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探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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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探析,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失信惩戒机制作为当下破解 执行难 的重要制度设计,对构建诚信社会、重塑良好风气意义重大。但其作为新生事物,自是存在很多短板尚需论证与完善。本文即从惩戒机制的性质、当下根据的渊源、适用手段及力度这些问题为切入进行论证,继而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以明晰保卫,动用公权利进行惩戒时,应当依法行政、符合比例原则。惩戒与保卫二者兼顾才能使失信惩戒机制臻于完善,使之具体表现出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 本文关键词语:法学,信惩戒机制,公权利制约,失信被执行人,法治 近年来, 执行难 现象屡屡成为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这一现在状况,不仅损
2、害胜诉方的权益,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侵蚀,更动摇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根基。为破解这一司法疾痼,通过建立以联动惩戒为主要特征,综合运用信誉惩戒、组织惩戒和司法惩戒等多种手段的失信惩戒机制,成为推进执行工作进展,重塑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1 现实中,无论舆论导向、实务工作、还是学界研究,针对该现象都存在用药过猛之嫌。更多是在强调并谋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刚性的惩戒,并没有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卫进行深切进入的讨论研究,这一结果直接造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乃至其近亲属的失权。然而,在权利本位的当下,法治中国的建设中,理应兼顾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平衡,更应包含对各方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保卫。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本质的公平与正义。
3、一、失信惩戒机制性质的明晰 对失信惩戒机制性质的明晰,是研究在该体制下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行为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当前,对失信惩戒机制性质的认定,根据内容主要归类为三种,一是以为失信惩戒机制属于行政法范畴;二是以为应归属于司法执行行为;三是以制度追求来断定其为民法上的民事责任。 一行政处理惩罚 该类观点以失信惩戒机制的本质特点为视角,强调其本质是由行使市场监管权,纠正市场行为中失灵环节,主导对失信被执行人施行相应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根据正常经济秩序、交易规则从事活动。失信惩戒机制一旦启动,将调动多方社会资源,假如没有国家权利作为其坚强后盾,惩戒机制的强迫性与权威性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经
4、济角度考量,通过行为对失信予以规制,成本会降低,效率会提高。我们国家正构建的信誉监管体系,该体系以为主导,以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依法对市场介入主体进行信誉活动上的监管,对其失信行为依法作出惩戒,通过明确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卫市场主体权益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亦为此类观点之支撑。 二阻碍民事诉讼的强迫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披露是惩戒机制的核心环节,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关于颁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名单披露从上位法角度也作出规定。以此审视,其应属司法措施,但究竟归为何类司法措施有不同观点。一种是司法执行措
5、施讲,另一种是司法信息公开讲。从两种观点内涵上讲,司法执行措施以司法机关保卫执行人权益为目的,独立性更强;而司法信息公开需要以其他司法行为的施行为前提,时间上有滞后性且本身不具有独立性。从法条体系来看,第255条是民诉法 执行措施 章节的最后一条,这也证明作为失信惩戒机制重要步骤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从立法上就定义为一种执行措施。 三民事责任 惩戒机制惩戒的失信行为,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施行的行为产生的,失信惩戒机制的设计,是倒逼失信被执行人承受本应归属其本身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特征有三:强迫性;财产性;补偿性。目的是使受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当失信被执行人拖延甚至拒绝履行
6、本身义务时,国家的相关机构有权依法强迫其承当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强迫方式往往呈现为令某一方承当财产责任,即使精神上的损失,责任的承当方式也以财产补偿为主。当前,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大都是通过责令相关人承当民事责任方式来实现,因而,以为失信惩戒机制本质上为民法上的民事责任自有其合理性。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梳理能够得出结论,失信惩戒机制中各类制裁,归根结底限制、影响的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基础性的权利,重要性不言而喻,前两种惩戒机制性质的认定有 小法 超越 大法 之嫌。1所以笔者以为最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即追求民事主体责任是为当前失信惩戒机制的性质。 二、当下惩戒失信行为的偏颇
7、 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2权利本位时代已经到来,限制私权以合法、合理、正当为前提应成为一种价值追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经过与手段一定要严格依法、符合常理,做到以善至善、以正至正,否则即是用非正义去实现正义,即便结果到达预期目的也将留下社会的疤痕,被历史和后人诟病。 一法律位阶低 当下失信惩戒机制更多是根据政策来主导推进。如(关于落实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的工作纲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誉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3在高法律位阶中,法律根据多为原
8、则性规定,不仅数量稀少且散见于各不同部门法,不能构成惩戒机制本身法律体系。在实际操作层面,仅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能够作为法院或执行机关的根据加以运用。从失信惩戒机制的严厉性上来讲,其牵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包含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和处理惩罚,这些事项我们国家(立法法明确规定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制。由此观之,惩戒失信假如只能通过政策来主导并适用,以此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乃至剥夺,不仅不符合我们国家(宪法精神也有违(立法法规定。只要将的政策上升为具备国家意志的法律,现前阶段所采取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调动社会资源乃至动用公权利的惩戒才算师出有名,也能对一系列惩戒措施的落实起到更好的保
9、障作用。 二执行方式不当 1. 粗俗鄙陋式运动式执法普遍存在 一是部分地方式方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内容和公开方式上过于随意,对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加选择、不分场所予以公开。失信被执行人被冠以侮辱性称谓的有之;未知会被执行人即通过通讯运营商,把被执行人手机通话提示音设置成 老赖彩铃 的有之;运用 抖音 快手 等当前流行的手机APP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致使信息不当扩散的有之。显而易见,这些行为已经侵犯到被执行人人格权。二是不少地方式方法院为了打出声势、提升力度、增加威慑,在执行经过中多采取深夜行动、假期行动、断水断电等方式,将集中执行命名为 XX风暴 XX会战 XX攻坚 运动式名称。固然获得了
10、一定的执行效果,但不能否认该类惩戒和执行行为粗暴、蛮横,未顾及相邻公众的情绪与接纳程度,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2. 片面强调重用惩戒方式 从选择制裁措施以及适用程度的把握上来看,很多制裁并未贯彻比例原则。拘留在现前阶段常被作为一种执行催促措施使用,以致 以拘代执 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导致本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避免 牢狱之灾 ,举新债还旧债,产生新的经济矛盾,为将来的执行不能埋下种子。在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过中,存在选择性追查,随意发动刑罚权,使本能够通过非刑罚措施解决的问题却走向刑事制裁,导致民事责任的刑罚化。2 3. 连带责任的不当扩大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失信
11、治理连带责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3如此规定的理由是以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定然有部分会运用于其子女消费,通过连带惩戒以亲情为 胁迫 ,直击失信被执行人的 痛点 ,使其产生压力,发挥惩戒效果,到达惩戒目的。但是, 立法价值是立法之所以具有意义的终极根本源头。 4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5这种将父母与子女信誉程度直接挂钩的做法既有违公平且在法理上存在瑕疵,一人失信而致别人受惩,与责任自负原则明显相违,不啻于为株连或者变相株连。 三权益保卫缺乏 1. 财产权益保卫的模糊 对知足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在宪法上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需的财产权益规定的不够详细,在操作经过中,该部分权利往往被执行机关忽
12、视。例如,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权利,那么正常宗教活动的用品就不应属于执行范围,这一部分物品理应予以扣除。又如需要被执行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假如该未成年人虽非在义务教育阶段但确无生活来源的,为保障该部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执行经过中扣除该部分抚养的费用方更合理。 2. 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弱化 无程序即无正义。当下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较为突出的几点短板如下:一是执行救济程序模糊。纠正申请的审查经过不够透明,对审查结果未附加法定讲明义务,法院出于对执行率的追求,仍有边缘化被执行人权益可能,造成执行上的 冤假错案 。二是执行监督机制的缺失。监督的存在是对权利的一种制约,是避免权利沦为恣意的防线。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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