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研究,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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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研究,婚姻法论文内容摘要:同性恋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同性恋者争取本身权利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由于受传统婚姻制度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合法化进程遭到了重重阻碍。随着人权、自由、平等理念的加强,人们开场探寻求索保卫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少数国家的婚姻法开场将同性婚姻纳入保卫的范畴,还有很多国家也在不同程度是那个赋予了同性伴侣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文正是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的比拟研究以及理论基础的研究,探寻求索我过同性婚姻的立法前景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本文关键词语: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登记制度。 引 言 随着人们观念日趋多元化、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传统的婚
2、姻观念即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遭到了史无前例的冲击和挑战,同性婚姻研究开场遭到人们广泛关注,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成认和保卫。西方国家对同性婚姻立法实践的探寻求索使得很多法学家撰写了很多关于同性婚姻的论文。 例如,德国.M克斯特尔教授的(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拟考察中将同性恋关系立法规则归纳为零星的规则形式、同居者立法形式、登记伙伴的立法形式、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四种,他指出立法机关必须确定一种具有不同权利和责任的有保障的身份,而异性婚姻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构造性元素,因而我们应该尽可能缓慢地削弱在整个世界持续了几千年的这种构造,因而应该采用登记伙伴的立法形式。 我们国家法学家很少
3、对同性婚姻进行研究,由于他们以为同性婚姻是对异性婚姻的冲击并竭力反对。杨大文教授对同性婚姻 同意在法律上给予宽容 ,但是以为 几前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而设立的 ,假如打破这个传统,婚姻就不是如今的婚姻了,所以不同意在法律上成认同性婚姻。龙翼飞教授以为, 婚姻法不会为同性婚姻单独设置新的规则 。 而何东平教授则对同性婚姻的法理根据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和讨论,并就中国将来同性婚姻立法进行瞻望。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及学理争议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新生的概念,当前有两种不同理解。狭义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来明确定义的。比方荷兰修订的民法典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婚姻
4、的定义,明确规定婚姻能够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互相缔结可以以由两个一样性别的人缔结。 广义的同性婚姻是在指同性伴侣关系遭到某种程度的法律成认,其表如今于同性伴侣能够在部门(法院或市政厅)登记,并可能享遭到部分或全部的权益。当前,只要少数国家同性婚姻受婚姻法的保卫,其他若干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卫都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 权利,并没有使婚姻的概念中包含同性伴侣关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形呢,原因主要又下面两个方面: 1.婚姻自古以来都是为男女两性关系设定的,人们以异性婚姻为正统,为常态。 现前阶段人们普遍还不可能宽容地接受婚姻是两个一样性别的人结合的情况,(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5、约都明确规定: 只要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同性婚姻的出现无异要打乱传统的婚姻定义,面对重重阻力,很多国家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 2.基于人权、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又必须尊重同性恋者应有的基本权利,因而,在婚姻制度形式之外寻求另一种保卫途径成为必然,这就是通过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或者全部的权益来实现。这样就出现广义上的同性婚姻。 二成认同性婚姻的置疑和辩驳同性婚姻之所以遭到反对,理由主要有:同性婚姻毁坏了男女之间的建制。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是以约定成俗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的婚姻制度下进行繁衍的;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同性婚姻无法确保传宗接代;同行婚姻不能知足人类对性的完美表示出,婚姻
6、家庭关系是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合力作用的产物,婚姻具有两性生理差异不同、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等自然属性是婚姻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同性恋者的结合是违犯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永远不会得到社会制度而后法律的认可。也有学者指出人们反对同性婚姻的真正原因是同性恋令人恶心,是道德败坏的、病态的甚至是罪恶的行为,无法被人们所容忍。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以为成认同性婚姻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假如我们总是单纯依靠传统婚姻的观点来否认同性婚姻,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化霸权的具体表现出,并没有什么法律根据。法律不只给那些遵守传统道德的人们幸福和保卫,而是一把天平,刚正不阿的对待世间的一切。 婚姻制度属于历史的范
7、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婚姻的观念本身也是不断发展进化的,因而,同性婚姻概念的出现完全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假如今天的婚姻跟两千年前一模一样的话,你可能会娶一个你没有见过的12岁的小女孩,把妻子当成财产随意处置,离婚也是不可能的事。 2.婚姻的目的不在于生育。在早期人类社会那样漫长的没有婚姻的历史中,人类的延续主要依靠的是没有婚姻形式的人类两性的性行为,生育与婚姻的天然联络也无从谈起。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能够运用当代生物技术生育子女,而不需要通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婚姻外的技术生育方式在彻底的改变性行为
8、与生物性联络的同时,也彻底瓦解了婚姻与生育的统一体关系。在婚姻的功能认识上,人们太多的看重其生育功能,而忽视了其相互相爱、两性相悦、固定生活伴侣、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何况,生殖崇拜在资源短缺、人口超载的今天已经失去人类早期时的意义。 3、成认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道德败坏。当今社会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社会,不能由于异性婚姻是当今社会的主流道德就将这一道德法律化,而对少数同性恋群体的要求置若罔闻,否则必然是在保卫一些人利益的同时损坏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与传统道德不一致的行为只要不影响别人的自由就是能够被接受的。 4、从人文主义角度来看,人文主义相信每个人都是有价值有尊严的,高度重视思想的作用,推崇理性,
9、假如同性恋者以为只要与同性伴侣一起生活才会幸福快乐,并且不会伤害别人,当然有实现自个尊严、价值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保卫异性婚姻还是保卫同性婚姻,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成认同性婚姻完全是有理由的。 二、同性婚姻立法之研究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寻求同性婚姻的理论支撑,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拉开了帷幕。近年来,同性婚姻或是类似与婚姻的关系在某些地区进一步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当前,只要荷兰和比利时法律规定同性伴侣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其他一些国家如丹麦、挪威、德国、加拿大、芬兰、等国家则采取民事和约或者同性伴侣登记的方式等非婚姻的形式保卫同性伴侣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
10、权利。 (一)西方主要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 1.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 (家庭伴侣法所指的伴侣,既包括 同性伴侣 ,也包括 异性伴侣 。对于同性伴侣来讲,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当一样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讲,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 2000年,荷兰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因此,它是一部真正的
11、同性婚姻法。有资料显示,仅在该法生效的当日,就有3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 2.比利时继荷兰国会于2000年通过法案,成认同性婚姻合法及同性伴侣享有收养权以后,其邻国比利时紧随其后,2001年比利时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是异性的结合,婚姻可以能由两名男性或者女性所组成。这一法案的通过使得比利时成为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欧洲国家。 3.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在登记注册确定伴侣关系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这一法律,同性恋者在登记注册确定伴侣关系后能够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该法规
12、定了同性恋者登记注册的条件:双方必须满18周岁,但假如双方有一人是已婚者则不能登记,两人假如有近亲血缘关系也不能进行登记。另外,该法还规定,登记注册的同行恋者只要在一方逝世后或者通过法院才能解除双方关系。登记的同性恋者在对方逝世后能够继承其遗产,有权领取家庭养老金。但是该法不允许同性恋者收养子女,包括互相收养对方子女。 4.法国2000年1月,法国公布施行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性伴侣能够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它与荷兰的(家庭伴侣法特别类似,由于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公民互助契约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规定: 伴侣双方必须在经济上相互支持;除
13、非十分讲明,任何财产的添置都归双方所有。同居三年后,两人能够想夫妇那样共同纳税;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够顺利继承劳保 。 但和婚姻相比,家庭伴侣的关系更容易中断,而且无须律师参与。假如双方同意,这种关系在顷刻之间就能解除,假如一方不同意离异,另一方则能够给出通知,远有的关系在三个月内就能够自动解除。(公民互助契约使法国成世界上第一个成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天主教国家,此法遭到了天主教会的剧烈反对。但调查表示清楚,接近一半的法国人以为,同性伴侣的关系应该遭到法律的保卫,而更多的人则支持未婚的一行伴侣也应享遭到一定的权利。 除此之外,挪威、冰岛、瑞典等国家也规定了伴侣登记制度,均不同程度的保卫同性伴侣的法
14、律权利。 (二)同性婚姻立法比拟研究 在同性恋平等权益的争取中,同性婚姻合法化一直被以为是至高的目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当前只要荷兰和比利时成认同性婚姻,假如加拿大修改婚姻法,是的修改后的法律也接纳同性伴侣关系,则会成为第三个成认同性合法化的国家。其他很多国家知识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固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经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特别接近,但并没有使婚姻的概念中包含同性伴侣关系。 事实上,一些国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比利时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或者是荷兰的通过缔结婚姻的形式所获得的权利几乎是一样的,比方 民事合伙 ,法国的 共同民事合约 都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利益
15、。通过对一些典型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的了解,有利于我们国家从中寻求符合本身的立法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同性婚姻的立法保卫,有着深入的理论基础。笔者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加以阐述。 (一)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要求 自由的欲望无疑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自由的思想和理念被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献中。主义以为: 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洛克也讲: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卫和扩大自由 。 为此,我们能够以为,人类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历史,法的制定应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当
16、一种社会现象被一部分人所认可后,并且对社会、别人都没有任何危害时,我们能否应该从法律上来加以保障呢?由于法对自由的实现起着多方面的作用的。同性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存在,对于他们选择自个的生活方式,拒绝来自对他们施加的固有的婚姻形式,能动地、充分地实现自个的自由价值的做法,我们有理由以自个固有的价值观妄加否认吗? (二)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十分是宪法的权利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领域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它遵循着 人生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均个平等的理念。 (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也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
17、平等保卫,不受任何歧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所以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卫,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卫,以免遭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自由这东西是有象征意义的,法律所保卫的自由,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也不会行驶一次,但是正是有了这些自由,一个当代人的法律人格才算完好。 各国宪法对平等权也有重点规定,宪法将平等作为一种正义的追求确定下来,首先意味着主体的平等,博登海默讲: 平等的要求是一样的人和一样的情形必须得到一样的或至少类似的待遇。 这
18、就是讲我们不能由于种族、性别、宗教、民族背景、性倾向等原因此有所差异不同。根据宪法而非宗教、道德、传统观念来判定时,我们就有必要反省这样一个问题:禁止同性进入婚姻范畴存在宪法的根据吗?假如仅仅根据婚姻法中规定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定义来否认他们的婚姻请求,那么这种行为本身违背了宪法中的平等保卫条款,属于一种 性别 为由的歧视;以性别为基础所指定的婚姻法上值得怀疑的,这种性别分类限制了同性恋者平等的享有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利,它不正当地缩减了同性恋者的宪法权利。 (三)人权理念 在同性恋人权保卫方面,欧洲议会积极而又主动的,它主要通过决议的形式倡导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实现,并于1998年将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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