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之符合论及符合多元论探究,逻辑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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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之符合论及符合多元论探究,逻辑学论文真之问题是哲学的核心问题,由于真之问题直接牵涉本体论和认识论,甚至与道德哲学密切相关。 关于 真 的问题讲到底是: 真的本质是什么? 对这一问题的最古老也是最自然的回答是: 一个命题( 或语句或信念或思想) 的真在于它对事实( 或事态或现实) 的符合。这就是所谓 真之符合论 的核心观点。然而,这一回答立即引起 何为事实 的本体论问题和 怎样断定能否符合 的认识论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是异常艰深的。 这后两个问题的艰深性和对之回答的多样性大大地动摇了符合论在 真 理论中的权威地位,进而使符合论降至众多真之理论的一个。在众多 真 理论中比拟重要的包括: 实用论、
2、融贯论、等同论和冗余论等。这些真之理论在一个世纪之前已经构成,它们长期相持不下的结果是使真之多元论应运而生。 然而,真之多元论面临的一个问题是: 怎样使这多元的真具有某种单义性?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真的单义性至少对于逻辑推理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其众多前提可能得自不同的领域因此具有不同性质的真,而演绎推理的逻辑保真性 从真前提必然得到真结论 所保的那个真却是单义的,否则逻辑保真性无从保起。 真的单义性具体表现出在哪里? 它怎样同真性质的多元性相协调? 这是摆在真之多元论面前的难题,对这些问题的探寻求索导致向真之符合论回归的趋向,即在命题与事实的符合上寻找真的单义性,其结果便是真之符合多元论的出
3、现。笔者也持某种符合多元论的观点,本文将对此观点进行考察和论证。真之符合论与真之等同论密切相关,让我们从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入手。 一 两种符合论和两种等同论 传统的真之符合论定义是: 命题 p 是真的,当且仅当,p 符合事实。文献中有时把命题 p 称为 真之承当者 ( truth bearers) ,而把事实称为 真之制造者 ( truth makers) ; 前者是语言性的或观念性的,后者是独立于语言或观念的。 然而,传统的符合论面临一个问题: 命题能否符合事实由谁来断定? 假如事实是独立于人的语言或观念的,那么断定权只要上帝才有,由于只要上帝才知道独立于人的事实是什么。普特南( Hilar
4、y Put-nam) 把这种关于事实或实在的主张叫做 外在实在论 ( external realism) ,它预设了 上帝之眼 ( God sEyes) 。假如我们抛弃上帝之眼,而从人类之眼看待事实,那么事实就不能完全独立于人的语言或观念而存在,而以某种方式依靠于人的语言或观念。普特南把这种关于事实或实在的主张叫做 内在实在论 ( internal realism) 。 基于内在实在论的真之符合论,笔者称之为 内在符合论 ( internal correspondence theory) ,以同传统符合论即 外在符合论 ( external correspondence theory) 区别开
5、来。尽管 内在符合论 和 外在符合论 这两个术语没有被普特南明确提出,但这是其 内在实在论 和 外在实在论 之区分的应有之义。 普特南谈道: 被某一特定的记号使用者共同体按特定方式实际运用的一个符号,是能够在这些使用者的概念框架之内符合特定对象的。 对象 并不独立于概念框架而存在。我们在引入这个或那个描绘叙述框架时,就把世界划分为众多对象。既然对象和记号同样是内在于此描绘叙述框架的,就有可能讲什么和什么相符了。 普特南在这里所讲的 符合 就是内在的符合,由于它是相对于 记号使用者共同体 及其概念框架或描绘叙述框架而言的。 记号使用者共同体 就是语言共同体,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概念框架或描绘叙述框架
6、决定了实在的东西及其所在的那个实在世界是什么。我们不妨把这样的事实叫做 语言性事实 ( linguis-tic fact) ,对语言性事实的成认就是内在实在论和内在符合论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的问题是,语言性事实何以存在? 在何种意义上一个命题符合语言性事实? 对于这两个问题,普特南没有正面回答,而且其别人也没有正面回答,但是普特南和其别人的很多阐述与此密切相关。现只把笔者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扼要地陈述如下。 自弗雷格( Gottlob Frege) 以来,命题( 和语词) 的意义被区分为两个方面即涵义( sense) 和指称( ref-erence) 。涵义是任何命题都具有的,否则不成其为命题;
7、 至于命题的指称则有较大的分歧。弗雷格把命题的指称看作真值,这样,任何命题都有指称。但是,罗素( Bertrand ussell) 等人有时则把命题的指称看作命题所描绘叙述的事态( state of affairs) ,而这个事态可能存在,可以能不存在; 若存在,命题是真的,若不存在,命题是假的。笔者曾撰文对弗雷格的命题指称讲给予批评,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罗素的命题指称讲,尽管罗素的观点并不特别确定。除此之外,笔者还采纳了达米特( M Dummett) 提出的 指称对象 ( referent) ,用以区别于作为涵义和指称对象之间的映射关系的 指称 。 当我们把命题的意义区分为涵义和指称对象这两个
8、方面以后,上述文章中表示清楚,塔斯基对 T 形式的这两项修改都是不必要的,是混淆元理论中的语法和语义的结果。因而,下面讨论是以他最初提出的 T 形式为参照的。 塔斯基强调,关于 真 的令人满意的定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内容恰当性( materially adequate)和形式正确性( formally correct) ,并且他以为自个给出的 真 定义知足这两个条件,其内容恰当性具体表现出于 T 形式对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符合论的继承。请注意,在塔斯基看来,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不同于一般的符合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牵涉 事实 或 存在 之类的概念,而后者却牵涉了。塔斯基把他所反对的一般符合论的
9、 真 定义表述为:一个语句是真的,假如它指称一种存在着的事态( an existing state of affairs)。或者:语句之真在于它对现实的一致( agreement) 或符合( correspondence)。 塔斯基指出,像 存在 、 事实 以及 现实 这些哲学术语是很含混的, 所有这些表示出能够导致各种误解,由于它们之中没有一个足够地精到准确或清楚明晰( 尽管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表示出要比其他表示出好得多) ; 总之,这两个表示出都不能被看作令人满意的真之定义,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符合我们直觉的更为精到准确的定义。 为什么塔斯基以为亚里士多德关于 真 的最初的符合论表示出要比一般
10、的古典符合论表示出好得多呢? 那是由于塔斯基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那个 真 定义没有明确提及 存在 现实 之类的概念,即: 讲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 讲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 (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not,or ofwhat is not that it is ,is false,while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not,is true )然而,从亚里士多德在其他地方的表述来看,这里的 是者 ( what is ) 和 非者 ( what is not )
11、 是指 存在者 和 非存在者 ,只是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没有明讲。 让我们回到塔斯基的 T 形式。T 形式的右边只要 p,如雪是白的,其左边是对于 p 之名称的真实性的断定: p 是真的。这便产生一个问题: 既然 T 形式右边部分如雪是白的不代表事实,那么,左边部分的语句如 雪是白的 就不是与事实相符,而是与该语句的指称对象相符; 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讲 雪是绿的 这个语句是假的? 该语句同样符合它的指称对象即雪是绿的,尽管雪是绿的与事实不符。详细地讲,根据 T 形式,我们能够得到: 雪是绿的 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绿的。既然右边雪是绿的不表示出事实,而只是 雪是绿的 的指称对象,那么,我们就
12、没有理由讲二者之间是不相符合的,进而没有理由讲其左边 雪是绿的 是真的不成立。这表示清楚,塔斯基的 T 形式在 内容恰当性 方面有很大的缺陷。 由于塔斯基对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做了 釜底抽薪 式的解释,所以他宣称作为真之定义的 T 形式在哲学上是中立的。他讲: 我们能够在不放弃任何我们已有的认识论态度的情况下接受真的语义性概念; 我们能够仍然坚持素朴实在论、批判实在论或者唯心论,经历体验论或形而上学 坚持我们以前所坚持的。语义性概念对于所有这些争端是完全中立的。 我们在第一节谈到,普特南主张内在实在论和内在符合论,因而,他不满意塔斯基貌似中立的 真 理论。普特南在其力作(理性、真理与历史针对塔斯
13、基的 真 定义指出: 将确定雪能否白的科学方式方法与确定雪能否白的其他方式方法区分开来,将确定电流能否通过电线的科学方式方法与确定电流能否通电线的其他方式方法区分开来,需要一些合理可接受的标准。只要我们对这个合理可接受的标准系统一无所知,这些纯形式的陈述也将是完全空洞无物的。 笔者基本赞同普特南关于塔斯基 真 理论的 空洞无物 的批评,并提出另一个真之定义即 T 形式,其内容是: p 是真的,当且仅当,p 是存在的。T 形式不同于塔斯基的 T 形式的地方在于等值式的右边,即把 存在 谓词用于 p 之上。显然,这个 p 不是命题的涵义,而是命题的指称对象,指称对象无真假可言,而有存在或不存在之讲
14、。等值式左边的 p 是指命题的涵义,命题的涵义则有真假可言,而无存在或不存在之讲。T 形式指出,一个命题之涵义的真假是由其指称对象的存在与否来决定的。 前一节已经谈到,笔者所讲的 存在 是相对于某一语境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独立人的外部世界而言的,这也是 T 形式所讲的 存在 。相应地,T 形式所牵涉的事实是语言性事实,具体表现出了外延等同论与内在符合论的统一。 前面提到,一个命题如 雪是绿的 何以为假的问题对于 T 形式来讲是难以回答的,但根据 T 形式却很容易回答即: 由于雪是绿的不存在,所以 雪是绿的 是假的。对于一个命题如 雪是白的 何以为真的回答是: 由于雪是白的存在,所在 雪是白的
15、是真的。简言之,由于前者不符合事实而后者符合事实。至于存在或不存在的标准,在这里存而不管,那属于哲学语义学的问题,而作为真之定义的 T 形式正如塔斯基的 T 形式定位于逻辑语义学。可见,T 形式比起 T 形式来,与人们对真谓词的实际用法以及古典符合论更为一致,更具有塔斯基所强调的 内容恰当性 。 三 普特南 赖特 林奇的真之多元论 普特南提出内在实在论,内在实在论的核心主张是: 实在的东西或实在的世界本质上是概念性的或语言性的,即我们所讲的 语言性事实 只要在这种意义上,符合论才能成立,这就是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所蕴涵的内在符合论。由于人们的语言系统不是唯一的,因此实在也不是唯一的,相应地,真之
16、理论也不是唯一的。这样,普特南便从多元实在论得出真之多元论。他谈道: 构成世界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在某个理论或某种描绘叙述之内提出,才有意义。很多( 尽管不是所有) 内在论 哲学家还进一步主张,对世界的 真的 理论或描绘叙述不止一个。在内在论者看来, 真理 是某种( 理想化的) 合理的可接受性。 普特南一方面把 真 定义为 合理可接受性 ( rational acceptability) ,另一方面又看到二者之间的差异,于是他对这个定义作了一点补充,即: 真是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这是用 理想化 对 合理可接受性 加以限制,使合理可接受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至于带有过多的时间性和个人性
17、以致与真概念不相匹配。普特南还用物理学中的 无磨擦的平面 来讲明理想化条件的必要性; 不过,他的这一类比使真之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又转向外在实在论或传统符合论的 真 理论上,并遭到人们的质疑;由于这样的理想化是人永远看不到的,只要上帝之眼才能看到。 在普特南之后,赖特( Crispin Wright) 提出真之论域多元论( discourse pluralism of truth) ,其目的是把握实用主义的真之概念。自然地,皮尔斯( C S Peirce) 和普特南等人的实用主义理论是其理论的重要参照; 他对普特南把 真 定义为 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 或 在认识条件充分好的情况下的可辩护性 以及皮
18、尔斯类似的定义提出批评。 赖特指出: 在任何实用主义 真 概念背后的思想是,把这个概念放在普通的人类评价实践和认识价值的基础之上。因而,某种形式的理想化的可断言性( assertibility) 是关于那个观念的最为自然的详细解释。但是,我以为皮尔斯和普特南的概念是在错误的方向上对可断言性加以理想化。 在赖特看来,皮尔斯和普特南试图对语句的可断言性( 大致相当于合理可接受性) 加以理想化并没有错,错在其理想化的条件离人们的普通语言实践过于遥远。他所提出的论域多元论就是要对这种错误加以纠正,以使真之标准更为贴近人们的普通语境。 赖特将皮尔斯和普特南的理想化条件加以世俗化的手段常被称为 基于习规的
19、策略 ( platitude based strategy) 。所谓 习规 ( platitude) 是指在某一论域( region of discourse) 中得到公认的或无争议的表述。基于习规的策略就是把真谓词的内容等同于某一论域的一组习规,或者讲,用某一论域的一组习规来刻画真的性质。这意味着,相对于不同的论域,真谓词的内容或真性质能够是不同的,并且习规的世俗性使真概念更贴近普通人的社会实践。这就是论域多元论的基本取向。 林奇( Michael P Lynch) 指出,包括赖特在内的真之多元论遭到怀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 真之类型的多元性似乎蕴涵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而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蕴涵 真
20、 这个词是歧义性的。 他进一步指出,真之歧义性( ambiguity) 会带来几个严重的后果。首先,它将毁坏真概念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允许我们对各类命题进行 盲目 概括。如 苏格拉底所讲的所有事情都是真的 ,假如 真 这个词是歧义性的,允许它的意义从一个论域跳到另一个论域,那么把真归之于苏格拉底曾经讲过的每一句话,那将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实上我们能够做这样的概括,所以 真 不是歧义性的。 其次,真之歧义性将使逻辑推理变得不可理解。例如: 假如暴力导致伤痛,那么暴力是错误的; 暴力确实导致伤痛; 所以,暴力是错误的。这个推理显然是有效的。然而,它的第二个前提是描绘叙述世界上的因果关系,结论是一个道
21、德评价。根据赖特的论域多元论,这个前提和这个结论分别属于不同的论域,二者的真之性质因此是不同的,那么该推理的保真性就不是关于同一种真性质的; 这使得逻辑推理的有效性遭到质疑。 为此,林奇主张,真概念必须具有跨语境同义性( uniform across context) ; 同时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真的深层性质( underlying nature of truth) 必须具有类似的同义性。 我们能够是真概念的一元论者,同时是真的深层性质的多元论者。关键在于把真概念看作多重实现性质( multiply realizable property) 的概念。 我们看到,林奇的主攻方向仍然是试图解决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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