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体制的作用与完善,房地产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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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体制的作用与完善,房地产论文所谓商品房预售,即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房屋预售和正是房产登记间的时间差,导致商品房预售中诸如 一房两卖 、非法抵押及 炒楼花 等乱象屡禁不止,给购房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埋藏了极大隐患,也摧残损毁着商品房销售市场的信誉与基本制度。预告登记,即是针对商品房预售,为了保全买受人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即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自2007年10月1日开场施行的(物权法第二十条将 预告登记 刊录在册后,关于预告登记的学理定义及实务价值一直处于争议中。那么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功能
2、、法理逻辑、效力及运行现在状况究竟为何,换言之,即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之价值究竟怎样彰显,本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功能 在我们国家当前的商品房销售市场中,常见违法情形一般为三类: 一房多卖、先抵押再出售和无证预售。而在商品房预售中,即便购房人交付定金,也因没有实体物权标的物,因而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转移物权。固然在当前的民法追责体系下,在出现违法情形时,购房人依法可得到赔偿弥补损失,但事实上会导致购房人交易本意的难以实现。 当前(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描绘叙述为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其实能够被理解为一种终极优先权,其作用在
3、于确保将来只要该项请求权所等待的不动产变动情形能够发生,而不因 好心第三人 等制度被排除权利。在(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制度所做的补充中,也能明显看出预告登记制度偏向于购房者的保卫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预售人没根据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能够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相当于把掌控权交到了预购人手上,由预购人的自主行为来确保其请求权的以最终实现。 在预告登记之后,房屋的权属得到明确,首先排除了 一房多卖 现象中后续 好心第三人 的存在可能,由于在预告登记制度上,该房产的预售情况将被记载在固定登记簿上,对其权属状况作出了明示,第三人主观上即被断定为 应当知道 , 好心第三人 的构成要件即刻破灭,不
4、得成立。更何况,预告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处分均需要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因而 一房两卖 的交易形式难以再 瞒天过海 . 其次在先抵押再出售现象中,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在抵押过后,预告登记时需对房屋预告登记的合法要件进行审查,后购房人因该房屋处于抵押中而丧失预告登记权,因而交易终止。最后无证预售现象因权利要件缺乏,同样无法进行预告登记,如前述结果一样,令购房人交易终止,避免损失。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预告登记条款出台前,针对预告登记已有法律尝试,但由于法规内容杂乱,且规定法规在整体体系中层次偏低,效力运行难成系统化,这在交易额宏大且交易度频繁的商品房销售市场显然是
5、行不通的。07年,(物权法通过,其第二十条之预告登记制度,在学理与实务上,均被以为 主要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情形,以保全预购人的购房预期利益,以及相应的购房融资担保需求 .该条款主要针对商品房预售情形,旨在保全购房人根据预售合同所生的请求权。一方面跨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界,另一方面又联合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不动产登记程序法。 而关于这条规定还有很多争议。华而不实最大的一个争议在于预售商品房的定位问题,在建商品房并不属于不动产,那么在(物权法中率先做出请求权限制,能否存在物权客体的缺失? 另外一个问题则在于预告登记制度下,其抵押权和预告登记的矛盾。从实务上来看,预告登记制度的构造缺乏一个所谓的 权利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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