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环境规划制度研究,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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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的保护优先原则的环境规划制度研究,环境法论文内容摘要:2020年4月24日, 新(环境保卫法初次以正式条文明确规定了 环境保卫坚持保卫优先 的原则。在我们国家现行环境立法中,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规划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来贯彻落实的。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象范围过窄、行政权限划分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鉴于此, 必须从明确适用条件、扩大对象范围、明晰行政权限划分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以便更好地实现环境保卫之目的。 本文关键词语:环境保卫; 保卫优先原则; 环境利益;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The Principle o
2、f Protection Priority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s System SHANG Miao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Law,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On April 24, 2020,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for the first time, formalize provisions specifying 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iority . I
3、n our country s curren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his principle is mainly realized through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planning system, the system of governance with time limit, and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Practically, these systems expose defects such
4、as unclear applicable conditions, narrow scope of object, confound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and weak operability and so on. So the related systems must be perfected with clearing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object, classifying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s so as to better
5、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Keywor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iciple of protection priority; environmental benefit;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planning system; 近当代以来各国工业化迅猛发展, 环境问题则日益严峻, 怎样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卫之间的关系问题, 即平衡好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关系, 显得尤为重要。在环境问题急需
6、改善和解决的宏大压力下, 加快了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1979年9月, 我们国家的第一部环境法(中国环境保卫法 (试行) 出台, 并于1989年正式施行, 至今已有快将近40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 有关环境方面的立法大量涌现, 然而, 这并没有改变或缓解我们国家所面临的环境危机, 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日益严峻, 大型环境污染事件接连发生。从实际情况上来看, 环境法并没有到达它所预期的保卫环境的效果。 一、环境保卫优先原则 (一) 保卫优先原则的定义 环境保卫优先原则要求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 经济利益的价值位阶次于环境利益, 但该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环境利益的价值都是绝对的。价值
7、的绝对主义可能导致民众在观念上构成不切实际的预期、进而对其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也极容易加剧社会冲突。除此之外, 我们国家如今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 经济实力以及综合国力都有待提高, 为了保卫环境而放弃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其实,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卫两者本身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只要在两者中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使得两者的关系保持相对稳定, 那么我们就能够打造出一个双赢的局面, 这样环境不仅能够遭到保卫, 经济的发展也不会遭到阻碍。 环境保卫优先原则具有相对性, 优先考虑环境利益, 仅仅是当为了发展经济利益而突破环境保卫的最低限度的时候, 作出有利于环境保卫的决策。环境保卫的最低限
8、度在环境法学中称之为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保证环境功能正常发挥下的前提下, 某一地区环境所能承受的人类活动的最大限制。1 综上所述, 应当从环境承载能力入手, 对环境保卫优先原则做出定义, 即:环境保卫优先原则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经过中, 应始终坚持环境利益的优先地位, 将经济发展置于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禁止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的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 保卫优先原则的内容 针对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环境保卫优先原则, 有学者分别从人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及生态系统的角度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宏观、全面的阐述, 但对于该原则所具体表现出的权利和义务则缺乏相关阐述, 总体而言, 相关研究成果不够
9、详细、较为广泛;另外学者侧重于环境保卫的损害救济研究, 2忽视环境污染及生态保卫事先预防的重要性, 相关研究显得过于片面。笔者以为, 环境保卫优先原则的内容应同时涵盖环境保卫的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预防各个环节, 华而不实环境保卫的事先预防甚至比事中控制、事后救济更为重要, 全方位地建立起环境利益的优先地位。详细而言, 环境保卫优先原则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考量优先 当环境保卫与经济发展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应当优先保卫环境利益, 即经济的发展不得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的最大值, 应当严格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这就要求人类对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 应当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
10、标准, 控制在环境承受范围之内, 不得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同时, 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限度应当严格控制在资源的承载力之内, 不能超过自然资源的供应能力。 2. 规划优先 在制定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地方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 都应当充分具体表现出出环境保卫的优先地位, 优先考虑环境利益。同时, 还应当建立规划立项的备案制度, 对于在第一审批环节中未通过环评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则禁止施行相应活动。 3. 评价优先 在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之前, 对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在状况进行充分地调查, 科学地分析和预测在活动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污染, 针对所预测的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防
11、备措施, 对因施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不良影响起到预防的作用。 4. 救济优先 假如某一地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或物种, 已经或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毁坏或者接近灭绝, 应当优先缓解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保卫自然资源或物种。 二、环境保卫优先原则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保卫优先原则是实现环境法立法目的的需要 (中国环境保卫法第1条规定: 为保卫和改善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该规定对环境法的目的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即既要保卫环境, 同时还要保障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和经济
12、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 环境保卫优先 也蕴含在环境法的目的之中。因而, 要想使环境法的目的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必需要建立和落实环境保卫优先原则。生态环境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有赖于在实践中真正地贯彻落实好保卫优先原则。 (二) 保卫优先原则是平衡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最佳途径 近年来, 我们国家环境法蓬勃发展, 环境立法数量急剧上升, 学术论文和作品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是,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规模已经明显超过了环境承载力, 环境问题愈加严峻, 环境污染愈加严重。2020年我们国家废水排放总量2294.6吨, 工业废水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13.6%;全国二氧
13、化硫排放总量1974.4万吨, 工业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88.1%。2021年的环境污染调查报告指出, 在全国有检测资料的1200多条河流中, 已有850多条河流遭到污染。全国范围内不适宜作饮用水水源的河段占78%, 有50%的地下水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我们国家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 平均浓度高达309微克/立方米。 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环境高风险时期, 环境资源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同时它也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环境法公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卫环境, 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卫的关系, 但从环境法当前的施行效果上看, 它并没有完成它最初的责任。
14、 在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上, 人类先后采取过三种方式:先污染后治理、环境保卫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环境保卫优先。实践证明, 第一阶段采取的处理方式方法对环境污染的改善效果并不明显, 且治理成本较高。第二阶段的治理处于平衡发展阶段, 还是那样存在毁坏环境的风险;现前阶段采取的方式方法强调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张, 其付出的成本可能最小, 却能够有效避免经济发展和环境保卫的冲突。 (三) 保卫优先原则可修正 协调发展原则 之缺乏 实践证明, (环境保卫法最初确立的 协调发展原则 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改善我们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 也无法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协调发展原则要求环境保卫与经济发展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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