现有的审讯制度和调解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随着当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治理的加深,行政争议数量攀升,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的工作原则使得大量案件进入法院,对法院的承载能力造成冲击。与此同时法官数量在员额制的司法改革下减少,造成法官办案压力骤升,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泄洪口。内外双重冲击下,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归根到底,是有限的司法资源
14、与大量且不断增长的行政争议解决需求之间的矛盾。最有效的解决之道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然而尽管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但基于强迫力不够、调解组织不够健全、调节水平不高等原因,收效甚微,无法分担法院压力。在外部系统作用不显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进行内部改革,消化案件压力。 其次,案件的复杂程度导致仅靠司法审讯无法解决问题。部分案件牵涉面广、利益相关人诸多、社会影响大,简单一判了之,无法实现 案结事了 。如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在当事人就补偿合同效力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基于 合法性 审查原则,法官最终的判决只能落在无效或者有效上,但往往这类纠纷的产生原因在于对于补偿利益分配的争议,简单一判了之,并不能解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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