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反击杀人行为的正当防卫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探讨,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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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反击杀人行为的正当防卫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探讨,刑法论文家暴刑法论文经典优选范文10篇之:家庭暴力还击杀人行为的正当防卫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讨论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受虐者因不堪忍耐施暴人的长期反复施暴而施行非对峙型还击行为, 致使施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在刑法上怎样予以妥当评价, 是我们国家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面临的新问题。参照美国 受虐女性综合症 学讲对该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扩张解释, 固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并不符合我们国家刑法精神。相反, 假如引入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对家庭暴力还击杀人行为予以刑法评价, 或许对刑事司法实践处理此种案件具有更好的参考价值。 本文关键词语:非对峙型还击
2、杀人; 受虐女性综合症; 防御性紧急避险; 家庭暴力; Abstract: The practice of non-confrontational counterattacks by the violent abusers of domestic violence due to unbearable long-term repeated violence by the perpetrators, resulting in serious injury or even death of the perpetrators. How to properly evaluate the results
3、is a new issue facing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 Referring to 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 syndrome the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explanation for the proper defense expansion of this behavior has certain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i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spirit of
4、 Chinese criminal law. On the contrary, if the theory of defensive emergency risk avoidance is introduced to evaluate criminal acts of domestic violence counterattack, it may have better reference value for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 to deal with such cases. Keyword: non-opposing counterattack; batte
5、red woman syndrome; defensive emergency actions; domestic violence; 家庭暴力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 当前我们国家的家庭暴力问题特别严峻。根据2018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24.7%的已婚女性遭受各种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实践中, 一些家庭暴力事件因产生严重后果而构成犯罪, 由家暴事件升级为刑事案件, 成为刑法上的一类特殊案件类别。十分是, 诸如家庭暴力还击杀人行为怎样定性、怎样处理惩罚的问题在刑法上没有直接的规范根据, 致使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因案而
6、异。 对于正在进行的施暴行为, 受虐者有权施行正当防卫, 此种情况称为 对峙型 (confrontational) 对抗 , 即受虐者对正在进行的施暴行为进行 还击 。但是, 女性与男性相比, 通常由于体力相差太大而无法直接对抗, 只能在对方处于睡眠或不注意等无抵抗状态时, 借助武器进行还击, 此种情形被称为 非对峙型 (non-confrontational) 对抗 , 即受虐者在家庭暴力结束后施行的 还击 。本文讨论的即是此种情形。受虐者在遭到持久施暴后, 为了防止本身在将来的生活中继续遭受暴力而趁施暴者不备将其杀害的案件, 具有很大的法律争议。由于大多数的家庭暴力还击杀人属于非对峙型对抗
7、, 不能直接适用或者直接认定(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 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 之法定时间条件, 所以难以定性为正当防卫。而在特殊案件下, 某些家庭暴力持续且不定时发生, 难以被受虐者预见何时再出现, 于是受虐者在家庭暴力停止时间段内予以 防卫 或者 还击 , 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学界也存在理论分歧。基于此, 本文从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两则案例出发, 试图对家庭暴力 非对峙型 还击杀人行为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 案例一:四川资阳妇女李彦长期遭受丈夫谭某家暴, 被用烟头烫脸和下身, 甚至被切去一根指头。李彦曾因而向妇联求助, 也曾到当地派出所报警。2018年11月3日晚, 李彦和丈夫谭某发生冲突,
8、 丈夫扬言要用气枪打她, 而后李彦持气枪管击打谭某后脑部, 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后又对谭某进行了分尸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李彦死刑立即执行, 后李彦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李彦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持枪管接连击打谭某头部致其死亡, 并分尸、烹尸、抛尸, 其行为成立存心故意杀人罪, 且手段残忍, 应予重办, 但考虑到李彦具有坦白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理惩罚。李彦及其辩护人提出, 被害人谭勇长期对李彦使用暴力, 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经查,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谭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屡次打骂李彦, 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 由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 被害人谭勇对本案的原因存在一定过错, 李彦具有
9、坦白情节, 判处李彦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1) 案例二:山东淄博妇女刘梅芸长期遭受其丈夫伊某癸的殴打虐待, 2020年4月10日晚, 被告人刘梅芸在出租屋与其丈夫伊某癸发生了家庭矛盾, 伊某癸持续殴打被告人刘梅芸, 并用仿真枪威胁杀死被告人及其全家人。被告人刘梅芸趁为伊某癸熬制中药之机, 在中药汁中投放大量安宁药片, 因担忧被害人醒后自个会遭受更严重的家庭暴力, 甚至被 打死 , 所以刘梅芸趁伊某癸服药后昏睡之机, 使用毛毯、床单等物品将伊某癸捆绑, 用枕头长时间摁压伊某癸口鼻部致其死亡。法院以为, 被告人刘梅芸的行为构成存心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查, 被害人伊某癸长期因家庭琐
10、事殴打被告人刘梅芸, 案发前十几天殴打被告人刘梅芸, 并致其耳膜穿孔, 引起被告人杀人动机。被害人的上述行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 且被告人刘梅芸能够主动投案自首, 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其家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理惩罚。 (2) 从上述两则案件可见, 对于此类家庭暴力受虐女性的杀夫行为, 近年来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 定罪轻罚 , 法庭首先认定受虐女性的行为构成存心故意杀人罪, 然后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在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2021年3月, 最高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下面简称(意见) , 为在家庭
11、暴力经过中因受虐者对抗而致施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 提供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处理意见, 进而使司法实践办理相关案件愈加有据可依。(意见第20条则在这里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女性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施行的还击行为具有防卫因素, 而对于施暴人具有显着过错或者直接由其导致的, 规定了能够酌情从宽处理惩罚。固然该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刑事评价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此规定仅仅局限于量刑层面, 遗漏了对定罪环节中出罪事由的考量。所以本文具体分析了该类案件的出罪事由, 通过愈加深切进入地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比拟和分析, 为处理家庭暴力还击杀人行为提供一条新思路。 一、家庭暴力还击杀人行为的正当
12、防卫扩张解释 由于家庭暴力是不法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 故针对施暴人所采取的还击行为, 具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是在大量的案件中, 很多受虐女性是趁施暴人熟睡之际或者趁其不备将其杀害的, 故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可否认定受虐女性施行杀人行为时不法损害尚在进行中。对此, 部分学者持肯定的态度, 本文则相反, 理由如下。 (一) 基于 受虐女性综合症 理论的主张 受虐女性综合症 英文全称为battered woman syndrome (简称BWS) , 源自于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改革运动, 其最初是社会心理学上的一个名词, 指丈夫通过对其伴侣的身体、情感方面的虐待而导致的一种病理和心理状态。
13、固然受虐女性综合症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以为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正在发生的损害, 受虐事实一般在量刑时会加以考虑。陈兴良教授以为固然 受虐女性综合症 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且确定受虐女性能否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具有难度, 甚至存在被人以不正当方式利用的可能, 如遭受丈夫稍微虐待就想要杀害丈夫的女性。陈兴良教授同时指出假如受虐女性的杀夫行为缺乏施暴行为正在进行这一要件, 就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不能随意剥夺施暴人的生命权。 固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受虐女性综合症 专家证言已经用于判定正当防卫能否成立, 但是在我们国家不一定能够将其
14、用作专家证言。英美法系国家与我们国家在定罪量刑的根据上差异不同宏大,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理案件, 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遭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而英美国家是判例法国家, 法官能够造法, 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突破制定法的某些规定, 通过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判决, 而且这个突破性的判决很大可能会成为其他法官遵循的先例。同时,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加拿大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 (3) 行为人只要在不法损害发生时, 能够理性地判定不法损害的发生与否, 则误解能否发生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根据此规定, 患有 受虐女性综合症 的受虐者的
15、杀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然而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们国家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的限定非常严格, 英美法系国家对 受虐女性综合症 患者的断定要素在我们国家未必行得通。通过上述比拟, 能够得出, 一样的理论未必能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因而在研究借鉴英美法系的新理论时, 应当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实际环境, 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 正当防卫适用时间条件扩大化主张 季理华教授以为, 在家庭暴力还击杀人案件中女性生理和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当受虐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 根本无法施行正当防卫。所以, 应该放宽其施行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条件, 扩大到暴力行为施行之前或结束之后。本文以为
16、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我们国家刑法的正当防卫权在保卫法益方面已经比拟充分。首先, 对防卫限度要求比拟宽松, 被害人利益值得保卫下降讲 指出, 因 不法损害人在能够避免的情形下以违背义务的方式方法引起法益冲突, 该过错大大降低了其利益的值得保卫性 。所以行为人在进行防卫时, 假如其行为是在制止不法损害经过中是必须的, 那么即便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稍微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但是并没有造成很大的伤害, 能够以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而且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权, 所以正当防卫对法益的保卫已经相当有力。 假如放宽受虐女性施行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条件, 将其扩大到暴力行为施行之前或结束之后, 我们国家
17、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在我们国家97刑法制定之时, 有学者曾提出希望在我们国家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中增加预防性正当防卫, 但立法专家经过深切进入讨论后, 否认了该意见, 并且强调要严格限定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要件。这表示清楚 不法损害正在进行 这一要件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必须得到坚持, 同样, 在刑法理论相对成熟的德国也是将这一要件作为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三) 家庭暴力损害为一连串持续行为的主张 有学者以为, 受虐者面对的不法损害都是长期的、连续的, 故应该将存续多年的家庭暴力看成一个完好的经过, 因而, 能够将受虐者对施暴人施行损害的行为看作是正在进行中。初看这种观点时会以为其
18、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实则不然, 而且这种观点遭到了我们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和继续犯思想的影响。 连续犯的原理是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存心故意, 连续反复施行了数个性质一样, 触犯同一个罪名, 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理的行为。如李四与本村的村长结怨, 在一周内连续反复对村长进行殴打, 根据连续犯的原理, 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存心故意伤害罪。有学者提出能够根据李四之前的行为推论出他以后可能会继续殴打村长, 但是本文以为不能从李四初次施行殴打行为时起就肯定其存心故意伤害行为一直都在持续, 更不能为了防止李四继续对村长施行存心故意伤害行为, 而对其施行正当防卫。同样在家庭暴力还击杀人案件中, 固然施暴人长期对
19、受虐者施行家暴行为, 甚至暴力的程度逐步加深, 但是在长期的施暴经过中, 各个施暴行为是相对独立的, 上一次的施暴已经结束, 而下一次的施暴还没有开场, 因而不能为了防止施暴人的继续施暴而对其施行正当防卫。 关于家庭暴力中不法损害连续行为的认定, 能够参照的一种情形是非法拘禁行为, 正如刑法学者在分析山东于欢案件中所言, 由于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 所以在非法拘禁持续的时间内, 都应当以为不法损害正在进行, 故对非法拘禁施行防卫行为的, 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但是, 此种情况与本文所讨论的情形并不一样, 在非对峙型家庭暴力还击杀人案件中, 受虐者固然有可能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但是这种家庭暴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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