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概念范围界定,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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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概念范围界定,婚姻法论文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主要包括家庭暴力的主体及其范围、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及其详细形式等。法律概念应当是 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并基于此种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构成的权威型范畴。 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应当是在对牵涉此类行为的种种情形及法律事实进行分析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之后进行提炼的结果。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概括性和确定性,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又要具有包涵性和开放性,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 家庭暴力概念中对主体范围及
2、其行为类型的界定,具体表现出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定位以及对受害者的保卫范围及保卫力度。2020 年11 月 25 日,法制办颁布了(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以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家庭暴力概念为分析对象,试图通过对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域外法的比拟研究,反家庭暴力理念及司法实践的分析,力证我们国家家庭暴力概念对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类型的界定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且适当扩大主体范围与行为类型,以到达制止家庭暴力、保卫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一、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规定之演进 我们国家现行
3、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概念,之后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或未明确规定,或规定的概念过于狭窄,难以全面涵盖牵涉家庭暴力的主体及行为。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施行家庭暴力作为诉讼离婚中法官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并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规定了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规定。 同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面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4、力构成虐待。 这一规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及因身体暴力所引起的具有一定身体及精神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此一概念创始了中国家庭暴力概念之先河,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行为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鉴于当时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之限制,家庭暴力的概念狭窄,且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构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也未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此后,相继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卫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禁止家庭暴力均做出了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并进一步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保卫机制,但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类型仍未做出明确规定。 我们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反对家庭
5、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大多沿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定义。但也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构成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有的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有的将性暴力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之一。如(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2005年 9 月 28 日 中界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0 年3 月 31 日中规定: 本决议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
6、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福建省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2004 年 7 月 28 日 中规定: 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权利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当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过低,它对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而言只要先行先试的意义。 近日法制办颁布的(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施行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损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
7、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这一条规定中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是在我们国家上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司法实践的经历体验,经过抽象概括发展而来。 笔者以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根据,考虑中国国情、本土资源,而且还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历体验及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法的发展趋势。 二、家庭暴力概念之比拟法分析 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始于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并逐步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从一般暴力中区分出来。 1985 年在国际层面的两个发展使人们开场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一个发展是在(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里认定对妇女的暴力为和平的一个主要障碍; 另一个发
8、展则是第七次预防犯罪和犯罪者待遇大会的决议, 即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 严重毁坏妇女的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违背社会利益。 在 1993 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初次具体表现出了对妇女的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这一理念。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进一步指出: 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欺侮、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风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以为: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处于屈服顺从于男性的地位 .19
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成果文件(行动纲领以及2000 年联大十分会议通过的(施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进一步行动和建议专门列举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华而不实最主要的形式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1996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 25 届会议通过了十分报告员拉迪卡 库马拉斯瓦米女士Radhi-ka Coomaraswamy起草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这一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难得珍贵的指导。立法框架确立的家庭暴力的概念为: 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其他的人际关系中针对妇女施加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通过(
10、消除并阻止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暴力决定,建议各国 通过制定、强化并执行禁止伴侣间暴力、明确惩罚措施并建立充分保卫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并消除这种暴力行为 . 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影响下,世界各国各地区大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华而不实,对于主体及其范围的规定主要可归纳为下面三种立法例: 一是限定性规定,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并将家庭成员的范围限制为列举的法订婚属。如韩国(惩治家庭暴力专项法案1997年 12 月 13 日 将家庭暴力定义为: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伤害的行为。同住家庭成员能够寻求家庭暴力保卫:配偶包括任何法定结婚的人和任何有配偶关系者;任何是或曾是其或其配
11、偶的直系尊亲属或后代的包括法定领养、血亲关系,此后类同;任何与其继父母有或曾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是或曾是其父亲法定配偶的私生子的;任何有直系亲属关系并且共同寓居的亲属。 2001 年该法修订时扩大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将家庭成员的范围修改为:配偶包括事实婚当事人。下面亦同或曾为配偶者;自个或配偶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事实上的养亲子关系。下面亦同或曾为上述关系者;继父母子女关系或嫡母或庶子关系者,或曾为上述关系者;同住亲属。 二是扩大性规定,将家庭暴力的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至亲密关系,或以亲密关系取代家庭成员。如南非 1998 年的反家庭暴力法案保卫下面关系中的人不遭受家庭暴力:婚姻;同居或曾经同居但并未
12、结婚;同居或曾经同居的同性伴侣;已订婚或约会中,或双方自愿的亲密关系或性关系;通过血缘、婚姻或领养联络起来的家庭成员,以及同住一个屋檐下的人。 三是延展性规定,将家庭暴力从家庭成员、亲密关系延展至共同生活的照料者,或以暴力发生的空间或事实来断定。如印度尼西亚(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2004 年第 23 号法律 将家庭暴力延展至家庭雇工。该法第 2 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包括:丈夫、妻子和孩子;与户主同住,并与第 1 款中的个人因血缘、婚姻,或者由于接受共同哺乳、照看及监护而产生家庭关系的人;与户主同住的家庭成员。巴西 Maria da Penha(女权保卫法2006第 5 条包括了在 家庭单位 中施
13、行的暴力,即在分享的永久性空间中犯下的暴力,无论能否有家庭纽带。 从上述规定中能够看出,域外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从亲缘关系逐步扩大延展的趋势。首先,各国各地区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仍然以亲缘关系为主,即以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为中心。其次,同居关系、伴侣关系已被一些国家视为家庭暴力的重要关系,纳入反家庭暴力法中。再次,各国的亲属关系、亲密关系已不再局限于当下,前配偶、前同居者、前伴侣等均已扩大至家庭暴力的主体之中。而对于雇佣的照料者能否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仍有不同的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家庭雇工能否视为家庭成员,当前有些国家已将他们从家庭暴力的主体中排除。如南非法律明确且特意将业主
14、与租户、家政从业人员与雇主从符合遭到家庭暴力保卫的关系清单中排除。但新西兰的残疾人虐待问题专家则以为,国家家庭暴力法应把雇佣的照料人纳入考虑范围,基于其在残疾人生活的角色和随之而来的虐待风险。因而,遭受虐待的残疾人曾十分主张把雇佣的照料人纳入定义。 笔者以为,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不应包括家政工,家政工不是家庭成员,也不是亲密关系。家政工与雇主之间不具有以控制对方为目的的暴力行为的周期性、反复性以及互相依靠性的特点,且作为受雇者,他们遭到合同法、劳动法、侵权法、刑法等法律的保卫,一旦发生违背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或遭到暴力损害的,能够立即解除合同,离开雇主并请求法律保卫。而雇主假如遭受家政工的暴力
15、或虐待,也同样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法律保卫。 三、我们国家家庭暴力概念中主体范围应适当扩大 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的概念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主体及其范围。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偏于狭窄,应适当扩大。确定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及其范围既要考虑法律概念确实定性、包涵性,也要考虑法律概念的开放性与先进性。 一应当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明确家庭成员是家庭暴力的主体。 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成员作为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比拟容易被社会理解并接受。对于何谓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的范围,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通则及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婚姻法均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同居一家
16、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应考虑中国的国情及与现行法律规定的衔接,将亲属关系中的近亲属作为划定家庭成员范围的基本标准。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未规定家庭成员,但对近亲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也未明确对家庭成员做出规定,但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的互相间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尽管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与婚姻法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在表述和排序上略有不同,但其本质内容是一样的。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婚姻关系、
17、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以爱情或亲情为纽带,大多共同生活,同财共居,或互相间有抚养、扶养、奉养的关系,对他们之间的关系,法律应当给予特殊的保卫。 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不包括姻亲关系,但笔者以为应将直系姻亲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一方面,直系姻亲在亲属法的理论上是亲属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很多国家的亲属法中对直系姻亲均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 亲属编 第 1590 条规定,配偶一方的血亲与另一方互为姻亲。姻亲关系的系和等,根据使姻亲关系结成的血统关系的系和等定之。即便姻亲关系所由建立
18、的婚姻已解除,姻亲关系也存续。 另一方面,直系姻亲在社会生活中是关系相当密切的亲属。尤其在中国现实的国情下,公婆、岳父母与儿媳、女婿共同生活帮助子女照看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非常普遍,而且因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直系姻亲间的关系更为亲密,互动频繁。在公婆、岳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独生子女的家庭往往需要承当更大的责任。 因而,作为家人,无论他们能否共同生活,直系姻亲之间均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假如将他们纳入一般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对老年人权利的保卫和救助,只要将他们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才能更有利于对老年人权益的保卫。 征求意见稿中对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进行了限缩,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近亲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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