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姻在近代化发展过程的转型,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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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婚姻在近代化发展过程的转型,法制史论文女性婚姻近代化是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的转型,辛亥革命的成功,推动了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为女性婚姻的近代化转型提供了制度支持; 女子教育的兴起和女报的推广则为女性婚姻近代化奠定了思想基础; 经济的发展,职业女性的构成则为其提供了物质保障。 ( 一) 社会的近代化 辛亥革命成功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号召,致力于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新型社会秩序,进而公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女性的政策法令。在女子教育方面,积极的兴办女学,尊重女性的受教育权利,并且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基本实现了男女同校。在女性生活方面,鼓励兴办女报,对女性婚姻家庭问
2、题进行专门的宣传,允许女性自由表示出观点,积极促进女性的思想解放。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开场解体,加强了女性的独立意识和自主观念,女性开场走出家庭,谋求在社会上的一席之地。 ( 二) 法律的近代化 立法方面: 参议院否决了伍廷芳适用(大清民律草案的请求,原因是此法令并未颁布生效,并且指出适用在这之前已经生效的(大清现行刑律( 民事有效部分) 的规定。 这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倒退,由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完全按照清朝传统的文化风俗来对女性的婚姻进行规定,而(大清民律草案则是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对更为符合当时社会的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弥补了这种立法上的缺乏,并且通过判例、解释例
3、的方式实现着女性婚姻的近代化。南京国民成立后,进行了几次法律起草活动,并最终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有学者针对此法律指出: 婚姻法固然在形式上趋向自由、平等,但是在内容上却保存了传统法律精神 。 针对这种情形,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在实践中的顺从与抵制,则从一个实践的角度推进了女性婚姻的近代化。司法体制上,一是清末(法院编制法确立了四级三审制,华而不实, 四级 为大理院、高等审讯厅、地方审讯厅和初级审讯厅,分别对应、省、府、县四级行政区划。二是设立了 审检所 。三是设立司法处,规定了县长能够对检察事务进行监视。 二、订婚权的近代化转型 ( 一) 主婚权方面 大理院判决实践中,家长的主婚权不断遭到削弱
4、,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断地得到强化。民国五年,大理院在其解释例中直接明确了婚约当事人的同意权利。该案中甲身故,其妻子乙带着女儿丙改嫁给了丁。过了几年,甲的弟弟主婚,将丙主婚给了丁前妻的儿子戊。但是丙戊均不同意,遂诉请解除婚约。根据(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规定,丙戊的婚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大理院却回复了 定婚须得到男女双方的同意 。民国九年第 1027 号解释例,对父母的主婚权进行了限制,指出父母的主婚权不得滥用,假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婚嫁无正当理由,则不得进行主婚,并要求相关衙门根据事实来进行审讯。(中华民国民法直接规定: 一、婚约由当时人自行订立; 二、男性未满 17 周岁,女性未满 15 周
5、岁,一般不得订婚,或者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男女成年之后订立婚约,必须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才符合法律规定。自此,女性婚约自主权利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 二) 婚约效力方面 父母虽有主婚权,但对于已成之婚约,若双方合意解除婚约或者一方有符合法律上之事由者,断无反乎当事人之意思则能够解除 ( 民国五年 69 号判例) , 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民国法律规定,男女幼年时对父母为自个订立的婚约,到其成年后,假如不同意此婚约的效力,则能够不履行。 ( 民国十一年 1009 号判例) ,(中华民国民法第 975、976 条直接对女性的婚约权利进行了规定。 总之,女性订婚权的近代化能够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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