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变通现象,组织行为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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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变通现象,组织行为学论文一、关于变通的研究 在学术界十分是社会学领域中,关于变通的研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对社会制度变迁的领域,而且一直是讨论的热门。刘世定、孙立平等以为,制度运作中的 变通 是指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作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进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布置这样一种行为或运作方式。 他们以为,变通并不是对原制度的全部改变,而是一种部分的、至少在形式上仍与原制度保持一致的改变。而形式的一致并无标准,依靠于当事者在当时当地条件下对原制度的理解,因而是相对且模糊的。 制度变通的产生具有一定的构造性条件。首先
2、,由于正式制度制定权的高度集中,可能达致两种结果,一是在制度制定中信息大量缺失和扭曲,进而导致正式制度往往是粗线条的,需要执行者细化和详细化;二是制度的有效监督成本很高,制度制定者和监督者难以研判和约束执行者的主动行动范围,进而为变通提供了可能。其次,变通产生的构造性条件还可能是正式制度与社会认知规范间的差距,差距越大,制度执行中面临的阻力越大,进而产生变通的可能性越大。第三,制度执行者的地位也是变通产生的重要条件。变通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原制度的执行者,另一方面他又是变通制度的制定者。变通就是实现某种平衡的手段。这种作为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经过和一种新的非正式
3、的制度布置,通过实际绩效的获得而获得合法性,最后逐步变为新的正式制度。 一社会学领域关于变通的研究 在实证研究中,孙立平、郭于华分析了中国基层官员在中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之下,经常使用的一种权利技术- 软硬兼施 ,即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来行使正式的权利,是一种独特的权利行使方式。 这其实是对科层组织权利运用的一种变通。应星在对大河移民上访的研究中,列出了很多地方用以 摆平 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变通手段,也就是将集体上访经过中可能危及权利合法性的矛盾进行局部化处理的技术。除此之外,上级默许变通的本意是将变通作为推动改革、鼓励探寻求索的手段,而下级由于很难有时机公开地与上级讨价还价,结果经常就把变通作为
4、自个获取利益的手段。 刘玉照和田青的研究以为,制度布置的实现经过可分为 形式绩效 的实现向 本质绩效 的转变两个阶段,前者受制度本身的合法性程度和完善程度、行政体制的运作特征,以及制度执行者主动性和自由余地的影响,表现出从 选择性学习 到 选择性阐释 和 选择性执行 的特征,这时则逐步构成 本质绩效 , 本质绩效 能够改变行动者的认知构造,调整行动者的利益博弈格局,还能够对行动者构成合法性的压力,促使行动者进行相关构造和制度的调整,使得相关的制度布置能够更好地落实。从 形式绩效 到 本质绩效 的转变,要经过 反复性实践 的经过。这一制度变迁的经过和机制,称之为 通变 . 通过梳理文献,我们能够
5、看到,社会学领域当前关于制度变迁经过中变通机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与处于科层组织下位的制度执行者,他们不是原制度的制定者,却可能运用变通机制而与原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法学领域关于 变通 的研究 在法学界,使用 变通 概念的研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立法变通权 的研究和所谓 良性违宪 的讨论。 立法变通权 是指国家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利,即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能够在法律的限度内,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 立法变通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 不相违犯原则 ,即拥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假如需要针对本民族地区或经济特区的特点自主作出变通性规定,其前提必须
6、是不得违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二是地方性。立法变通权属于地方立法权,其目的是使国家的法律能在特定的区域内得到有效的施行,主要包括法律施行主体的地方性及适用范围的地方性。所谓 良性违宪 论在法学界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 在中国30多年的改革进程中, 良性违宪 的事例相当普遍,例如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自发实行 大包干 而引发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的集体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形式的变革,突破了当时宪法规定的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规制,显然是 超前 的;又如2005年广东省施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具体表现出了村民自治下的自愿流转原则;再如部分地区对乡
7、镇行政领导直选进行的基层民主与法治试验,显然也是 违宪 的,由于无论是(宪法,还是(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乡镇长由同级地方人大间接选举的机制。 这些试验固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某些详细规定,但符合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宪法精神,因此本质上不应该算作 违宪 .而且,这些实践还推动宪法本身的发展,减小全盘改革带来的风险和阻力,为宪法体系的完善积累难得珍贵经历体验,因而,良性的地方试验应被视为在单一制宪法框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 变通 .从法学界关于 变通 的研究看出,施行 变通 的主体都是处于在社会构造中相对下位的行动者,而且从目的上看,他们与上位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三关于 变通 研究的类型 上面的两类
8、研究,分析了处于下位的制度执行者的变通行为,一种是背离组织目的,可能对原制度造成损害的,另一种是指向组织目的、详细而言是与法制精神相一致的。然而,还有一种情况,即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同位化。同样地,这种同位化的情况也有两种类型,一是变通后实现的结果与制度制定时设定的目的不相一致,出现了目的背离的情况。以编制和施行城市规划为例,一般而言,地方会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来编制本地的规划,在规划制定中,往往会具体表现出 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卫生态环境,保卫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的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的目的,以及 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
9、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的详细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经过中,由于经济利益、政治压力等因素,地方往往会在具体规划的施行经过中予以变通,而变通的结果可能会造成生态环境与历史人文资源的毁坏,弱势群体利益的被剥夺等后果,这种个案在中国的地方城市中不胜枚举。这里,固然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属同位化,但在制度经过中出现了与组织目的背离的情况。 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同位化的另一种类型是,制度执行者运用变通机制的结果总体上是指向制度制定时设定的目的,也是本研究的关注点所在。本研究以S大学老师职务聘任制变革为例,讨论了大学作为一种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组织,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同位化,赋予执行者更大
10、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使其得以通过变通机制来化解制度变迁导致的组织内利益冲突的阻力和与制度环境产生的张力,进而令新制度得以施行。由此,笔者根据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以及制度经过组织目的的实现情况,能够对 变通 的研究进行分类见图1。 二、建构性变通概念的提出 中国的社会构造仍处于转型时期,制度变革的现象在各个层级都有发生,当原有制度仍具合法性,但其目的已经发生变化,这时在原制度内部处于下位的制度执行者就可能发生变通行动,可将其称之为 解构性变通 ,此前所述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此。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发生在制度周期的交替经过中-新制度被制定出来并开场施行以后,在新制度被落实即再制度化的经
11、过中发生的变通现象。这里,变通的目的是指向组织的新目的,而且,这个新目的被假定为与新制度的施行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再制度化的经过中为了实现组织目的所采取的变通行动,本文称之为 建构性变通 . 新制度的施行为何会伴之以出现 变通 现象呢?由于组织场域的构造性变动而引发的制度变迁,都会牵涉组织内部利益格局的调整,在利益格局调整的经过中,制度转型一般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阻力最小化原则或称为 最小阻力原则 ,另一个是合法性原则。这二者又是互相关联、互相作用的,即越是经过充分博弈并平衡组织内各阶层利益的制度变革,就越具有合法性,可能碰到的阻力也就越小;反之,未经过充分博弈或忽视组织成员利益的变革,就缺乏合
12、法性,因此所碰到的阻力也就越大。 对于处在制度变迁经过中的组织而言,再制度化经过中的阻力问题是必然会产生的,由于任何制度转型必然会触动利益,必然毁坏组织与成员之间原有的隐性合同,让成员产生不公平感或被剥夺感,当这些矛盾积聚并到达临界值时,就可能爆发,阻碍新制度的施行。同时,组织内部发生的制度变迁,其外部的制度环境不一定能与之相匹配,当新制度的影响力延展至组织的边界,并与外部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产生张力时,也有可能阻碍新制度的落实。因而,转型期任何制度化事件,必然伴之以变通的行动发生,并力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组织内部由于缺乏充分博弈而在变迁经过中可能产生的阻力问题;二是可能与组织外部的
13、制度环境出现 不匹配 而产生的张力问题,这两种气力假如处理不好,都有可能结束新的制度周期,并将其 推 回到上一制度周期。 三、建构性变通的施行机制:基于S大学老师职务聘任制变革的分析 本文以大学的老师职务聘任制变革为例,这是一个由单位制向聘任制转型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去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经过。在新制度的制定经过和施行经过中,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实现了同位化,为了实现聘任制的目的,制度执行者采取建构性变通的策略来解决问题,保证制度的落实。 一新制度制定阶段的变通机制 这一阶段的变通机制主要具体表现出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治经过,固然总的来讲,S大学的聘任制是一种理想化制度,其核心内容-三个聘期
14、非升即走-是刚性的,但制度施行前,制度执行者在程序上邀请组织成员对制度的非核心内容进行会谈,例如,(S大学老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规程下面简称(规程的修订历时近三年,征求了校内各个阶层的意见,修改了70余稿,同时充分利用了学校双代会的作用,(规程的征求意见稿在双代会上讨论通过,有助于缓解组织成员的紧张情绪,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在施行经过中的阻力,在学校内部获得了相对的合法性。新制度制定初期的政治经过,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和会谈,能够让组织成员适应其内外部环境中变化的压力。 新制度制定经过中具体表现出变通机制的另一方面是对所谓 理据窘境 的化解,制度变迁的经过通常是一种制度布置或者行为规则的
15、新旧交替,而华而不实的问题就是要解释为何新的制度布置和行为规则必须或必然要代替旧的制度布置和行为规则,改革者往往会面对由于这种诘问而带来的 理据窘境 .怎样处理这种理据窘境呢,能够有三个方面的对策,即合理性、合法性和合情性。合理性作为制度变革的理性根据,是组织实现制度变迁的前提。S大学借鉴欧美大学的制度经历体验,施行老师职务聘任制,并借此实现学校发展,以到达 世界一流大学 的目的,这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具体表现出在制度文本上,即规定教授、副教授 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 ,即通常所讲的终身聘任合同,并对 工作满25年或在S大学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男老师满50周岁、女老师满45周岁者 划定了
16、保卫线, 若继续受聘原职务,亦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 S大学在聘任制变革的文本条款上具体表现出出的合理性,本质上符合制度变迁经过中 最小阻力 的原则,即在发生变革时,改革者会寻找阻力最小的切入点启动变革,进而最大可能地促成制度变迁的施行。合法性是变革的秩序根据,S大学的聘任制变革是基于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而启动的,这是制度变迁的外部秩序。而在组织内部,制度变迁的制度根据则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制度文本上。S大学的(规程强调 依法办事 和保障老师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务求 使老师职务聘任愈加公平、公开、公正 ,同时还设置 申述与仲裁 的条款,并在附件中增加了 回避 条款,等等。S
17、大学(规程具体表现出出的 合法性 使聘任制变革在校内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获得了认同,变革的 理据窘境 主要集中在对(规程细节而非原则性条款的讨论,进而推进了变迁的施行。合情性是变革的情感根据,公众对变革的情感反响往往与制度的变革成败关系密切,S大学在这方面所做的变通,就是尽量处理好新的聘任制与原有用人制度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这里,合情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尊重历史,慎重处理详细问题,即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的行动策略,这一点在聘任制施行经过中也有非常强烈的具体表现出。 二新制度施行经过中的变通机制 S大学的聘任制,在施行经过中的变通机制主要通过下面四种方式来发生作用 1. 补偿性行
18、动 新制度施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维护制度文本即(规程的刚性,由于这决定着新制度能否生存下去,因而,在S大学聘任制变革中,遵循(规程所规定条文的经过,笔者以为是属于一种形式评价,假如将其视为一种结果性评价,那么在评价的经过中则存在制度执行者的补偿性行动。M作为一位院长,在聘任制的施行经过中,他对学院的老师采取了帮助和引导的策略,这样,他既能够遵循聘任规程的程序,又能够令形式评价的结果符合学术导向的目的。 我每次都约着年轻人谈,全院大会上也谈,我讲我们整个学校在转型,学院也必须转型,这确实对很多人都是个挑战,我不希望任何人落伍,我希望帮助每个人跟上这趟火车。在私下里,我就点名,我讲LYD、LYX、
19、XR,你们三个必须尽快博士毕业,而且聘期明年就要到了。到后年,你们不仅要博士毕业,而且要赶紧发文章。由于学院有一批教师,就是个硕士学位,我叫他们出去读博士,布置系里的导师带两个,再把本学院一个博士名额退回研究生院转到另一个学院,让XR转到那边去读。他们三个,都知道我在不停地帮他们。M101213这种变通的机制,在M学院H院长的行动中也有具体表现出: 有几个教师转岗了,但是他们对学院还是比拟感谢,或者讲是怀着比拟依恋的心情离开的。这一点我们还是很人性化的,由于之前的经过,学院会发动些教授来帮他,比方讲发文章啊,申请科研基金啊,大家都会想办法尽可能地帮他们提高。所以即便有些人实在达不到,他们也理解
20、。因而,对学院来讲,这不是一个整人的聘任制,实际上是一个帮大家的聘任制,是一个符合发展规律的聘任制。所以,自个做不到的、达不到聘任制条件的,他们都会认了,就是讲 我努力了,但我做不到 .H110110在遵循聘任制程序、运用形式评价的同时,制度的执行者采取了补偿性行动,在聘任程序前对个别老师的 帮助 课题申报、论文发表、学历深造等等,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制度,这种策略的结果是即便受助者没有通过聘任程序,制度的执行者如院长仍能够采用形式评价的方式而不会遭到指责。相对于落实的制度条文,补偿性行动是一种非正式的行动,这种变通的机制为维持形式评价结果的刚性起到了弹性的辅助作用。 2. 补偿性制度 顾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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