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犯罪侦查的不足和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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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信传销犯罪侦查的不足和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摘 要: 微信传销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具有虚拟性强、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当前,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工作面临众多窘境,犯罪线索难以主动发现、资金数据协查效率低下、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等都制约着公安机关对微信传销的侦查工作。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变革和创新侦查工作方式方法,建立情报导侦的线上侦查与警务服务平台,依靠资金数据开展精到准确研判,及时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等对策,以有效遏制微信传销犯罪的疯狂蔓延。 本文关键词语: 传销; 微信传销; 侦查; 资金数据; Abstract: Wechat pyramid selling is
2、 a new type of crime,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ong virtuality, concealment, deception and wide spread. At present, the investigation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the difficulty of finding criminal clues, the low efficiency in the co-investigation of fun
3、d data, the difficulty of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Therefo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change and innovate the investigation work methods, establish the online investigation and police service platform of intelligence-led investigation, rely on the fund data to carry
4、out accurate research and judgment, do a good job in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in time, so as to effectively stop the spread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Keyword: pyramid selling; Wechat pyramid selling; investigation; fund data; 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沟通方式,自微信平台诞生以来,跨地区、甚至跨境的即时通信沟通变得愈
5、发便捷和通畅。微信为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以 微商 名义进行的传销犯罪行为也在虚拟的微信社交圈里疯狂蔓延,已然成为当下传销犯罪的主流形式。微信传销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绝不亚于传统的传销活动,急功近利的投资者在亲友的煽动下将资金投入传销活动中,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宏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界定 据腾讯官方2022年用户报告显示,微信的月活泼踊跃账户数超过11亿,已成为人们社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微信平台快速便利的社交属性,将很多传统的线下犯罪活动改头换面搬到了线上,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施行犯罪行为,微信传销犯罪便是华而不实一类重要的
6、犯罪形式。 (一)微商与微信传销的区别 微商是传统营销形式在微信平台中的延伸,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成为一种 以人人社交为纽带,以口口相传为主要宣传方式 的新型商业形式。据(2021 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微商始于2020年,经太多年的发展,微商已牵涉化装洗护、内衣服饰、农产品、技术服务等众多领域。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将微商纳入了电商经营者的范畴,这意味着微商正式成为法律成认的合法方式,使这一新兴网络营销方式在运营监管和消费者维权等层面上变得有法可依。 相比于微商,微信传销则只是利用了微商的网络社交传播和宣传方式,将传销信息做成文字、图
7、片甚至是视频的形式在微信朋友圈、群聊中传播,不断吹嘘参加传销活动之后获得的 宏大成就 ,给网络空间中的潜在发展对象灌输 鸡汤 和成功神话,最终诱惑网络用户深陷传销骗局之中。本质上,介入者付出高额 货款 拿到的 货物 ,多是一些无品牌、无知名度的劣质商品,这些货物的实际价值根本无法与进货时所付的金钱相匹配,更无法通过正常微商渠道销售出去,更多人为了回本和盈利,不停地发展次级代理,赚取的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远高于直接销售。不仅如此,微信传销的运营和交易活动同样能够在线上进行,十分是微信支付业务的开通,极大地提高了微信誉户转账付款的便利程度,使传销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网上资金交易活动成为可能。由此,
8、微信传销犯罪宣传推广、发展下线、资金交易等多环节均能够借助网络优势在微信平台上得以实现,微信传销的网络犯罪属性凸显。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定义 微信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微信传销犯罪将一直并持续地处于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经过。但是,学术界对此犯罪类型的研究相对缺乏,并且缺少一个统一的认识。鉴于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既承继了传统传销犯罪活动 入门缴费,拉人头计薪 的特点,又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融入了网络犯罪的属性,由此,我们将微信传销定义为:经营者、组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编造投资项目,虚构或过分夸张虚假盈利前景,引诱投资者缴纳入门费,并根据一定的标准组成层级
9、,鼓励投资者继续发展别人介入投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或分红的双重标准,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 较之传统传销活动,微信传销借助微信平台的网络社交属性,利用了微信平台中内置的支付、群聊、二维码、公众号等各项功能,仅一部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便能够进行传销活动,突破了时空的界线,简化了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沟通和沟通的方式途径。微信传销具有下面几个鲜明的特点: 1.虚拟性强。 微信传销的犯罪活动主要通过微信终端进行,线上活动使得微信传销的虚拟性增加。犯罪分子不再选择面对面的传统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洗脑,取而代之的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张贴炫富信息、晒伪造的收益图片等更为虚拟且安全的
10、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犯罪分子对受害人 上课 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利用微信群组,发布文字和视频对受害人进行 网上授课 ,节约了实体成本,虚拟性更强。一旦微信群中有人对传销活动提出了质疑,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将其拉入黑名单或者踢出群聊,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继续堂而皇之地开展骗术,骗取更多受害人的信任1。 2.隐蔽性强。 微信传销传承自传统传销活动,却比传统传销更具有隐蔽性。微信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利用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便捷性和对象的相对性,选择将微信作为组织、宣传广告、发展下线和推广产品的媒介平台,借着微商的掩护,狡猾地逃避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打击。另外,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多以微
11、信进行联络,欺骗投资者的全经过都能够在网络空间完成,根本不需要线下的太多接触,信息的传递方式单一且安全,确保组织者的行踪不会轻易被把握。除此之外,微信软件本身就是一个半开放的软件,用户能够自若地更换用户名和微信头像,当传销活动无法为继时,犯罪分子仅需要删除好友,改头换面就又能够继续行骗,降低了此类犯罪的作案风险。微信中特有的 分组可见 功能可以以使传销的组织者将不同的宣传信息准确地让不同的人看到,其别人无权限得悉传销活动的详细内容,更具有隐蔽性。 3.欺骗性强。 直销 分销 与传统传销的界线不容易认定,使得犯罪分子对微商中的 灰色地带 动起了脑筋。为了将传销活动包装得愈加可信,传销犯罪分子花招
12、百出,纷纷打出了 电商新业态 官方正品 等旗号,蒙骗投资者,有的甚至以 互联网+ 国家政策扶持 为噱头,粉饰微信传销非法行为。被吸引围观的微信誉户被传销分子早已设计好的优惠折扣、返利分红等情节所迷惑,极易陷入华而不实。这种欺骗形式特别逼真,不断诱惑新人参加并鼓励其在自个的微信社交圈里发展下线,层层欺骗。在司法打击实务中,甚至有些人在传销平台被打击关闭时,都一直以为自个是在经营一种合法的 新型商业活动 。 4.传播范围广。 微信传销犯罪打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性限制,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向来自各地的微信好友传播传销信息,甚至利用 附近的人 摇一摇 等功能,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宣传传销理论。微信的
13、开放性特点使得微信传销不再拘泥于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传播,而是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蔓延开来,传播范围极广。如在大连警方破获的 粉丝帝国 微信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通过在朋友圈里快速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下线,施行无实物的传销活动,仅半月便吸纳会员60多万人,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省市,更将传销犯罪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相关数据显示,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介入华而不实,传播范围普遍达到世界。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难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 在持续的网络竞争中,微信也朝着操作简便、功能多样、隐私保卫等智能化方面变革。这些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知足了用户的要求,丰富了人们日
14、常沟通和沟通的途径,保卫了用户隐私,但同样容易成为传销分子行骗的理想工具。微信是时下国内规模最大、应用最广的网络社交工具,朋友圈更多地是一个 熟人圈子 ,好友之间互为亲友、同事、师生、伙伴等,互相间的私密程度较高,这也是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微博、贴吧、博客等网络平台的地方。因而,鉴于微信的半开放性特点,对于微信朋友圈的管理便不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运营商监管的尺度遭到了限制,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前更不能提早参与。传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在朋友圈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宣传,加之朋友圈作为朋友间沟通沟通的重要场所,相互信任程度较高,传销信息在这里间如病毒般扩散,很多用户因而遭受欺骗。 (二)
15、微信证据收集工作遭到限制 利用微信平台施行的传销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和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经过中碰到阻碍,给法庭质证和审讯阶段埋下严重隐患。在侦查实务中,微信传销的大量电子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更迭、覆盖,没有及时截图的证据往往无法被保存,使得微信传销的欺骗行为难以被有效固定下来。有专家指出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原则, 要求有原件,假如不是原件,复制件要在特定条件下根据特定标准提供,否则没有证据效力 。由于传销活动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因而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离不开与腾讯公司的沟通与合作,但随着近年来涉微信的犯罪案件数量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腾讯公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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