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难民的法律概念与类型分析,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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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气候难民的法律概念与类型分析,国际法论文题目 引言 1.1 1.2 1.3 - 1.5 国际气候难民的法律概念与类型分析2.1 2.2 2.3 2.4 3.1 3.2 3.3 3.4 第四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三、国际气候难民概念法律界定新思路 传统的条约解释规则适用于扩展难民定义时遭到严格的限制,由于 1951 年难民公约旨在解决二战结束后发生的欧洲地区的难民问题,随后由于其他地区难民的产生才使得缔约国通过议定书的形式取消了原有难民公约在定义难民时的时空限制条件,并且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限定了难民的产生原因以致于无法通过 用语解释 方式方法将环境或气候变化因素作为难民产生的原因此纳入华
2、而不实。在传统解释规则中,在条约约文含义明确且对其解释不会造成社会不公正、违背好心原则或有违条约目的、宗旨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条约中有关概念术语和规则的自然含义,避免扩张性解释的适用。因而,能够讲,国际法条约解释学所确立的传统解释习惯法规则没有能有效的完成将气候难民或者环境难民纳入传统难民概念范畴的任务,这将意味着国际社会应当另辟新的定义途径或者采用不同于条约解释学所确立的解释方式方法。 一基于演化解释方式方法的扩展性解释 伴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发展,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在传统条约的解释规则之外,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一种新型的规则解释方式方法,即演化解释方式方法,或称现代意义解释方式方法。根据学者
3、观点,晚近国际法条约解释实践中通过国际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演化解释方式方法,主要是指根据条约用语经过发展演变后的新含义,即条约解释或适用时的含义进行解释。 因而,演化解释方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更改了以往受制于条约字面含义的局限性,并允许在适当情况下一并考虑时间经过、情势变迁等因素的影响作演化解释以寻求在条约适用时约文的适用含义。随着越来越多司法判例对演化解释方式方法的采用,这种解释方式也开场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华而不实不乏质疑和批评意见,以为该方式方法可能存在广泛解释乃至肆意解释的问题。 因而,演化解释方式方法的选择性适用归根结底要以缔约方的目的和意图为理性前提,要以条约的目的解释价值指向为前提
4、,在综合考量其他各种解释方式方法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推定经过判定出条约中用于具有能够与时俱进的特性时,才能够予以适用。但是,不可忽略的一点是,通过国际司法判例的形式予以解释是其不可回避的形式要件。 通过分析 1951 年(难民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文本,能够发现,公约并没有给演化解释方式方法预留适用空间。正如学者 Jeanhee Hong 在其着作中所描绘叙述的,根据难民法的立法史和解释性指南,固然难民法的发展历程表示清楚公约起草人一致以为自然灾祸是人类迁移的一大主要原因,但却针对性地拒绝将难民身份扩展到此类事件的受害者,除非构成条约规定之 正当理由畏惧 . 回归到国内流离失所
5、者IDPs概念本身,根据 1998 年(联合国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之规定,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那些为了避免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对人权的侵犯或天灾人祸,而被迫逃离其家园,并且没有越过国际成认的国家边界的个人或群体。正如概念本身所表示出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包括由于环境因素变化而造成的天灾人祸所引发的 难民 群体,但其仅指限于一国之内的人口被迫迁徙。可见,即便适用演化解释方式方法,也仍然无法将跨越国境的气候难民纳入其内,反而可能会引起现行国内流离失所者本身概念体系的紊乱。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非洲和美洲地区难民公约均将导致公共秩序紊乱的事件作为难民的产生原因,这便引起我们的考虑,即能否通过演化解
6、释将气候难民纳入到这些区域公约的难民概念范畴之中。当然,这种解释方式方法的选择和适用,离不开国际司法实践,由于该方式方法本身就是通过国际司法判例所确认的一种条约解释方式方法。 二条约修订与气候难民概念之界定 有关条约概念术语或者详细规则的解释,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而变得愈加局限、狭窄,甚至有时无法对新型的问题予以回应。因而,条约的缔约国可能会通过条约的修订来纠正条约缔结时没有能考虑到或考虑不周的弊端。一般而言,条约修订,是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更改其规定的行为。在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通过条约修订的形式扩展原有定义的先例有很多,以(保卫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例,1928 年
7、通过的条约修订案将口头作品纳入公约的保卫范围,并公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予以保卫,而 1948 年第三次修订案又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卫的对象,并将法律条文、文件及其译本列为 可保卫 对象。详细到国际难民法领域,为避免 1951 年难民公约中基于特定历史背景而对有关难民定义规定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1967 年通过的难民议定书运用条约修订的形式取消了原先公约对难民所施加的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其规定的难民概念和保卫规则能够适用于在世界任何时间和地点出现的难民。 因而,在遵循传统解释规则面临难以破解的理论窘境时,假如想继续沿袭扩展性解释公约难民概念内涵的定义思路,条约修订无疑将成为我们能够选择和适用
8、的一种实践方式方法。因而,我们需要考虑,能否能够通过条约修订的形式将环境因素或者气候变化导致的流离失所者纳入难民的概念范畴之中,重新整理需要国际法予以保卫的难民的可能类别。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难民公约之外制定单独的(关于气候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既能够避免传统难民与气候难民的本质关联性被毁坏,又能够继续维持公约原有体系的完好性。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研究建议,对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进行修订,公布、施行一项专门应对由环境因素或者气候变化引发的难民的专项议定书。 有关国际条约修订的施行程序,能够适用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第 40 条中有关多边条约的修正程序。但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9、一点问题是,条约修订同样面临着对上位公约用语的框架限制性问题,如在难民公约框架下达成之议定书也必然应遵守上位(难民公约之用语规范,因此也同样难以避免在(难民公约框架下通过传统条约解释规则对传统公约难民概念予以扩张性解释所面临的理论窘境。因此,在(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通过议定书的形式,确立国际气候难民之法律地位更为可行。由于其能够回避现行(难民公约用语的自然限制,同时也无需对 难民闸门 问题以及传统条约解释规则在适用时面临的众多现实窘境等问题予以回应。 四、国际气候难民的法律概念与类型分析 有关国际气候难民概念法律界定究竟采取何种途径和解释方式,对其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分析仍然是研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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