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责任制度司法实践问题与解决措施,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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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修复责任制度司法实践问题与解决措施,环境法论文摘 要: (民法典1234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这为生态修复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生态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一种新的责任承当方式。本文通过对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现在状况加以梳理,发如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表示出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配套机制不完善、生态修复验收制度不健全等。因而,需要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完善生态修复责任配套机制、健全验收制度等措施来保障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的实现。 本文关键词语 : 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修复评估;验收制度; Abst
2、ract: Article 1234 of the Civil Code stipulate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provides clear guid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work,and provides a strong legal basis for the relief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
3、ility is a new way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lief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This paper,through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mb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finds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For example:the nature of ecol
4、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is unclear,the supporting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is not perfect,and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cceptance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refore,we need to clarify the legal natur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improve the supporting
5、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and improve the acceptance system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Keywor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legal nature; restoration evaluation; acceptance system; 在域内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
6、,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卫审讯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卫法庭正式成立,创始了我们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审讯专门化的先行经历体验。环境法庭作为司法审讯制度改革的一项实践创新,严密联络实际,为我们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承当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但是,在详细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的工作都碰到很大的窘境。我们只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承当窘境,我们国家生态保卫及生态修复工作才能得到更好落实。 一、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的现在状况 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环境的专门诉讼,成为承当
7、生态修复责任的主要诉讼方式。生态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详细应用以不同性质的案件判决、不同的责任承当方式在各地展开。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多种责任承当方式适用于同一案件,多种修复责任承当方式的适用,实现了生态修复责任以生态为本位的价值。生态修复责任已经成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方式。在多种性质的案件判决中,刑附民判决成为承当生态修复责任的主要判决类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整体引导之下,环境刑事犯罪愈加注重生态修复,积极引导责任人履行修复责任。 一生态修复责任多种责任类型并存 生态修复责任是以保卫生态环境利益为中心、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为本位的法律责任设计。1(P56生态修复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救济
8、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类型。本文以“生态修复责任 为本文关键词语,在北大法宝共搜索到198件法院判决,华而不实刑事案由的案件判决172件,民事案由的案件判决17件,行政案由的案件判决8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类型案件判决1件。通过分析上述198件案件判决类型得知:华而不实,刑事判决书到达60%以上,除此之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也是重要判决类型。环境保卫诉讼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固然刑事判决占据各类环境诉讼案件的大半,但是刑附民的判决却成为承当生态修复责任的主要案件类型。由于牵涉环境犯罪的案件,基本都是由当地的检察机关直接提起
9、刑事诉讼,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会作为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人原告向责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由于两种诉讼保卫的法益不同,刑事诉讼保卫的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多保卫的是生态环境。在刑附民的案件判决中,生态修复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除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承当生态修复费用之外,还需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在各类判决中,责任人承当不同性质的生态修复责任。承当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判决“恢复原状 “承当修复费用 等;承当生态修复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限期整改 “行政罚款 等;承当生态修复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判令责任人承当“修复责任 “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等,
10、无论何种性质的责任方式,都是为了生态环境良好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中,在恢复性理念的引领之下,法院将行为人能否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作为认定其有无悔罪表现、能否“认罚 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引导侵权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浙江嘉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三地法院联合发布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卫十大典型案例之三: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1,是三地法院初次以增殖放流形式促进淀山湖水生资源修复。该案的处理把修复责任能否落实作为量刑情节,促使被告人积极承当环境修复责任,具体表现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二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责任承当方式 生态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修复责任施
11、行主体不同,能够分为自个修复和第三人修复。自个修复是指,修复责任人自个有能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直接修复或者自个承当生态修复费用。第三人修复是指,当修复责任人自个没能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委托第三方机构施行生态修复工作。通过检索案例可知,生态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承当方式比拟灵敏,针对不同生态环境要素受损有不同的修复方式。例如:对于因毁坏植被、滥砍滥伐等行为造成生态毁坏的,大都采取“补种复绿 的修复方式。例如:在杨某滥伐林木一案中,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根据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设计制定的(植被恢复设计方案,于本案生效后三个月内,在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盐井沟林木砍伐点原地补种杉木树
12、585株,修复林业生态,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修复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逾期未履行的,应承当代为恢复的费用人民币2100元。(2)2对于过度捕捞,严重造成水生态环境毁坏和海洋生态环境失衡的,修复方式基本采取“增殖放流 。例如:在陈兴华、周传飞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兴华、周传飞承当对自然资源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2020元,放流体长5厘米以上的黄颡鱼、鲫鱼各500尾,10厘米以上的鲤鱼、草鱼各500尾。(3)3对于因开矿采矿、过度开采造成生态毁坏的,大都采取“恢复原状 “承当修复费用 等责任承当方式。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往往是多种修复责任并存于同一个判决,不同责任承当
13、方式的交互运用保障了生态修复责任目的的实现。 二、生态修复责任司法实践面临的窘境 一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表示出不明确 为了应对环境损害问题,我们国家自2021年到2021年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再到2022年6月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都具体表现出了生态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突破和创新。(民法典1234条也对生态修复责任的承当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截至当前,法律对于生态修复的责任性质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必要指出,司法解释继续将环境修复或生态修复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恢复原状 相提并论并非
14、科学可行,而生态修复应以实现生态利益为目的。2(P91) 生态修复责任是传统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承当方式,还是独立于传统民事责任的一种新型的责任承当方式,生态修复责任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环境责任抑或是刑法性质的环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不能仅仅由于(民法典中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方式,就能够片面地将其归纳为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一些判决和裁定往往用传统民法上的“恢复原状 责任代替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关系不清,二者存在混用或乱用的情形。生态修复绝不应和“恢复原状 划上等号,生态恢复内涵中所包含的恢复原状的内容就不能与生态修复相提并论。3(P46要想更好地实现生态修复责任在
15、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须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性质。我们国家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恢复原状 主要是一种私权救济手段。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新型生态环境问题,与传统民法侵权损害相比,在调整的对象、责任指向的客体、救济的利益等众多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这种新型环境问题所调整的对象是生态环境本身,是无法纳入传统民法的框架来进行调整的。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的处理分析可知,在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司法实践中,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法院在进行判决时直接判决行为人承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原告相关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卫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
16、任纠纷案 中,直接以确定被告承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1)4各级各地法院积极回应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的需求中所创新的责任承当方式,对于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创新的“补种树木、增殖放流、替代修复 这些新型的责任承当方式是生态环境责任的新型承当方式。但是,这种新型的责任承当方式属于何种责任,是简单的民事环境侵权责任还是行政责令处理惩罚,在裁判文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生态修复责任配套机制不完善 1. 生态修复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生态修复资金是施行生态修复工作的物质保障,保障生态修复资金的实现对展开生态修复工作具
17、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损害者担责原则,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的行为人承当损害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侵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时,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难道就像一个无人负责的空洞一样任其朝着被毁坏和被污染的方向继续发展吗?生态环境是我们获取物质和能量的宝库,我们要用法律强迫手段保卫它。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假如发生损害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以由点到面的方式快速传播,最终可能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所以,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候,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其损害的继续扩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响应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国家政策,应建立生态修复基金会,通过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为生态修复工作
18、铸造一道坚实的防线。同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毁坏生态的工业企业应该责令提早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无法承当环境责任时,能够使用其预先缴纳的保证金及时修复被损害的环境,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不管是在行为人自行修复还是采取第三方代为履行的修复方式中,保证金都是保障修复资金的重要来源。因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必须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使用。 2. 对适用生态修复责任监督不到位。 监督保证效率,监督保证公平,监督能保证最广大人民对生态环境享有的环境利益的实现。在生态修复工作开展的经过中,牵涉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协调、生态修复的期限和生态修复的目的以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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