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适应过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分析,经济法论文_1.docx
《新法适应过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分析,经济法论文_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法适应过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分析,经济法论文_1.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法适应过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分析,经济法论文由上图能够看出,旧的(劳动法力图通过将最低工资标准从最低生活标准的P0提高到P1,进而在保证充分就业N0的情况下,使纯粹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供需曲线整体上移,即S曲线变成S1曲线,D曲线变成D1曲线,最终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但事实上,由于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不法企业普遍存在,真正守法的只要部分国有企业,旧的(劳动法力图构成的S1并没有真正出现。国家为了保证S1的构成,只能将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P2的水平,以抵消不守法企业造成的最低工资水平的下降,使社会整体最低工资水平回到P1,进而保证整体上的S1和D1的存在。但是事实上,由于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不法企
2、业实际承当的最低工资P0和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守法企业实际承当的最低工资标准P2之间的差距,在统一的市场需求曲线D1的作用下,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不法企业构成了以S曲线和D1曲线构成的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N1超过正常的充分就业水平N0,进而竞争力大增,出现高速增长的趋势。而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守法企业则相反,则构成了以S2曲线和D1曲线构成的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N2低于正常的充分就业水平N0,竞争力削弱,增长缓慢甚至倒闭。最终的结果是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不守法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不对称的优势,整个市场出现不守法企业为主的局面。 实际上,私营企业在守法上的不佳记录不仅仅表如今劳动法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减
3、少企业用工风险,到达最终降低成本的目的,很多私营企业甚至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九十年代笔者在珠三角的某血汗工厂打工的经过中,就亲眼见识了这个企业扣留普通员工身份证,每月扣押100元工资作为押金,工资延迟两个月发放的所谓人事制度。 当然,这家企业还不算最坏的,至少比那些拖欠半年员工工资之后一走了之,或者对工厂实行监狱式管理,完全剥夺员工的人身自由,根本不在乎员工死活的老板要好了不少。华而不实所反映的问题已经不仅仅仅是企业能否遵守(劳动法,极端点的已经触犯了(刑法。在法律不能保卫普通员工,劳资双方气力比照又极其悬殊的情况下,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正常权益基本得不到保障,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又没有正常
4、的解决之道。在劳资关系最紧张的上个世纪末期,就经常有企业出于减员增效的目的,甚至在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都无法维持的情况下任意裁撤员工,不给任何补偿或者是象征性地给予极少的补偿。很多生活无着的被裁员的员工不得不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集众抗议,给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笔者当初在外面出差的时候,就亲眼见过几起这样的事件。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这固然给企业带来了有限的好处,但不仅造成劳动力的极大浪费,而且会引起社会动乱,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再加上此部分受害员工的消费能力缺乏,对经济增长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而从社会总体福利的角度来考虑,是得不偿失的。而实际最低工资的低下,加上资方通过企业内部的规定,将一系
5、列不平等的义务强加到员工头上,结果就是使员工的实际收入进一步降低。企业不合理的减负的结果,必然就是劳动者和社会不合理的负担的增加。 因而,这段时期,实际上出现的劳资矛盾不仅多而且程度也比拟剧烈。但是,由于法律本身以及法律执行和劳动者气力缺乏的原因,员工想通过法律途径保卫自个的权益是非常困难的,甚至企业的一些很不道德而且法律明文规定违法的行为,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本就没有遭到法律本质性的约束,上文所讲的甲企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的做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固然当时企业根本不同员工签订合同,辞退也是毫无补偿而且随心所欲,但这并没有造成什么大的费事,所以劳动纠纷的处理,只要公司
6、最高层兼顾一下就能够了。因而,固然员工的正常权益遭到损害的程度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较如今厉害得多,但实际上能演变成劳资纠纷的案例却很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劳资纠纷出现,往往非常严重非常棘手,由于其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在这时候已经超过了员工维权需要承当的各种风险和成本的总和。所以甲企业董事长在这一时期干脆就将此类纠纷的解决直接归入自个的职责范围。 综上能够看到,原有的劳动法律通过制造出一种接近于完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某种程度上侧重于促进经济发展,重视企业的利益而忽视了劳动者正常权益的保卫。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优先的战略。但这样的政策所造成的负面效果也是很严重的,一
7、方面企业通过躲避甚至是违背法律实现了自个的减负增效,另一方面却是劳动者和整个社会背负着本应由企业承当的沉重的负担。而且现实中最低工资长期在工人的简单再生产的水平彷徨,不仅不能使人民最大限度共享到经济增长的利益,而且使处于最底层的人民逐步丧失了改善生活条件,提高本身素质,进而寻求本身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时机,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状况还造成了法律的虚置,使法律的权威不能真正树立,对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而随着国民经济的起飞,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基本完成,旧的劳动法律的施行状况却使国民经济由于高素质人才的缺乏而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升级,企业也由于最低工资水平的过低而使最底层的劳
8、动者消费市场难以启动而发展受阻,最终从根本上威胁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的能力。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 三、立法目的及其影响 正是由于旧(劳动法施行中存在上述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从这里能够看出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完善和明确原有的劳动法,使之能更好地适应现实情况并得到真正的执行;二是保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保证企业最终是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句话实
9、际上包含着立法者对立法时的劳资关系的几点基本断定:一是劳动者同资方比照处于明显的弱势,进而需要专门的法律保证其正当权益的实现,这其实是劳动法存在的根本原因,这里再次加以强调;二是原有(劳动法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并且原有(劳动法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合适现有的社会情况,而由于第一点情况的存在,这样的结果必然是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三是上述两种情况结合起来,已经造成了劳资关系不和谐甚至影响稳定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出现,实际上意味着整个社会主要关系之一的劳资关系已经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假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的话,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和谐稳定。 结合上述的旧的(劳动法施行时的劳动力市场供需曲线图。很明显,国家
10、已经意识到了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不法企业不遵守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进而导致法律将纯粹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曲线S和D上移到S1和D1的失败。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就是要使此立法目的得到落实,通过制定更为科学的法律和更严格的执法,使法律得到适度的遵守,进而解决以私营企业为主的不法企业大量搭便车的问题,使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曲线由S和D重新回到S1和D1。其效果如以下图所示: 很显然,无论是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或者是由此而推出的立法者对当时劳资关系的三点断定,应该讲都是符合事实并且经过了认真考虑的。有的学者以为,新劳动合同法存在错误的人性假设,假设的条件是企业是强势的,企业主基本是黑心的;劳动者是弱
11、势的,劳动者基本是善良的。 显然,企业主未必全部都是黑心的,劳动者中也不缺无赖和坏人,根据法律主体的经济地位来判定其道德上的优劣,毫无疑问是很荒唐的。固然无从知道立法者本身能否有这样不合逻辑的认知,但就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讲,是不存在这种荒唐的假定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假定是企业是强势的,劳动者是弱势的,正是由于这样,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才需要法律的十分保卫。这是劳动法存在的前提,也是现实中和学术界公认的事实。假设此前提不存在的话,比方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主要为全民所有,职工直接介入企业管理,劳动者和企业不存在利益上的对立,不存在谁强势谁弱势的问题,劳动法的存在也就没有任何必要,而且事实上那段时期
12、也确实不存在所谓的劳动法。强势群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自然而然地运用自个的优势地位,进而获取更多的资源。这不是黑心不黑心的问题,而是经济规律使然。同样,劳动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在气力上同强势的企业难以竞争,进而处于利益容易受损的地位。这也不是劳动者善不善良的问题,而是其弱势地位使然。而某些学者想当然地从强势和弱势就推导出所谓的黑心和蔼慈善良的问题,才是真的不合逻辑。 因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其立法目的或者是立法宗旨上是没有问题的,也并不存在某些学者以为的对人性的某种一分为二的预设。实际上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某种程度上近似于纯粹的自由劳动力市场,根
13、据之前讲述过的理论,在这时通过一定的立法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涉,进而人为适度地抬高劳动力市场价格到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活水平之上,不仅能够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而且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达成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结果,而企业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方面的损失能够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得到补偿,还能够得到一个更为广阔的产品销售市场,以及和谐的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的劳资关系。很显然,这是一种劳资双方和社会均受益的三赢局面。那么,新的(劳动合同法运行的事实能否如此呢? 在第一章讲述的几个案例之中,就有两个是牵涉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是苏某变相解聘案,一个是工人最低工资争议案。假设企业严格根据
14、法律执行的话,苏某应该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然后很平和地离开企业,而生产线上的工人即便在停工期间也应该得到合同上规定的最低每月1800元的工资。但事实上是苏某被明明想炒掉他的企业 调动 到了一个他无法忍耐的新的岗位,最终在对企业的极度不满中没得到任何补偿就离开了,而生产线上的工人同样没有拿到合同上规定的每月1800元的最低工资,而是进行投诉的十人被企业解聘而剩下的员工继续拿公司决定给他们的法定最低工资。很显然,(劳动合同法在其实际施行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企业的守法行为同法律的规定大相径庭,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到达其保卫劳动者的目的。在上面讲述这两个案例的时候,已经从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
15、的角度分析了案例牵涉到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三方,劳资双方及相关执法机关的利益考量和理性选择。也就是讲,在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不能投入足够的执法资源以保证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达成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足够法律监督的大多数企业必然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在不付出应有的守法成本的情况下搭其它守法企业的便车。 四、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由于上述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其施行必然对企业之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进而引起很多企业从舆论到实际行为方面的抵制。当然,这些抵制不仅仅仅是由于既得利益的影响,相当程度上还是由于对相关规定的误读。下面将从受企业批评的主要条款入手,分析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对企业行为选择
16、的真正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中遭到企业批评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广受企业批评的条款主要包括下面几方面: 1关于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中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
17、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详细规定。认真分析本条的三个子条款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个条件,华而不实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的对象是在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应当讲,这两款的争议是比拟小的,由于假设某个劳动者在同一个企业工作满了十年的话,企业和劳动者相互之间契合度已经相当高了,劳动者在称职方面应当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
18、动者还是企业本身应当都是能够接受的。 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同企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假如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要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个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别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客观来讲,这条的订立是为了稳定社会就业,保卫劳动者,但是对于企业来讲也确实增加了一定的风险,最终表现为一种新的负担。由于一旦签了两次劳动
19、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愿意而企业又不想将其辞退的话,就自动升级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假如不出现特殊状况或其辞职,企业就要让他工作到退休。而在这期间假如劳动者一直都能很好地同企业契合那就一切好讲,但是总是会出现某些风险,比方企业很难通过辞退这样的员工的手段到达减员增效的目的,由于没有辞退的压力员工可能进取心减弱进而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率的提高等。 2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
20、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颁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21、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条款,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较之前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成倍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是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管该员工在企业的工作表现怎样,都需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的一系列规定都旨在引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倾向性保卫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方,即便是根据劳动合同事先的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必须单方面向被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违犯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同日常的有劳才有所得的
22、道德原则相悖,而且最关键的是,这一条款毫无疑问会给企业雇佣劳动者的自由度带来很大的限制,同时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因而,这一规定同样遭到企业界的广泛批评。 3只能上不能下的劳动者待遇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条款的意思是讲,企业在同员工续签合同时,假设其没有维持原合同的待遇或者有所提高,那么员工就能够根据合同终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经济补偿。企业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在剧烈竞争的市场中优胜劣汰是在所难免的。在充满无数变数的市场活动中
23、,盈余亏损是不可预知的。企业获利增长,管理者必然会自觉提高提高员工待遇,否则的话企业本身对于员工也会逐步失去吸引力和凝聚力。企业获利微薄甚至亏损,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有所下降也是正常的。假如让一个利润有所减少,甚至面临亏损边缘的企业 打肿脸充胖子 在续聘聘员工时必须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对企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多企业可能会被拖垮。 以上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最受企业争议的一些条款,当然还有其它的一些新的规定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但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远远比不上上述的三方面的规定,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款,主要是个形式问题,对企业的成本影响不大,这里略过不提。 根据上述的企业界对新的(劳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相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