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查阅权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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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查阅权研究,法律毕业论文摘 要: 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查阅权,而其范畴遭到了“不正当目的 的限制,在实践中,对于“不正当目的 的认定界线模糊。另外,股东作为企业投资人,其权益假如得不到保卫,对于公司管理和公司长久发展来讲都是不利的。因而,明确“主营业务 以及“本质性竞争关系 的概念,解读“不正当目的 的范围和边界,有利于股东查阅权的保卫,平衡双方利益,稳定企业经营。 本文关键词语 : 公司管理;股东查阅权;不正当目的;股份公司;经营; Abstract: Shareholders have the right to inspect the company s opera
2、ting conditions, and its scope is restricted by “improper purposes . In practice, the boundaries of the definition of “improper purposes are blurred. In addition, if shareholders, as corporate investors, have no access to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be protected, it will be detrimental to the company s
3、management and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Therefore, clarifying the concepts of “main business and “substantial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and interpreting the scope and boundaries of “improper purposes will be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shareholder s inspection rights, balancing the inter
4、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stabilizing business operations. Keyword: enterprise management; shareholder s inspection right; improper purposes; stock company; operation; 1 、问题的提出 不同于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于组织架构的归属不同,所有权归于股东,而管理权归于董事会。法律赋予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而享有包括股东收益和表决权在内的权利,但是股东要实现权利的前提是对公司事务知情,因而,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
5、重要保障。通过知情权的行使,股东能够关注怎样防止经营者利用股东授予的权利而盲目追求其本身利益。而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防止经营者的谋求目的偏离股东的预期,以此保卫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中小股东的投资利益1。知情权中最值得讨论的是股东的查阅权,通过查阅公司的文件资料,就能知晓公司的发展状况,方便股东及时开会及时决策。但是,这个查阅权有着行使的限制假如有不正当目的,那么公司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假如不对这个概念进行明确,那么股东权益便形同虚设,股东也无法保证自个对公司的控制权。 2、“不正当目的 的认定讨论 2.1 、股东查阅权目的限制的合理性 (公司法在条文设置上以“正当目的 为核心,为股东和
6、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个平衡的机制设计。对股东而言,正当目的是行权的必备条件;对公司而言,不正当目的是阻隔股东查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重要工具2。能够讲,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制约的具体表现出。首先,若股东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则其查阅不属于好心,公司的商业机密对公司而言意味着无限的竞争力和经济价值,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要素,若泄漏将给公司造成损失,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都将或多或少不利于企业的运作及盈利3。其次,股东的知情权遭到“不正当目的 的限制,让其成为相对权利,这一前置条件能够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既维护股东利益又防止权利滥用损害公司利益。最后,公司真正的管理者并非股东,假
7、如赋予其随意查阅的权利,可能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划定股东查阅权的合理行使范畴,能够维护好双方利益,既鼓励股东投资又维持公司运转,同样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4。但是,对于这个不正当目的的内涵到底怎样认定,当前却没有定论,仅在(公司法的解释中列明了一些能够被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 2.2、 主营业务竞争关系的本质性判定 对该解释条文进行解释,能够发现,该解释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怎样认定业务间的竞争关系,而这里又牵涉两个概念的认定,主营业务和本质性竞争关系。华而不实,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达成其经营目的而进行的一些日常活动,对于怎样认定其范围的问题,有人以为应该根据表征进行判定,也就是讲,根据工商登
8、记的营业执照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来认定其主营业务,也有观点以为应该根据本质情况进行认定,即假如根据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确实出现了竞争业务,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两公司的日常业务,将两个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形式及收入来源等作为判定标准5。 本文以为本质认定的标准更为正当,由于仅仅根据工商登记的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难以真实地判定公司的营业范围,而根据其详细业务和收入来源作为认定标准的话,更能实现个案的平衡,有效保障公正性,进而正确认定股东在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后能否有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否则,根据前者观点可能导致错认竞争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是竞争公司通过章程的修改躲避相关
9、审查,难以保障公司的正当权益。 同样的,在本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上,对现存观点进行审视,也会发现一些问题。有观点以为若公司能证明股东与其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就能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6,能够推断得出目的的不正当性,另一观点则以为市场主体之间只要存在商品、服务互相间有可替代性、顾客群一样等情形即可讲明具有竞争关系。其实在当下经济环境下,多个股东身份是极为常见的情况,(公司法中的同业禁止主体仅明确列出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假如一般股东都由于同业禁止而不能行使查阅权,那么拥有多个身份的股东其实就被强加法定外的义务,并不能实际享有知情权,违犯了立法初衷7。分析以上观点能够得出,实践中既不能将同业竞争的范围规
10、定的过宽,也不宜过窄,这两种观点都失去了平衡性,容易激发矛盾。不过,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竞争关系时会在这里基础上额外认定“不正当目的 的情况,笔者更偏向后者的观点,赞成将竞争关系的认定放宽,有间接的竞争可能性也纳入该范围,再结合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宽松性就会抵消。 2.3、“不正当目的 的司法认定 当知情权纠纷诉诸法律,一般而言法官会通过让公司承当举证责任的方式来分析股东的查阅请求能否合理,该举证责任内容包括为私人利益还是公司利益,商业机密获知会对公司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能否存在本质性的同类业务竞争三项。 以最高法公报案例中的“李淑君等人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8为例,原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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