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文学中对法律的研究,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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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在文学中对法律的研究,法社会学论文(秋菊打官司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学研究人员。对于广义上归属于文学的电影,能否合适作为注重社会现实研究的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对象,理论界向来有争议。本文拟就针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并且就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以及郭象(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做一些扼要评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 文学中的法律 研究的可行性 早在几年前,就有学者结合对美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现在状况,谈到了对于这一领域研究的窘境和意义。客观地讲,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学研究的显学,是理所应当的事。然而到了市场经济时代,文学就其载道的作用而言已经大大衰落。但是法律人仍需要熟悉文学经典中
2、对人性本质的反复拷问和多重打量,以填补法律本身功能的缺乏.正如郭象先生所言, 文学之所以能抵法律的缺乏,乃是由于它上演的是详细的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 总的来讲,文学中的法律素材仍然能够成为法律研究的有效对象。不过,沈明先生也在其文中表示出了对把文学中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忧虑,其一是担忧文学的题材多种多样,假如不是严肃写实的现实主义作品,能否能够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呢? 除了现实主义之外的作品,对于象征主义的、神秘主义的、荒唐派乃至魔幻现实主义的作品,又应该如何对待、处理和分析,才能够维系法学的本分呢? 二、我倒是以为这种担忧是不必的,原因如下 首先,文学
3、是人学.优秀的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和跨越一定时期的文学作品,必定是深入地反映了人性。诚然,有些文学作品并非写实的,而是神魔、浪漫主义、荒唐派和科幻作品,但是这只是表现手法上的不同罢了。任何文学作品若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则必然是反映了永远恒久的人性。郭象先生也以为, 我们读(红与黑也好,(罪与罚也好,得到的与其讲是有关法国或俄国的某人某时期处理法律难题的知识,不如讲是两位文学大师司汤达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人物性格的塑造、心理事件的刻画等等,为我们揭露的人性的根本问题。 其次,文学固然不是现实生活的直接记录,却是来自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文学是生活现实艺术化的反映。在冷冰冰的数据和逻辑之外,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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