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实质条件修正后的不足与完善,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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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的实质条件修正后的不足与完善,刑法论文摘 要: 假释的本质条件是假释适用的关键,它反映了假释的价值追求。我们国家1997年刑法将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作为假释的本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 确有悔改表现 的认定进行了解释,但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标准仍不清楚明晰。针对理论质疑与操作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八)将假释的本质条件修改为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考察各国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固然各不一样,但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是在实践中必须坚持的本质条件。需要引入以 善良公民 为中心的 再犯评估 系统,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此,我们国家的假释工作才会获得更大的进展。 本文
2、关键词语: 假释本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Abstract: The substantive condition of parole is the core, which reflects the value of the target of the parole. Our criminal law in 97 regulated that indeed repent, no longer harm of society as the basic conditions for parole.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made an expl
3、anation for real repent, but there is still no standard for no longer harmful to society . With the theoretical doubts and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Criminal Law Amendment(eighth) regulated that the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of parole as a true repentance, and there is no re-offending risk . Examine
4、the provisions of the parole conditions, the risk of true repentance, there is no re-offending, the nature of conditions must be adhered to in practice. But it requires a scientific prediction of the risk of re-offending,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facilitate the parole practice, China s parole will ac
5、hieve greater progress. Keyword: parole substantive conditions; no longer harmful; re-offending risk; kind citizen; 佩特森有句名言: 你不可能在监禁状态下培育一个人的自由(意志)。 1P478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一定的刑期内的悔改表现,确定其能否具有不再危害社会的特性而附条件将其予以提早释放的制度,被释放者要在相关机关考验下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它具体表现出了行刑社会化思想,有利于弥补监禁刑的弊端2P339。假释的本质条件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
6、通过行为表现和其他因素而反映出来的能适应社会的一种倾向或趋向。3P159尽管假释制度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适用,在我们国家,假释制度的发展亦有百年历史,但这项力倡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人道、具体表现出教育刑思想的制度并没有因法治建设的推进而得到切实贯彻。自(大清新刑律公布以来1,我们国家的假释制度经过了批判性的继承,逐步从规章以及最高法院批复走向立法定型。多年的司法实践表示清楚,少用假释,多用监禁,这是防止释放者再犯后责任追查的金科玉律。固然我们国家刑法对假释的本质条件进行了修正,但假释制度的适用蹒跚不前,而假释适用偏低,将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不符合国家治本安全观的要求。2因而,我们需
7、要对被假释制度进一步展开讨论。 一、假释本质条件规定之回眸 我们国家1997年刑法对假释增加了条文规定,假释的程序以及考验期内的考验都得到进一步细化。固然我们国家刑法规定了假释的本质条件与消极条件,但假释制度并没有因而而被司法机关广泛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障碍重重,谨小慎微。我们国家自1979年刑法公布以来,一直坚持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本质标准,直到(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除了假释的本质条件之外,刑法还有一些十分的条件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这被称之为假释的消极条件。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深远影响
8、,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的报应观念具有强烈的社会效应,对于犯罪的宽宥缺乏群众基础;再加上刑罚执行中的腐败行为,使得这项因人制宜、赏罚分明的制度在实践中黯然失色。对于行刑机关来讲,其改造质量面临着多方面的质疑,到底是将其打造成改造罪犯,使其成为善良人的熔炉还是将其变成培养罪犯的温床,这是令监狱长期以来惴惴不安的困局,重新犯罪问题使执行机关不断面临着现实而又无法抗拒的风险。面对此种风险和西方非监禁刑获得的成功及其在我们国家(如社区矫正)的不断推进,监狱缺乏应对风险的自信心和抗压能力, 内外交困 。因而,对假释本质条件的设定需要考虑刑罚执行的现实,重新审视 不致危害社会 这一本质条件存在的弊端,
9、以便更好地理解修正假释本质条件的动因。 (一)理想化的预测结果欠缺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仅对 不致再危害社会 进行了粗略界定,而没有对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认定标准进行细致描绘叙述。据此(规定, 不致再危害社会 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有残疾的(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丧失作案能力 是一种行为能力的判定,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其符合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条件要求,由于不能施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人当然不会再危害社会。对不能
10、施行犯罪的人没有必要再对其适用监禁刑,将其作为假释的对象是合理的。但是 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是一种判定和预测,这意味着相关的机构要对罪犯被释放后可能施行的行为进行评估。 连一个一般公民我们都难以保证其不施行违法行为,更何况是一个还未出狱的罪犯呢?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行为遭到社会多种因素的作用以及个体的兴趣、喜好以及自控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而,进行再犯预测具有本身的参考价值,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对服刑人员进行全方位评价,这样对服刑人员就有更全面的把握。但对其评价准确性不能绝对化,
11、由于在设计评价根据时,可能考虑了无关的因素或者高估了非关键因素,而忽视了评价体系中相对重要的因素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即便评价的结果相对科学,也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根据,由于人毕竟不是一台能够缜密计算和精到准确操控的机器,一个针对一般特征的主体的评价结果对于特定的人或者讲处于特定情景之下的人而言,难以精准地预测其行为性质与类型。所以,以 不致再危害社会 或者 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作为为假释设置的条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二)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误判责任难以明确 有学者以为,假如简单地把假释犯重新违法犯罪的责任归诸监狱的假释建议或者法院裁定,显然是不客观的。因而,应明晰假释司法风险
12、责任,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假释犯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只要监狱在考核和呈报假释建议书的经过中能严格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法院能依法裁定,即便罪犯出监后又违法犯罪,也不应归责于监狱和法院。4这就产生一个悖论,既要认可相关判定的科学性,又要考虑相反结果产生的正当性;既要求相关决定产生效力,又不要求做出决定的相关司法人员承当责任。这使得相关人员有时机推卸责任,造成司法腐败的可能。 评价结果构成后,其法律效力的界定也是问题。假如赋予其司法上的评判效力,则当实践证明这种评判是有误的,即被假释的服刑人员释放后有犯罪的情形出现时,对服刑人员的处理按照刑法规定,撤销假释、重新收监。问题在于,做出再犯预测有误后,对相
13、关评估机构或者个人怎样处理?假如不给予相关评价机构以处理惩罚,就会纵容相关机构的违法行为,最终一个防控犯罪的举措却成为违法腐败犯罪的平台;或者取中间的状态,在一次评估失误后不给予处理惩罚、几次评估失误再给予处理惩罚,但这就有可能造成效率违法现象。刑法执行中所面对的服刑人员都是违法犯罪分子,他们由于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而入罪、最终接受法律的处理惩罚,这些人中有严重的贪污腐败分子、有集团犯罪的介入人,还有恶性事件的制造者,他们可能拥有大量的财产或者有不为人知的背景,极有可能利用自个把握的资源引诱、威胁甚至恫吓相关评估人员,评估本身也就是一项工作,在没有政治化色彩的介入下就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当相关评估
14、人员遭到引诱和威胁时,他的抵御能力是有限的。而严肃、公正的刑罚执行制度不能建立在少数人意志和品质的基础上,要防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被人为地缩小化或者扩大化的。 (三)过于严格的规定使假释和减刑适用不平衡 根据刑法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 (或有立功表现)能够适用减刑。而适用假释,不仅罪犯要有悔改表现,还强调 不致再危害社会 。所以,罪犯假如仅有悔改表现,也不符合假释条件。从本质条件的规定来看,假释的相关规定比减刑要严格。由此可见,假释制度在条件和结果上的设计违背了罪刑平衡原则。减刑制度的设计仅以 确有悔改表现 为基本条件,减刑之后犯人的刑期必然减少,没有后续的监督措施。
15、而假释制度的适用是在 确有悔改表现 的基础上,附加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规定;且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必须继续服刑,由于假释仅仅仅是假释放罢了,被假释的服刑人员仍然要遭到监管,其人身自由会遭到限制。根据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即便没有构成新罪,也要根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了紧箍咒,假释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个,而不像减刑释放人员,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由此看来,相对于减刑和假释人员的刑罚处遇,假释的条件规定愈加严格。 (四)假释预测结果科学而相关执行行为与执行理念相悖 对于被假释的服刑人员而
16、言,被假释并不等于其所受刑罚的终结,假释只是一种虚假的释放,形散而神不散,相关服刑人员被释放后仍然要遭到执行机关的监控,仍然在接受改造、在服刑,只是服刑的方式有了变化罢了。根据教育刑思想,刑罚之适用以预防犯罪为要,华而不实有两个基本的任务,一是要实现犯罪的控制;二是要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对于一个已经被确以为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人而言,由于他已经没有再犯的危险性了,则没有必要再对其继续执行刑罚。但是 不致再危害社会 只是我们国家相关服刑人员获得假释的条件,相关服刑人员被批准假释后,根据假释制度规定仍然要对其执行刑罚。这与当代教育刑观点和行刑个别化的观念不符。当然,这是从一个谬论归结到了另一个谬论。
17、 (五) 不致再危害社会 与假释规定本身存在矛盾 在我们国家现行假释制度下,对于将要被假释者而言,还应让其在遭到相关机关管束和监视之下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以培养服刑人员在无须监视的情况下在自由社会里的生活能力,以此来判定在没有执行机关管束情况下服刑人员能够控制自个的行为而不再犯罪的能力。这讲明相关部门在决定让部分服刑人员适用假释刑罚时,并不能确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已经消失,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还要在假释的执行经过中予以了解和确定。所以,假释制度本身并不要求被假释者到达 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条件,强行要求将 不致再危害社会 作为假释的成立条件是对假释制度的一种误读,也不符合假释制度设立的本身逻辑。 (
18、六)严格的条件规定使我们国家假释率持续走低 假释具体表现出了行刑社会化的理念,是将执行监禁刑的罪犯从矫正机构中依法、有条件地释放的重要途径。假释鼓励罪犯改正过错自新、弥补量刑偏差,有利于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的追求,并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行刑效果。据统计,美国年均65%以上的假释犯未违背假释规定,再犯新罪者不到13%,5P335加拿大90%的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99%的假释犯未犯暴力型犯罪。6正是由于假释良好的行刑效果,使得假释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运用。319952001年我们国家监狱假释罪犯占在押罪犯总数的比例分别是:2.3%、2.68%、2.93%、2.07%、2.1
19、3%、2.25%、1.43%。随着司法活动的深切进入开展,在有的省份假释比例更低,如广东省2018年假释比例为1.44%,2018年为1.71%,2020年为1.13%。4而最新的数据显示,我们国家服刑罪犯的假释率为2%。7监狱部门的实务专家以为,减刑与假释适用相比差异性大,缺乏配套的操作规范。8P376 不致再危害社会 作为假释的本质性要件影响到司法裁决,审讯人员很难把握和预测 确定有悔改表现 、 不致再危害社会 ,于是对假释的适用采取抑制的态度。执行机关担忧假释后犯罪人的复归表现,害怕被假释的罪犯重新犯罪或者施行其他违法行为,所以选择少用或不用假释。更有甚者,司法者愿意选择减刑代替假释,以
20、到达少犯、不犯错误,避免承当把关审核不严的责任,消极回避责任。而负责假释监督的检察机关担忧监督任务落实不了,也反对多适用假释,有些部门甚至将暂停假释作为防止腐败的途径。 宁可多关一天,也绝不轻易假释 ,成为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于假释的一贯态度,我们国家较低的假释率正是这种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出。据某在监狱工作人员的统计,近十年我们国家每年假释比例为1%左右,而且这1%中被假释者的剩余刑期都缺乏5个月。此时,减刑不易操作,于是便采取假释的方式方法,这使服刑犯无法享遭到5个月的 便宜 。从该表述能够看出,办案人员对假释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误差。假释并不是让服刑人员占便宜,而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追求,是非
21、监禁执行方式,假释的减少也不利于罪犯的改善与回归。 针对我们国家假释率偏低的现象,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努力细化相关的操作条件和流程,试图到达提高假释率的效果,如北京、陕西等地的执行机关一直在进行提高假释率的尝试。为了使假释后不再犯罪的标准明确化,上海市监狱局专门研制出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和再犯预测量表,要求监管场所对所有提请假释的罪犯均进行再犯预测,并将测试结果作为能否对其适用假释的参考根据。但从法律地位上看,再犯预测属性不明确,法院对此往往不予采信,承当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也无所适从。所以,当前我们国家假释率偏低的现象并不是相关执行机关、裁决机关、检察机关的不作为,其根本源头在于假释成立的本质
22、性条件的规定过于严格。 二、假释条件之立法修正 近代刑事人类学派的开山鼻祖龙勃罗梭在其着作(犯罪人论中写道: 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假如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关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种本性,它可能使人养成习惯。 9P352因而,需要反思假释的条件规定而不能因噎废食。执行制度的设计只要有助于提升改造效果,有助于执行的人道化、个别化,都是应当肯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对假释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正,对假释的条件进行重新界定。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3、,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能够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寓居社区的影响。同时,修正案对刑法中已经确定的禁止性规定予以保存并增加了对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禁止假释的规定。修正案对假释的修正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对服刑期条件进行大幅调整。这种修改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愈加严密,具体表现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修正之后的实际服刑期条件有所提高,由10年提高到13年,通过刑罚执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贝
24、卡利亚指出, 刑罚不仅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施行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假释立足于特殊预防主义,增进罪犯的悔改与复归。根据十分预防主义,只要犯罪人的内心性格已改恶从善,则刑罚的目的己经到达,即可不必再执行刑罚。10P352因而,对于假释的施行,不仅要遵守基本的前提条件,即遵守纪律、接受改造,而且要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赋予更长的服刑限度,使其接受更多的法律、道德以及文化技术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善良品格的构成。在我们国家周代(康浩中有 明德慎罚 与 刑兹无赦 之表述,也就是讲要德主刑辅,重视教化;而对于 元恶大罪 要从严处理。因而,修正对无期徒刑实际应负刑期的提高具有合理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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