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空间权利体系及土地空间权利登记,公共管理论文.docx
《上海土地空间权利体系及土地空间权利登记,公共管理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土地空间权利体系及土地空间权利登记,公共管理论文.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上海土地空间权利体系及土地空间权利登记,公共管理论文地上地下空间作为战略性和新型国土资源,其经济和生态价值随着当代城市立体化、可持续化发展理念的加强而逐步凸显。上海地上地下土地空间的分层利用率非常高,构成以地上、地表和地下立体利用形式,而且呈现出成片开发、互联互通、构造复杂、功能多样的特点。但在开发利用的经过中,由于欠缺土地空间权利归属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地下地籍管理,造成土地空间产权不清楚明晰,主体不明确,引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2007年公布的(中国物权法第136条关于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的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土地的立体空间使用权进行了明确。 根据(物权法
2、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2月修订了(土地登记办法,华而不实第五条中明确规定: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固然(物权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空间使用进行了规定,但现有的国家法律和地方式方法规对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的设置和管理均在探寻求索阶段,尚未构成完好体系,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也缺少统一的、系统的整体考虑。为建立资源集约型的城市,规范地上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地上地下空间的权利设置和权属管理特别必要。 1、 土地空间权利管理 1.1 国家层面 2000年8月,国土资源部在答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关于
3、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文件中,主要明确了两点内容:第一,结建地下工程,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建筑面积计入总面积,并按比例介入地表土地的面积分摊;第二,单建地下工程,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投影到地面进行登记,在不违法规定用处、使用条件的前提下,能够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很显然,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的这份复函就已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性质,这与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规范是一致的。 2007年10月施行的(物权法,成为规范土地空间权利最大的民事法律根据。十分是第136条关于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在土地的地表、地
4、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的规定,真正确立了在地表之外,土地的上空和地下能够独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人能够在地下空间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地下空间的使用和收益权利。 2007年12月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能够讲,为我们国家地下空间三维地籍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原则性规定,用以指导地方性立法和生产实践。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开场在上海、天津、重庆等重点城市开展全国地上地下土地权利调查试点工作,旨在通过调查和研究,制订地上地下土地空间权利确权登记的详细政策。 1.2 上海地方 上海于2003年明确商品房附属地
5、下车库能够租售,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但不单独发证,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在所属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2005年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经过完工验收备案的能够办理房地产登记。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成为我们国家第一个专门就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出台规定的省市。该规定适用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既包括结建工程,也包括了单建工程,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的情形除外。(试行规定对地下空间的供地方式、权利范围和产权登记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1在供地方式上,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性用处的,出让时
6、能够采用的协议方式;2关于用地范围,规定明确:地下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施行建设。完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3关于产权登记,根据规划许可证明确的水平投影和起止深度记载,并注明 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实际所及 。对2006年9月1日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不需要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008年10月,根据(试行规定的操作办法,华盛街地下商场获得了第一个单建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证。截至2020年底,已经有延中绿地广场、上海南站广场等一批单建地下工程先后完成了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 2、 土地空间权利体
7、系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立体化,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权利形式。从法律角度分析,土地空间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土地权利,只不过从传统的平面利用转化到立体空间利用。以城市土地空间利用为研究对象,其权利体系应该包括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华而不实,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等,债权包括租赁权、借用权等。 2.1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自个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基本制度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制,法律规定了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化。因而,根据我
8、们国家基本法的规定,在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以后,土地空间权利的所有者为国家。在所有权的行使方面,国有即是全民所有,权利主体单一和特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管理实际处于虚化状态,没有通过行政审批或技术手段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设定。 2.2 用益物权 土地用益物权是指非土地所有权人对别人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在城市土地空间权利中,纳入有效管理的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别于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是着眼于土地的立体利用而设立的,具有新的权利内容。所以,土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不局限于地表土地的占用范围,还及于立体的、
9、多面的空间范围,不仅能够在土地各层分别设立,而且还必须保障所设定权利的各层土地空间充分利用。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物尽其用,在已设立了地表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均可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新设立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需要直接或间接与地表土地面相接触,互相之间发生的是平面或立体的相邻关系。所以为了避免损害其他用益权人的利益,在新设立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保卫相邻土地权利人已有的权益,在征得相邻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设立,才能够更好地保卫其各自利益,协调发展。 为保卫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明确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详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权利范围、责
10、任和义务等内容,华而不实最重要的应当是明确权属的界限范围。基于三维地籍研究分析,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线范围应包括平面范围和竖向范围。根据当下的可操作性,平面范围能够采用当前的地表土地权利范围,竖向范围则考虑三维地籍管理的需求,能够将地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在竖向上进行延伸,上至建构筑物顶端,下至最深基础平面。同一地表平面投影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竖向上能够分层设立,各权利范围之间应当知足支持层和隔离层的深度要求,新设立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有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使用权。 2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个土地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根据合同约定利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采取签订书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相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