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的法治意义、主要内容与构建策略,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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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校的法治意义、主要内容与构建策略,行政法论文内容摘要:依法治校的精神关系到依法治校在我们国家的施行和实现。其科学内涵应当包括学校具有法律地位、具有法治思维、具有法律人格、具有法律行为等方面。其法治价值在于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理性, 它应当从学校治理体系、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等方面得到诠释。依法治校是实实在在的, 它的基本内容构成具体表现出于法律渊源、法律主体、法律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环节。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依法治校的实现途径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题中之意, 应当通过依法定位学校、依法治理学校、依法评估学校、依法助益学校等途径予以实现。 本文关键词语:法治; 学校治理; 法治精神; 我们国家
2、有关学校治理的法律典则已经有很多部, 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老师法等, 与这些典则相适应的便是学校治理的法治化。仅从当前我们国家公布的法律典则的角度看, 我们国家似乎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校的道路。然而,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了顶层设计, 这个设计使我们国家传统法律治理的内涵发生了深入变化, 也使得依法治校的精神有了全新的内涵。那么, 究竟怎样在新的法治格局下对依法治校的精神进行解读, 就成了依法治国和学校治理中的一个热门问题, 而该问题在我们国家学界尚未有成熟的理论和见解。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笔者撰就本文, 拟对依法治校的精神进行初步解读, 并希望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 一、依法治校
3、的涵义 所谓依法治校, 就是指国家在各个层次的学校治理中以法律手段而为之, 例如以法律手段指导和规制治理学校的行为, 以法律手段认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 以法律手段使学校的行为和学校的其他活动都能够贴上法律或者法治的标签。对依法治校含义的理解, 应当注意以下切入点。一方面, 要将依法治校的含义与法治国家的含义予以契合, 在法治国家的含义中,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制定,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的规范体系, 它是由相对静态的法典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这是法治国家的首要内涵。二是法律施行, 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将静态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法律事实予以结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的论点已
4、经成为共鸣, 可见法律典则与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亚里士多德对此有愈加深切进入的认知: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能够服从良法可以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 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 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1983, 第199页) 三是法律监督, 从广义上讲, 监督也是施行范畴的内容, 但它与法律施行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我们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对法律监督是这样界定的: 加强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5、, 努力构成科学有效的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加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施行法律保障, 就是讲法律的典则、法的施行以及法的监督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或者精神基础之上, 这些物质或者精神的因素是法的施行的内外在条件。人们将它们归到保障体系的范畴。依法治校与法治国家的上述内涵是相辅相成的, 进而言之, 我们揭示依法治校的内涵不能游离于法治国家的上述内涵之外。另一方面, 依法治校的聚焦点在学校的治理, 依法治校是与其他非理性治校相对立而言的, 例如通过强权治理学校的形式, 通过经济手段治理学校的形式等。由上面两个方面切入, 我们能够将依法治校的内涵表述为以下方面。 第一, 使学校具有法律地位。定位学校能够
6、有多种途径, 例如从政治上对学校进行定位, 从行政上对学校进行定位, 从社会发展的经过中对学校进行定位, 等等。而法律定位同样是学校定位的一个途径。在依法治校的含义之外, 学校的定位主要是法律之外的定位, 就是没有用法律手段确认学校在法律上的地位。当然, 学校在政治上、行政上的定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是必须的, 例如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就将学校定性为的事业单位, 定性为政治的组成部分, 这样的定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对学校以行政化的手段予以调整, 使其与行政系统的组织形式具有较明显的类似性。毫无疑问, 政治的和行政的定位途径都不是依法治校的内涵。换言之, 依法治校要
7、求必须从法律上对学校进行定位, 就是要赋予学校以法律上的地位, 让学校能够成为若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学者对法律地位及其价值做过这样的解释: 法律在外表上虽感恐惧, 但可保卫善良百姓, 有如父母保卫疼爱子女, 这是讲人民的过失如予宽大处理, 虽属恩泽, 但如经常如此, 小人将嚣张, 弊害众生, 社稷则难予治理。因而, 如以法治国, 小人因恐惧法律, 最初虽会批判法之严酷, 看似很难统治, 但时间过后法治上轨, 国家顺利统治, 百姓反而幸福。 (谢瑞智, 2008, 第179页) 由此可见, 将相关主体框定在法律和法治的语境之下就是赋于其法津地位, 它排挤了这些主体的非法律行为和非理性的状态。依法
8、治校就使得学校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一样, 能够以法律身份从事这样和那样的活动, 这是依法治校含义中最为核心的, 也是依法治校的始点。 第二, 使学校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概念在我们国家官方文件中已经得到认可, 它指的是相关主体在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履行某种职能时的思维定向, 而这个思维定向要具体表现出出法治的逻辑。因而, 法治思维就是受法律指导和约束的思维, 是受法律逻辑所制约的思维, 而且是能够带来相应法律后果的思维。这华而不实包括相关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而且还包含着他们对法律的情感。伯尔曼就指出: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2020, 第
9、7页) 总而言之, 法治思维是排挤法律之外的其他非理性思维的思维方式。依法治校要求学校在治理经过中摒弃其他非理性的思维方式, 选择法治思维, 包括学校的管理主体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 包括学校治理经过中其他主体对法律的敬畏, 等等。当然, 依法治校从一定意义上讲, 主要是治理学校的权利行使主体, 就是学校的组织系统和领导系统, 而学校的法治思维也主要具体表现出在组织系统和领导系统上面。假如学校的行为方式没有遭到法治思维的指导或者学校治理主体还没有构成法治思维, 那就讲明还没有构成依法治校的基本格局。 第三, 使学校具有法律人格。着名法理学家凯尔森对法律人格做过这样的概念界定: 法律上的人 (le
10、gal person) 的概念是在陈述实在法时所使用并且同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概念密切联络着的另一个一般概念。法律上的人 (按定义来讲, 它是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主体) 的概念, 符合一种想象, 即需要有一个权利与义务持有者。 (凯尔森, 2020, 第93页) 以此而论, 法律上的人格 是一个相对刚性的表述, 它是指某种主体假如具有某种法律人格, 它就会遭到相关法律上的硬件的约束, 如它有法律上的名分, 有法律上的行为方式, 有法律上的行为后果等。而反过来讲, 某一主体若没有法律人格, 它可能就失去了某种主体所需要的刚性要件, 它的人格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 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会随着
11、问题范畴的变化而变化。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的人格不是柔性的而是刚性的, 要求学校不要随着语境的变化而使其人格发生变化, 要求学校不以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认知方式的变化, 等等。学校具有法律人格, 是学校能够进行独立判定和独立行为的前提条件。讲到底, 学校的法律人格牵涉学校与的关系, 牵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也牵涉学校内部诸关系。我们注意到, 我们国家众多教育法典都以不同的方式认可了学校的法律人格。例如, (教育法第29条、第30条等, 尤其在第31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当民事责
12、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四, 使学校具有法律行为。学校是一个实体, 这个实体是一个活生生的主体, 它施行着这样和那样的行为, 例如学校能够对行政系统有所诉求, 学校能够对司法系统有所诉求, 学校还能够对立法系统有所诉求等。除此之外, 学校也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这样和那样的影响, 与它们进行着这样和那样的能量交换, 例如, 当学校办学时, 它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必须有办学的主体资格, 必须能够施行招募生源和分配的行为。学校和上述主体的关系形式都与学校本身的行为有关, 而学校作为一个实体也必然有着行为形式上的选择。学校
13、能够使自个的行为具有相应的经济内涵, 例如营利性学校就会尽可能使自个的行为符合经济要素。当学校和学生发生关系时, 它的行为则可能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事实上, 我们国家的高等院校在一定范围内施行着行政行为, 由于它们是一种特殊的因受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受权组织。因而, 怎样使学校的各种行为与法治关联, 就显得特别重要。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属性, 至于它们的行为归入到哪一个部门法中则是能够讨论的问题。但无论怎样学校的行为假如没有贴上法律的标签, 依法治校就必然存在短板或者空缺。 二、依法治校的法治价值 依法治校从本质上讲主要是要理清学校与政治或行政的关系, 学校与经济或者利益的关
14、系, 学校与社会或者其他因素的关系。就学校与政治或行政的关系而论, 长期以来我们将学校作为政治与行政的组成部分, 例如要求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必须是懂得教育的政治家, 又必须是懂得行政的教育家。这个理念从学校治理的相对较大的价值上看, 是正确的, 即是讲它并不存在错误或者不当, 但我们必须强调的是, 这只是学校定位和功能的一种考量方式, 而不是学校定位和功能的全部。依法治校首先就要厘清学校与政治或行政的关系。也许依法治校不完全排挤学校作为政治和行政机制组成部分的事实, 但依法治校必须强调它首先是法律上的问题, 它首先必须和国家宪法与法律发生联络, 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制对象, 是依法治国中的基本
15、环节。它不只是对政治和行政的补充, 而是要求它的任何政治和行政的定性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前提, 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中进行演绎。就学校与经济或者利益的关系来讲, 学校的行为不能不牵涉一定的经济因素, 由于学校有可自个支配的财产, 有运作经过中的经费支出, 而且有些类型的学校本身也具有营利性。学校有着自个的价值判定, 所以将它作为存在于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利益实体, 也是讲得过去的。但在依法治校的涵义中, 学校与经济上的相关性、利益上的相关性, 都建立在法律之上, 这些经济或者利益关系是法律关系的结果, 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前提和条件。就学校与社会和其他多元主体的关系而论, 学校作为一个活生生的办学主体, 不
16、能将自个游离于社会系统之外, 它时刻要和其他主体发生联络。这些联络假如不用法治进行考量, 则可能会遭到经济规则、传统习惯和道德规则的制约。而依法治校则使得所有这些法律之外的调控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也就是讲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和其他多元主体的关系, 从社会学的角度上分析, 是正当的, 但这些分析也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对依法治校价值的理解, 若从深层考量, 就必须与上面三个方面予以结合。从法治实践的角度来看, 依法治校的价值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以下方面。 第一, 构建学校治理体系的价值。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社会治理 的概念。在社会治理概念提出之前, 我们国家一直使用的是 社会管理 的概
17、念。学校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也存在由管理向治理转化的问题。传统的学校管理凸显行政系统对学校的管理作用、对学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作用。在这个以管理为导向的治理方式中, 行政权起着核心作用, 这也使得整个学校的关系贴上了行政化的标签。而社会治理的概念渗入学校以后, 就要求学校建立一种新的治理体系, 这个新的治理体系以学校的自我治理为核心。但学校的自我治理不是无原则的自我治理, 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自我治理。固然我们要求学校的治理要去行政化, 但我们绝对不能要求学校的治理要去法律化。基于此, 依法治校讲到底是在新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构学校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 也是建构学校治理体系的不二选择,
18、 可见依法治校具有构建新的学校治理体系的价值。 第二, 将学校纳入法治社会的价值。我们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提出, 依法治国要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人民出版社编, 2020, 第4页) 。这三个基本元素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国家是愈加宏观的东西, 也是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内容, 或者讲是依法治国的归宿。法治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它主要是对国家权利体系的治理, 如对行政系统的治理, 对司法系统的治理等。而法治社会则是最为基础的东西, 它在依法治国中固然处于相对末端的位置, 但它最能够具体表现出依法治国的价值。那么, 法治社会究竟包括什么样的治理含义呢?仅从字面意义上看, 它排除
19、了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治理内涵, 将侧重点放置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上, 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法治主体的组成部分, 要求它们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要求它们的行为方式具有法律属性, 等等。学校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在学界有不同的认知, 单就法治的语境进行定性, 它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类型。这便使它自然而然地属于社会主体的有机构成。依法治校使学校在法律地位、法治思维、法律人格和法律行为上都有新的内涵。这就使得整个学校的治理是法律的治理, 而不是法律之外的其他非理性治理。因而依法治校便将学校纳入到了法治社会的范畴, 这是它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 即构成当代学校管理制度的价值。在高等院校
20、, 人们近年来强调当代大学管理制度。所谓当代大学管理制度是对传统大学管理制度的否认, 它要求大学的管理要有新的时代特征, 要符合新的时代精神。假如讲传统的大学管理制度是相对僵化的话, 那么当代大学管理制度则要求具有更大的灵敏性。假如讲传统的大学管理制度是比拟封闭的话, 那么当代大学的管理制度则要求相对开放、相对包涵。假如讲传统的大学管理制度强调本土属性的话, 那么当代大学管理制度则强调全球化的属性。总而言之, 人们关于当代大学制度有着若干共鸣, 例如, 有学者就对当代大学的特性做过这样的评价: 由古典大学到当代大学, 大学组织的治理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由校内老师自治走向了企业化治理形式, 社
21、会介入大学治理成为常识, 校内管理主义兴盛, 老师权利遭到限制。 (李立国, 2020) 这个评述相对客观地描绘叙述了当代大学制度的特征, 这些特征均表示清楚当代性、规模性、超前性是当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属性, 而这些属性都否认了传统的作坊式的大学制度的特性。毫无疑问, 新的大学制度所要求的是大学的治理制度与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制度的契合。当代大学的治理制度必须和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学的治理制度相契合, 这本质上是要求大学的治理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大学是这样, 而其他层次的学校也不例外, 例如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 它们都生存于当代社会系统之中, 都具有当代属性。所以, 小学、中学和职业学校同样要有当代的
22、管理制度, 而这个当代的管理制度最终也必然归结到法治之中。 第三, 补充依法治国内涵的价值。在我们国家传统的依法治国概念中, 依法治国基本上被限定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之中, 就是讲我们将依法治国与静态的法律体系的完善相等同了。而在新的理念之下, 依法治国要求由静态而动态, 由微观而宏观, 由规范体系而治理体系, 等等。依法治校在新的法治格局下, 具有了动态化的特征, 也已经超出了相对微观的范畴。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中, 法治国家、法治和法治社会必须高度契合。我们知道, 我们国家近年来在法治的建构中采取了众多积极举措, 也获得了明显成就, 行政六法 的制定就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与法治的建设相比, 法
23、治国家的建设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短板。而法治社会的建设, 则愈加滞后, 这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描绘叙述中能够得到佐证: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史无前例、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史无前例。 (人民出版社编, 2020, 第2页) 由此可见, 依法治校不单单是一个对学校治理的问题, 它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 甚至是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讲, 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教育体制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举国体制, 在这个体制之下, 国家在学校管理中并不是无所作为, 恰恰相反, 国家行为在学校管理中起到了主导作用。由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制度尚未完全构成, 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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