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惯例的秉承理念和限制条件,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国际海事惯例的秉承理念和限制条件,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海事惯例的秉承理念和限制条件,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际海事惯例的秉承理念和限制条件,海事海商法论文摘 要: 海事惯例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是经过国际海运界长期反复实践构成的行为规则,对法律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然而,由于对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理解不一,在当下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惯例的时机较少,人们习惯于从民法与海商法的从属关系出发,在(海商法对某一事项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即直接适用民法的规定,进而忽略了海事惯例的作用。此种现象的出现,乃是由于法律中对适用制定法与适用国际惯例的关系规定得过于笼统。有鉴于此,应当从海事的视角理解国际惯例与制定法的关系,纠正对国际惯例的种种误读,以期到达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本文关键词语: 航运实践; 国际海事惯
2、例; 法律适用; 一、国际海事惯例的性质与地位 国际海事惯例,顾名思义,是经过人们长期、反复实践构成的,为国际海事界普遍认可的,并被视为具有法律拘谨力的习惯做法。国际海事惯例作为国际商事惯例的组成部分,与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既有联络又有区别。 商人习惯法有传统的商人习惯法和当代商人法之分,对于前者,理论界的认识比拟统一,即指在中世纪时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直至17世纪用以调整所有商业国家的海员及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体系。由于其所具有的便利国际商事活动的优势,传统商人习惯法中的很多原则和规则逐步被普通法所采纳,并构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基础。1但是,对于当代商人法,人们的认识却有一定
3、的分歧:一种观点以为,当代商人法是由立法机构精心制定的,以国际公约、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会等组织颁布的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在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另一种观点则以为,当代商人法不包括国际立法,而是由实体跨国规则Substantive Transnational Rules、成文惯例、一般条款、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以及国际公司的行动守则组成的自治法律体系,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拘谨力的正式法律渊源。换言之,当代商人法能够通过当事人的选择而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旦选择了商人法,即可像选择了外国法一样,导致对法院地法中的强迫性规范的排除适用。3上述两种理论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前
4、者以为当代商人法应当包括国际立法,华而不实更多地具体表现出出强迫性的特征,而后者则将国际立法排除在外,其特征具体表现出在自治性。二者的共同点则是都成认当代商人法是由业界的习惯做法即商事惯例所组成的。 国际海事惯例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它对立法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对于这一点,在立法或司法或理论研究当中,人们并无异议。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海事惯例可分为私法上的惯例和公法上的惯例,公法上的惯例须经国家的同意和认可,方能对该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私法上的海事惯例大多属于任意性的,无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转换。本文所讲的海事惯例则是就私法上的惯例而言,此种惯例通常是经过当事人的约定而适用。例如,在海上运输合同
5、中,当事人能够约定,对于航程中发生的海损损失,能够适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例如(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又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能够约定,在装卸时间的使用和计算问题上,能够适用(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予以解释,诸如此类的约定,均是适用国际海事惯例的详细具体表现出。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假如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我们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能够适用国际惯例。(1)1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完全符合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但是,从微观角度而言,对这一规定的解释却有一定的回旋空间。 毋庸置疑,就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海商法属于民法的十分法,海事惯例作为海商法的渊源之一,自然也应
6、被置于民法十分法的框架之内加以适用,但是,由此也引发一个问题,即:对国际海事惯例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应当从宏观的角度还是从微观的角度解释?假如是指前者,则在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能够首先考虑适用国际惯例,只要在海商法中没有规定,并且没有国际惯例能够遵循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此种顺序布置所彰显的是十分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假如是后者,则在法律适用的经过中就应遵循这样一个顺序,即:只要海商法中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就应直接适用民法的规定,只要当海商法和民法均无规定时,才适用国际惯例。很显然,此种顺序布置所强调的是十分法和基本法之间的主从关系。由此可见,基于两种不同的理念适用国际惯例,将会产生截然不
7、同的结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首先制定并公布了海事实体法即(中国海商法下面简称(海商法,而后又制定了专门的程序法即(海事诉讼十分程序法。在司法体制上,为配合司法改革和服务海事审讯的需要,我们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场,在主要沿海城市陆续设立了海事法院,并且在海事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审理海事案件的上诉审和再审案件的专门队伍,由此自下而上地实现了海事司法的专门化。此种体制的建立,无非是为了适应海事活动的特殊规律。然而,反观近年来我们国家的海事审讯实践就会发现,这种特殊规律在法律适用的经过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具体表现出,由于在我们国家海事法院审理的
8、各类案件中,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情况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海商法的适用却有被忽视的倾向。至于国际海事惯例,在很多情况下更是没有被适用的时机,进而使海事审讯呈现出向适用民法的方向回归的态势,导致了海商法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令人们考虑两个严肃的问题,即我们国家的海事审讯理念究竟应当怎样确立?在这种理念之下应当怎样理解法律适用的详细规则? 二、国际海事惯例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适用的原因 在审讯实践中,国际海事惯例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得不到成认和适用,主要原因有四个。 其一,由(海商法内容的局限性所决定。如前所述,我们国家(海商法被界定为(民法的十分法,受部门法分工的
9、限制,很多本来应规定在(海商法中的内容被简化或者省略而留待民法去规定,致使审讯机关在(海商法中找不到能够适用的规定时,只能到民法中寻求根据。对此,能够航次租船合同的争议处理为例讲明之。航运和贸易界的人们普遍知晓,所谓航次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洽订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然而,由海上运输的复杂性所决定,不可能将牵涉到此种业务的所有事项都规定在法律当中,很多细节问题还有待于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而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往往就是国际航运界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做法。例如,在航运实践中,船舶出租人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承租人能否在较短的时
10、间内履行完合同航次,以便在履行了前一个合同之后再和别人签订下一个合同,进而使船舶尽快地投入一个新的航次。为此,出租人便遵循航运界的一种惯例,在合同中为承租人规定一个在航次内能够使用的装/卸时间,假如承租人提早完成了货物的装卸,出租人将向承租人支付一笔奖励即速遣费;若承租人使用的装/卸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要向出租人支付一笔罚金即滞期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赋予承租人可用的装卸时间里,如遇星期天、节假日或者天气不良等承租人所不能控制的影响装卸作业的因素,须将这些因素从可用的时间里扣除,此种规定无疑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当船舶进入滞期以后如若再度出现天气不良等因素,还能否像没有进入滞期时一
11、样,将这些因素扣除,进而到达减少滞期费的效果,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是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对此,就牵涉到国际惯例的适用。在实务中,假如当事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船舶进入滞期状态以后,应根据同样的日即船舶没有进入滞期以前的 日 来计算时间,则根据(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中对相关术语的规定,就仍然能够把不良天气等因素从滞期时间里扣除,进而使承租人避免支付太多的滞期费。但是,假如当事方在合同中没有就此作出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则从理论上来讲,就应根据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的术语来确定承租人支付滞期费的责任。详细而言,船舶进入
12、了滞期状态以后,假如又遭遇了不良天气等情况,也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费率连续计算滞期费。可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船舶滞期问题所作的解释均未超出国际海事惯例的范畴。但是,在审讯实践中,如若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而单纯地强调海商法和民法之间的主从关系,则在(海商法中对船舶进入滞期后的时间计算方式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可能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令承租人赔偿因超期使用装卸时间给船舶出租人所造成的实际船期损失,而不考虑合同中约定的滞期费率,其后果无疑是将(合同法的规定置于比海事惯例优先的地位,背离了国际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 其二,国际海事惯例和海商法之间的严密联络被人们所
13、忽略。当代海商法是由航运习惯和习惯法演变而来的,与成文法相比拟,国际惯例更便于交易,进而具体表现出出了与时俱进的优势。但是,就成文法而言,由于华而不实的制度建构被固化,因此显得相对滞后。基于这种利弊的分析,海事惯例应优先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不包括强迫性规范而被适用。在国外的某些法律中,除实行习惯法优先的原则之外,还成认某些所谓的事实习惯即在行为地所通行的习惯,例如,对于港口作业,一般应遵从所在地的习惯。4相比之下,在我们国家的海事审讯实践中,由于过分地强调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主从关系,而忽略了国际海事惯例与海商法的内在联络,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将大量的海事惯例置于海商法的框架之外。 其三,当事人对国
14、际海事惯例的适用条件在理解上有误。国际惯例有私法上的惯例和公法上的惯例,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讲,假如一个国家不是一贯地反对某一项惯例,则该惯例对该国便具有法律上的效力。5由此可见,国际公法上的惯例能否被适用,应取决于国家的意志。然而,作为私法上的惯例包括国际海事惯例,在适用上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例如,2018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即规定:希望适用本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表示清楚适用 IN-COTERMS 2018 的字样。(1)2作为国际商事惯例之一的国际海事惯例,其适用自然也应遵循这一规则。例如,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的问题上,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海事委员会、英国船
15、舶经纪人与代理人联合会、英国航运总会联合制定的(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对航次租船合同下的装卸时间怎样理解和计算的问题,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解释性的规定已经得到了国际航运界和相关行业的普遍认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使用华而不实的术语。在航运实践中,有的人混淆了私法上的惯例与公法上的惯例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误以为某种习惯做法既然构成了国际惯例,即无须在合同中就适用此种惯例的问题再作详细的约定。换言之,他们以为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司法机关也完全可依职权而主动地适用。基于这种错误的理解,有些当事人忽略了在合同中就适用某种国际惯例作出明确的约定,致使审
16、讯机关不得不搁置国际海事惯例,转而适用基本法中的规定。 其四,由于(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所限,国际海事惯例无法被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早在(海商法公布之时,我们国家国内的海上运输在一定程度上还保存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在沿海货物运输中发生的争议均适用由国家交通主管机关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故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1)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切进入进行,国内的海上运输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鉴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故于2000年8月被公布废止,转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然而,反观我们国家(合同法的框架构造,华而不实关于
17、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要区区12条原则性的规定,并且没有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例如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陆联运等,根本无法调整内容复杂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国家关于调整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之处。在这里种条件下,当事方在签订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时经常要借鉴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范式,其条款的设计往往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条款类似。但是,由于(海商法排除了对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故作为(海商法渊源之一的海事惯例在沿海货物运输的适用上也自然遭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审讯机关只能勉为其难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国际海事惯例对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无法适用的重要原因。 三、航运和
18、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海事惯例表现形式的错误理解 在国际海事实践中,人们对海事惯例的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在认识上还存在某些误区,这些误区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 一将我们国家尚未参加但已被很多国家批准的海事公约中的规定视为国际惯例 近百年来,联合国制定的海事条约不胜枚举,华而不实,就运输公约而言,至今已制定并通过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就缔约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首先是批准了(海牙规则,继而又转向批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也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参加了(汉堡规则。至于我们国家,则没有参加上述公约中的任何一个。由于这四个国际公约均属于私法公约,故在适用的条件上比拟广泛
19、。例如,在1978年(汉堡规则当中,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一,运输合同所列的装货港位于缔约国境内;其二,运输合同所列的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境内;其三,运输合同上所列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也是实际卸货港,而且该港也位于缔约国境内;其四,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者其他类似的单证系在缔约国签发;其五,在提单或者其他类似单证上订有 首要条款 paramount clause,华而不实注明以(汉堡规则或者以(汉堡规则缔约国的法律调整该合同关系。(2)4这种以订立 首要条款 的形式适用国际公约的形式,其性质相当于在合同中选择准据法,依国际私法规则,此种做法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正如我们国家(涉外关系法律
20、适用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能够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由于某些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数量较多,而且华而不实还规定了较为广泛的适用条件,故使有些人误以为即便国家没有批准该公约,可以以将华而不实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来适用,因此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只是笼统地提及适用某公约,而不是对华而不实的条款加以选择性的适用。此种将国家未予批准的公约视为国际惯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做法,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不仅仅是由于此种公约中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并非同一概念,而且是由于各国立法固然成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或公约,但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我们国家(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就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相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