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内涵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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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经济的内涵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经济法论文内容摘要:分享经济借助互联网的空前连接能力, 以实现点对点的准确对接;其转变传统商业形式对所有权的重视, 进而彰显使用权的最大化。分享经济本初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 而随着分享经济的发展, 其利用的资源也日渐多元化。利用客体的多元化导致法律问题日渐复杂。因而, 对分享经济起源和发展的探究, 应以划分分享经济的类型为规制进路, 分别梳理问题, 提出法律规制策略。 本文关键词语:分享经济; 分类; 规制; 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 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网络化和分享化的特点, 使得其悬殊于传统的商业形式, 产生了众多不同以往的新问题
2、, 对传统法律规制手段提出挑战。对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首先需要认清分享经济的本质, 合理区分分享经济的不同类型, 以不同理念和策略做出详细的规制措施, 实现对分享经济所涉法律关系的有效调整。 一、分享经济的源起与发展 分享经济 (Sharing Economy) , 又称共享经济, 最早见于1978年由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 斯潘思 (Joe L Spaeth) 和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 费尔逊 (Marcus Felson) 在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
3、h一文中提出的合作消费概念。文中的合作性消费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本质就是分享经济 (Sharing Economy) , 又称共享经济, 或合作经济 (Collaborative Economy) 。1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肇始于2000年的美国, 最早的实践者是美国人罗宾 蔡斯。他成立了汽车分享公司Zipcar, 2从此拉开了分享经济发展的序幕。2007年和2018年Airbnb和Uber相继出现, 分享经济进入了正式发展时期。3随后各类的分享经济相继产生。从中国的发展情况看, 早在2018年我们国家就出现了模拟Airbnb形式的爱日租, 4随后
4、2020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软件正式上线, 5中国的分享经济也发展起来。2021年, 在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 十三五 规划建议中, 初次出现了 共享经济 一词, 明确提出要 发展共享经济 , 使得分享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持, 遭到了更多的关注。据统计, 如今分享经济已经普遍达到交通、旅行和住宿、食物和饮料、配送和物流、专业服务和自由人、饰品和饰物、潮流用品、教育、照料、家庭服务、书籍和写作、社交、分类、汽车保养、医药、花卉种植、工具和设备、及时支持和修理、健康和美丽、活动、金融和经济、停车位、电影/娱乐、租赁等二十四类行业。6当然, 随着分享单车、分享充电宝、分享篮球、分享雨伞等的出
5、现, 分享经济的牵涉领域和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分享经济的边界仍然在不断的扩张中。 二、分享经济的内涵 (一) 分享经济的本初内涵 固然分享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 但是怎样界定理论界并不统一。哈fo大学历史学和商务管理教授南希 科恩 (Nancy F Koehn) 以为, 分享经济是个体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7蒋大兴教授等倾向认同 分享经济是透过社交网站线上服务, 基于非商主体之间获取、给予或共享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 8的观点。Rashmi Dyal-Chand以为分享经济具有多种形式, 这些形式经常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使个人、公司、非营利组织和能够分配、分享、再利用产能过剩的商品和服
6、务。理解分享经济的一个共同的前提是, 当商品信息通过网络市场得到分享时, 无论是对商家、个人还是社会来讲, 这些商品的价值都会增加。9还有一些人给出了自个对分享经济的核心重点或者特点的理解。比方, 分享经济的最早实践者罗宾 蔡斯以为人人分享模型的核心重点是:1.利用过剩产能 (共享资产) 实现实际的经济效益;2.科学技术能够让我们建立分享平台, 使共享变得简单易行;3.个人是具有影响力的合作者。10雷切尔 博茨曼和路 罗杰斯总结协同消费的四大核心原理为聚群效应、闲置产能、社会公共资源、陌生人之间的信任。11纽约大学阿鲁 萨丹拉彻教授则以为共享经济具有五个特征:1.高度以市场为基础:在共享经济的
7、市场里, 商品得到充分交换, 新的服务层出不穷, 经济更具活力;2.资本高效利用:共享经济给所有资产都带来新机遇, 从各种设施、技能到时间、金钱, 他们的价值都得到最大利用;3.具有群体网络构造, 而非中心化或层级化构造:资本和劳动力来自去中心化的个体人群, 而不是来自公司或国家组织;商品交易的预期取决于群体分散的市场行为, 而不是中心化的第三方组织;4.个人行为与专业行为界线模糊:劳动力和服务的供给商经常将点对点的行为商业化和规模化;5.全职与兼职、正式工与临时工、工作与休闲的界线模糊。12 可见, 对于分享经济的内涵并没有构成统一意见。无论是对分享经济的主体、内容以及借助的媒介等均存在不同
8、认识:从主体来看, 南希 科恩、罗宾 蔡斯、阿鲁 萨丹拉彻以为是个体或者个人;蒋大兴教授等以为应该是非商主体;Rashmi Dyal-Chand以为是个人、公司、非营利组织和。从内容来看, 南希 科恩以为是直接交换行为;蒋大兴教授等以为是获取、给予或共享行为;Rashmi Dyal-Chand以为是分配、分享的行为;罗宾 蔡斯和阿鲁 萨丹拉彻以为是利用行为。从借助媒介的范围来看, 除有观点以为应是社交网站以外, 其别人均对此作了较为广泛的界定, 如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等, 不限于社交网站。但是在诸多观点中, 我们仍不难发现对于分享经济的界定还是存在不少共鸣。至少能够确定的是, 分享经济是一种有别
9、于传统经济形式的新经济形式, 它应该是点对点 (peer to peer) 的对接形式, 借助互联网这个技术平台展开。最为一致的是, 他们都以为分享经济的客体应该是闲置的资源或者过剩产能。这一特征被普遍强调, 甚至以为分享经济最基本的特点就是通过一个共享平台, 使已有的物品的最大化的利用, 进而减少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13分享经济在于解决资源的 剩余性 与 有限性 的对抗。14而且这也使平台企业能够做到 轻资产大生意 。15 笔者以为, 分享经济的本意而言, 其本质特征应该是:点对点的形式、借助互联网依靠网络平台匹配信息、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应是闲置的资源或者过剩产能, 分享经济的实现使得资源使用
10、权最大化、效益得到最大化发挥。所以即便公司想分享其闲置不用的机床, 亦是分享经济, 不因其为商主体而受限, 只要是点对点的形式即符合分享经济的主体要求。在社交网站以外自个建立网络平台连通供需两端亦是分享经济, 也就是讲只要借助了互联网这一媒介, 即符合该要求;分享区别于 专享 的核心便是实现了使用权的最大化, 弱化了所有权, 这就是分享经济的本初内涵所在。 (二) 分享经济的新指向 随着分享经济的发展, 面对p2p或者更准确的讲是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形式下带来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交易主体单一的问题, 16分享经济发生了新变化, 分享经济已不同于曾经的理想主义范
11、式。比方分享经济的典型公司Uber原来是一个基于汽车分享集合的社区, 如今似乎在进行的是跨国出租车服务。Airbnb曾经宣扬其作为一种在私人住宅享闲置房间的方式, 如今它的业务中包括一些专门用于商业目的房屋和公寓。17问题是假如分享经济平台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并非闲置的资源或者过剩的产能, 能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分享经济呢?可能是如今分享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发展迅速的滴滴快车和专车业务, 还是国内大部分打着 分享 字眼的新型平台如分享单车、分享雨伞、分享充电宝、分享篮球等等, 都不是利用社会闲置资源, 而是分享平台自个购置资源, 利用本身平台, 让渡使用权给个体, 实现资源的利用。并且随着平台
12、整合和用于交易的资源的类型的扩大, 不仅自然人的闲置资源和平台本身投入的资源能够进入, 自然人、企业等主体的各种资源都有进入的可能。必然扩张分享经济平台连接的主体, 自然人、企业和平台本身都有可能成为资源供应端的主体, 需求端自然可以能是自然人或者企业。于是, p2p形式下c2c、c2b、b2c及b2b等都相继出现。那么, 该怎样理解当下的分享经济形式?笔者以为分享经济相比以往突破了闲置资源的利用范围, 打破了传统非商主体之间进行资源共享的形式, 但是并没有偏离分享经济点对点的特点, 仍然注重互联网平台的接入 (access) 和对资源使用权的最大利用。所以, 与传统分享经济愈加强调接入闲置资
13、源相比, 当下的分享经济可能愈加指向 接入 (access) 。 (三) 分享经济与互联网经济、互联网+、平台经济 一般以为, 互联网经济是网络时代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 电子商务、移动互联、搜索引擎、数据服务、网络游戏都是互联网经济的典型特征。18互联网经济是由互联网所衍生出来的各类经济活动的总和。 互联网+ 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 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 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 构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19平台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商业形式。平台经济为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种现实或虚拟的空间
14、。在平台经济形式下, 交易双方在平台提供者或平台企业的组织下, 通过信息纽带缔结在一起, 平台企业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空间、撮合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20由此可见, 互联网经济应该是涵盖互联网+、平台经济和分享经济的概念。互联网+强调互联网与实体经济各领域的连接, 而平台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享经济应该亦属于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涵摄范畴。尤其在平台经济范畴下, 强调平台的作用, 而平台的作用可谓多种多样, 如信息发布, 社交、商品和服务的买卖等等, 诸如百度、腾讯、淘宝、京东商城、当当、亚马逊、携程、美团等等企业均属于平台经济的范围内。但是分享经济较之不同的是, 分享
15、经济强调是对资源使用权或者服务的有偿或者无偿的利用, 不是仅仅的信息发布, 也不是为了处分所有权, 主要是为了知足使用者及时性需求, 而非购买。分享经济一定是使用权的让渡, 而非所有权的实现。因此, 如京东、淘宝等虽属平台经济但却并不是分享经济的类型。分享经济应属平台经济的一部分。由是, 笔者亦以为, 将分享经济的资源供需两方定义为 卖家 和 买家 21并不准确。 三、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进路 由于分享经济属于新型的商业形式, 也必然带来众多新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卫问题, 平台的市场准入问题, 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准入及权益保卫问题, 税收, 垄断, 不正当竞争, 社会秩序与安全以及金融安全等等。固
16、然法律并没有及时有效地提供制度供应, 但是它必须挑战分享经济带来的不稳定、不安全以及利益失衡, 对于分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 分享经济法律规制的理念进路 分享经济形式极大地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率, 节约了社会成本, 有利于环境保卫;分享经济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生活, 提高了市场调节的效率乃至整个社会的效率。除此之外, 分享经济还带来了四个关键的经济影响:改变资本的 影响力 , 增加现有资本、资产或劳动的影响力;规模经济与区域 网络效应 , 促进供应面规模经济向需求面规模经济转变, 使得任何用户对某个商品的使用量增加都会提高其对其他用户的价值 (有时是对所有用户) ;增加多样性, 同时
17、等于增加了消费;提高了民主化的时机, 随着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界线的模糊, 拥有能够生钱的资产的人口比例有可能明显扩大。22可见, 分享经济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 作为一种经济形式的创新, 上述优点使它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因此, 对于分享经济进行规制的理念层面的考虑进路应是在允许分享经济发展, 鼓励分享经济创新的前提下对于分享经济的本身及其外部性所牵涉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平衡, 对所牵涉的自然人、企业、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同利益的保卫予以调整。 但是与此同时, 也应该看到当下分享经济的复杂性, 对于分享经济进行合理分类并分别予以适当规制的必要性。 (二) 既有分享经济法律规制评析 围绕分享经
18、济以及分享经济中的详细类型, 如分享专车、分享房屋、分享单车、分享金融的法律规制学界不乏考虑。蒋大兴教授等以为应从分享经济牵涉的关联主体 、平台企业、既有企业、买家、卖家、非介入者出发, 分析华而不实复杂的法律关系。23而唐清利教授则以为改变研究进路为:把分享经济运行特点和分享公司法律构造结合起来考虑, 有可能获得更科学的规制形式。24另外, 还有学者以为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所设定的回应型规制框架, 秉持民主和效率的理念, 以非解释主义进路, 讨论规制之下的深层理据和价值, 在创新与规制之间保持动态平衡。25学者们都从各自视角出发, 为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不同的进路, 但是对于 分享经济 这
19、个名词背后发生的变化却很少给予关注。而认清分享经济当下的指向, 根据分享经济的发展, 针对分享经济的不同目的进行区分, 以此作为当下分享经济规制的进路和逻辑起点, 似是更为前提性的要求。 (三) 分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进路 分享经济随着本身的发展, 内容越来越丰富, 既包括分享经济的本初内涵, 也涵盖了分享经济的新指向。它既包括传统的分享出行、分享房屋、分享厨房、分享工具等类型, 也包括分享汽车、分享单车, 分享充电宝、分享雨伞、分享篮球等新类型。既有Uber、Lyft、Airbnb等传统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也有摩拜单车、ofo单车、街电充电宝、来电充电宝等新型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
20、, 分享经济本初更为强调对闲置资源的利用, 如Uber最初利用的都是自然人手中闲置的汽车及汽车空间资源, Airbnb利用的是房主闲置的房间资源。而新型的分享经济共享的资源却愈加多元, 转而愈加强调 接入 , 既有的自然人手中的闲置资源、平台自购的资源、其他商主体的资源等都能够接入平台, 尤其如滴滴出行类平台其资源已经甚为多样, 包括自然人的汽车、出租车、平台自营车等等;而分享汽车、分享单车、分享充电宝、雨伞、篮球等领域其资源主要是平台企业自个购得;还有一些如会小二、会唐网、酒店哥哥等提供会场、酒店分享的平台的诸多资源是来自于商主体。由此可见, 以分享经济的复杂, 而要对其进行规制, 首先应认
21、清当下的分享经济的现在状况。分享经济本身传统形式与当下形式的分离, 应该是对分享经济规制的前提。笔者以为在区分分享经济类型的基础上, 对分享经济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是最为切实的进路。而区分的标准应该是分享经济本来的目的。 分享经济出现之初强调对于闲置资源的利用, 在知足需求者需要的同时, 实现了闲置资源的利用, 同时由于达成分享, 节约了社会资源, 有利于解决城市发展窘境, 有利于环境保卫。这是分享经济利用原有的闲置的资源带来的宏大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讲, 分享经济对于增进全人类的福祉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 笔者以为当下新的分享经济是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的。其利用的资源是多元的。华而不实
22、存在大量的资源是专门为了用分享经济形式营利而获得 (购得或租得) 的。由于分享经济具有信息的高效接入性, 使得资源的利用特别便捷, 资源的高效利用成为可能, 也让这些资源做到了使用者随时随地的 分享 。但是, 细思其交易构造却发现它与传统的资源分时或者分块出租的租赁行业并无二致。能够讲, 新的分享经济实际是传统租赁经济的线上再现。而这样的再现威力是强大的, 由于分享经济平台信息收集的宏大能力, 是传统的租赁行业根本难以企及的, 其对于传统行业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固然这种分享经济也具有进步意义, 但就本质而言, 仍然延续着传统租赁经济的基本形式。将其与传统租赁经济形式比拟, 本质一样, 介入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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