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路径,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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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路径,法律毕业论文摘 要: 大数据 杀熟 有违真诚实在信誉原则,是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们国家解释论者将大数据 杀熟 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 价格歧视 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 杀熟 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 杀熟 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 杀熟 行为、促进我们国家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关键词语: 大数据 杀熟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2、 Abstract: Big data affinity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t is a new type of price fraud that infringes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and fair trade. On the theoretical level, our country interpreters regard big data affinity as a price discrimination behavior, apply the concept of price
3、 discrimination in economic theory to legal subject and increase academic controversy and problems in practice. On the practical level, the price legal norm system that regulates the affinity behavior of big data is too broadly extended because of the unclear definition of price fraud, and it is dif
4、ficult to apply due to excessive competition. Clarify the price fraud attribute of big data affinity behavior, and legislate the connotation of price fraud and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to eliminate the chaos of law and competition, which is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big data affinity behavior and prom
5、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 s data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Keyword: big data affinity price discrimination; price fraud;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正在并已经改变传统的沟通、交往以及交易的方式,数字经济市场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股票交易拓展到在线商品和服务的购销等商业活动、服务,这些日益自动化的交易能够开创建立一个更为有效和透明的市场环境,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1。 但是,在以数字算法为基础的市场中,经营者能够通过收集用户信息,凭借大数据算法技术对消
6、费者行为进行 追踪 和定点 突破 ,进而开展个性化促销和有针对性地施行差异不同定价。与传统定价方式相比,大数据 杀熟 在行为方式上趋于技术化、平台化、数据化和可视化,因此在价格欺诈上表现得更具彻底性、隐秘性和复杂性。其以平台为主要施行途径,通过对用户消费数据轨迹进行定向跟踪,利用算法技术对消费者进行自动化分析并作出决策。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法虽已明令禁止类似利用搜索结果针对消费者进行区别定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该条并未直接区分 搜索 定价和 杀熟 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也未对它们的相关性予以明确讲明,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实践中的 杀熟 现象难以与(电子商务法进行有效对接,法律的实效
7、性不强,难以遏制大数据 杀熟 行为的产生。当前,解释论所采用的通讲以为,大数据 杀熟 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其持论根据主要从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第17条之规定推演而来1,然而,价格歧视理论在法治语境下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大数据 杀熟 法律监管缺失的主要障碍。 随着大数据技术运用的普及,利用大数据算法所推行的 千人千面 的定价策略怎样定性,有关价格规定的立法体系能否规范,将来立法修改应当怎样改良等问题,已然成为当下我们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亟待学界予以深切进入研究。 一、大数据 杀熟 的定性之争 以 大数据杀熟 为本文关键词语检索中国学术期刊能够发现,学界普遍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一种一级
8、价格歧视行为,而直接将其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的讨论少之又少2。 1价格歧视理论讲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同一产品和服务之时,针对交易条件一样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定价形式,进而实现销售利润的最大化。其基本原理在于,经营者通过提供无差异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并采取区别定价形式,以此到达消费者剩余最小化3的交易效果。在经济学中,价格歧视通常分为三种:一级价格歧视,即经营者对消费者收取的价格恰好处于消费者的最高支付意愿临界点,这一形式将导致消费者剩余最小化,而经营者将实现销售利润的最大化;二级价格歧视,即针对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数量进行区别定价,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来给予其相应的
9、优惠,以此到达薄利多销的目的,其典型的销售形式为 第二杯半价 ;三级价格歧视,即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而施行的有区别的定价行为,这种经营形式主要根据年龄、身体状况、社会身份等外在特征对消费群体进行类型化区分,比方老人免费、学生半价等。一级价格歧视和二、三级价格歧视的差异不同在于,经营者能否完全并清楚明晰地区分消费者群体,进而实现精准化的用户画像。在一级价格歧视理论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够对消费者的外在行为表现和内在心理特征到达全方位的了解,消费者在经营者面前丝毫没有 讨价还价 的能力。显然,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一级价格歧视正在渐渐变得可能且逐步能够实现。经营者通过收集消费者的数据信息并借助于算法能够精
10、到准确地区分消费者的经济地位、支付意愿等特征,进而为经营者在产品推销和定价上提供便利。 遵从上述有关价格歧视理论的分析途径,结合大数据个性化定价形式的技术特征,传统解释论以为:大数据 杀熟 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并且是一种典型的一级价格歧视行为2。就此观点及其理由,学界仍有疑义。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级价格歧视的实现必须具备下面基本条件:1施行价格歧视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气力,即具备能够将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或者能够在同一产品相关市场中提供具有竞争性的价格水平;2施行价格歧视的主体能够对一样产品的不同需求强度进行有效区分,进而对潜在的购买者和购买群体进行分门别类;3施行价格歧
11、视的利润增量高于用需求差异不同来区分购买者所需的交易成本,并且能够对不同类别需求的消费群体进行有效辨别和区分,进而根据相互不同的支付意愿制定不同的价格;4购买者互相之间被有效 区隔 ,不存在转售套利现象3。通常情况下,维系价格歧视的核心要件,尤其针对一级价格歧视而言,主要是能够了解消费者的最大支付意愿以此来获取最大利润,以及能够对消费者实现有效 区隔 进而限制互相之间转售套利的行为。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能否将消费者真正实现有效 区隔 还未确定。由于,尽管数字产品的属性让经营者能够对产品再使用进行限制,使消费者之间的套利4行为更为困难,但是,数字平台的发展也创造了让转售产品更为有效的市场。换言
12、之,数字平台的多样性为消费者转售产品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将产品的信息进行共享,进而使套利更为容易。并且随着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加快,数字产品在短期内被破译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加大,单纯依靠技术壁垒对产品施行垄断的难度系数也在不断加大4。其次,在传统领域中,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施行价格歧视的主体必须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能够具备排除同类产品经营者的竞争效果5。然而,依靠大数据技术所施行的价格 杀熟 行为早已突破该项条件的限制,普通经营者能够直接通过购买算法技术的方式来施行价格 杀熟 。针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基于消费者个人偏好而采取的差异化定价形式,即便被 杀熟 也难以发觉。 另一方面,
13、经济学理论上的价格歧视只是经营者实行的一种差异化定价策略,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剩余最小化,自个获取利润最大化。根据商人的本性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本身并不遭到排挤。基于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象认识偏差,有关价格歧视的判定也会不尽一致。即在经济学语境下, 价格歧视 一词其实本不含任何价值褒贬内涵之判定,它是经营者营销的一种正常策略。而在法治语境下, 价格歧视 却受制于 歧视 二字的影响,将 价格歧视 视为一种与 价格平等 观念相对立的概念,人为地造成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隔膜,由此导致价格歧视概念在不同学科之间的认识有所不同,甚至出现偏差。主要在于,在法治语境下,大数据 杀熟 是在违犯消费
14、者内心真实意愿的基础下所做的定价策略,它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的与内心真正意愿不一致的选择结果。假如将经济学理论上的 价格歧视 概念适用于(反垄断法当中,无论在规范的客体上,还是规范的风险辨别上,均难免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徒增学术上的争议和实务中的困扰。 2价格欺诈理论讲 根据上述所言, 价格歧视 是经营者施行的营销策略,其本身并没有任何道德褒贬之本意,也不包含法律价值判定之内涵,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价格歧视主要是垄断定价行为,假如将大数据 杀熟 界定为价格歧视行为,确有不尽人意之处。与之不同的是,大数据 杀熟 本质上是由于经营者违背(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消费
15、者权益保卫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明码标价 义务而施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经营者主观上所存心故意施行的,违犯消费者内心真实意愿的价格欺诈行为6。详细表现为: 其一,大数据 杀熟 违犯消费者内心的真实意愿,有违公平交易原则。在交易经过中,交易双方主体必须真诚实在互信,不得通过欺诈或者其它不合理的手段导致另一方利益遭到损害。然而,大数据 杀熟 却是对这一原则的明显违犯。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算法技术对消费者进行区别定价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内心的真实意愿。在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的真实意愿遭碰到算法技术的挑战,被 杀熟 者在购买同一产品之时要付出更高层次的成本, 老用户 在购买同一产品所支付的价格要高于 新
16、用户 。另一方面,大数据 杀熟 的经营方式也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认知,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由于利用大数据技术所 杀熟 的对象通常是频繁购买的用户老用户,老用户购买同一产品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大数据 杀熟 所采取的对 熟客 高售价的定价策略与人们的传统认知相违犯。除此之外,大数据所 杀 之 熟 与我们习惯意义上的认识也有所偏差,前者对消费者而言处于一种 熟而不识 的处境。概言之,大数据 杀熟 表象上是经营者针对不同用户所施行的区别定价行为,其本质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达成的交易违犯其真实意愿,不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商品促销、讨价还价等因素所构成的差异不同定价行为也客观存在,然而
17、,大数据 杀熟 以用户的身份差异不同作为区别定价的根据,与人们的传统认知相违犯,其交易缺乏公平性。 其二,大数据 杀熟 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基于大数据而在营销定价中的 千人千面 行为,尽管对每个消费者而言,在形式上符合 明码标价 的要求,但这与传统经济形式下消费者对 明码标价 的常识性认知存在质的差异,是对 明码标价 要求的本质违犯,实则是对消费者 知情权 的损害。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 明码标价 能够视为对所有消费者的要价表示,且基于内心确实信,假如不存在议价的情况,针对同一商品和服务,所有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应该是无差异不同的。明码标价主要指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18、和收费标准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予以标示1,7,能够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理解:其一,所标示的对象必须是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且商品与之标示之间是逐一对应关系,详细表现为一码一价;其二,标示所表示的方式必须是代表与价格有关的指标、数据或者数字;其三,在标示价格之时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价格必须向所有的消费者公开,而不能隐藏价格信息或者只向特定消费群体公开;其四,经营者在明码标价之时,必须使用的是 实价 而不是 虚价 ,即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否则难逃价格欺诈之嫌。明码标价的意义在于能够克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之积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使消费者准确估价和比价,进而理性、自愿地作出交易选择2,7
19、。综上,大数据 杀熟 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是对消费者交易意愿的本质违犯。 其三,大数据 杀熟 是通过滥用信息优势而施行的价格欺诈行为。大数据 杀熟 的本质在于,经营者基于本身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不透明,通过对用户个人资料、流量轨迹、购买习惯等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而实现的在交易定价上的 千人千面 8。信息不对称5是经营者能够实现 杀熟 的关键因素,极易诱发时机主义风险,会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信息优势来吸引消费对象,由此导致每一个消费者都将成为时机主义的潜在受害者。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市场严重失灵,导致一种逆向选择风险,或者诱发道德风险。而根据我们国家(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
20、规定第3条之规定,经营者在从事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进而诱使别人与之交易的,为价格欺诈。根据价格欺诈的方式能否单纯以价格为手段进行划分,价格欺诈行为能够分为广义的价格欺诈和狭义的价格欺诈,前者牵涉范围较广,涵盖对所有价格因素的欺诈手段,例如数量上的 缺斤少两 以次充好 等,进而获取额外利润。后者是指以纯价格形式出现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诱导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因而,大数据 杀熟 是一种利用信息优势,在违犯消费者内心真实意愿下施行的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是一种 价格欺诈 行为2,6。 二、大数据 杀熟 的法律规制窘境 大数据 杀熟 是一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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