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中余热权的法制建设研究,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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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后再就业中余热权的法制建设研究,劳动法论文摘 要: 余热权是指劳动者退休之后, 继续以工作者的身份投身到原单位或者全新的单位工作。这应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此需要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围。老年人不仅要 老有所养 , 更要 老有所为 ,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消除余热权的法律障碍。 本文关键词语: 余热权; 晚退休; 退休聘用; Abstract: The right of afterheat refers to the right of retired workers who are re-employed by the original or a new unit as wo
2、rker identity. It ought to be a fundamental right of workers, so it needs to be included in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labor law. The elderly should not only be looked after properly when they grow old , but also accomplish something in their old ages .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take a serie
3、s of measures to eliminate the legal obstacles to the right of afterheat. Keyword: Right of Afterheat; Late Retirement; Post-retirement Employment; 一、 余热权 保障问题的提出 论及 余热权 人们或许会比拟陌生, 但是讲到退休返聘权利公众就应该比拟熟悉了。最近几年社会各界对退休聘用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各种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养老金出现重大缺口, 人口红利正在消失, 这使我们国家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将来的趋势就是向晚退休发展
4、。活泼踊跃在社会上的各类人员退而不闲、退而不休, 并且以其特殊的优势获得了不少用人单位的青睐, 所以退休聘用也会成为常态, 余热权 的保障也逐步成为社会热门。针对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 我们要通过何种措施来规制并保卫 余热权 呢?这无疑成为关注的重点。 据调查, 我们国家老年人在60周岁以上的大致有177 648 705人, 占13.26%, 华而不实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18 831 709人, 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87%。中国如今是世界上唯一的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1。相比而言, 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 譬如日本、美国等, 其老龄化人口数额也不过三四千万。其实, 我们国家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
5、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在发展中国家是较早的, 可谓 未富先老 。21世纪初, 我们国家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了世界标准而成为了现代新的老龄化国家。世界其他国家, 尤其是发达国家, 的发展经历体验表示清楚, 照我们国家如今这样的发展速度, 我们国家到达 超级老龄化国家 用不了30年。一样的标准, 法国用了115年, 瑞典用时将近85年, 德国也差不多用了40年。老年人口占比增加会给我们国家带来一系列问题, 即便我们很难接受这一社会现实, 但是我们必须去面对这一现实。 老年人必然会提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不仅要 老有所养 , 还要 老有所用 老有所为 。很多地方和用人单位对此都在进行探寻求索。
6、就用人单位而言, 当前主要是高校和医院。(南京大学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从基本的原则性规定到岗位的设置再到退休后重新聘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全国很多其他高校也都制定了有关规定。如此, 退休老师仍然能够像一般劳动者一样继续 劳动 , 固然他们这种劳动有自个的特殊性。这无疑有助于高校对人才的充分利用。即使如此, 高校对退休返聘的规定还是缺乏以能到达保卫劳动者的那种程度。如上所述, 医疗机构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也制定了退休聘用的相关政策。湖南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2021年退休职工返聘工作的通知就对退休聘用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这类医务人员的 召回 , 无论是对病人, 还是医院, 或是返聘
7、者, 都是福音。 就地区而言, 上海等地进行的探寻求索值得关注。上海市出台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退休以后继续从事的工作定位为特殊劳动关系。苏州市出台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苏劳监20047号) 对退休返聘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和上海的做法类似。 就全国性的有关规定而言, 将超龄人员从原来的劳务关系定位到如今的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摇摆, 办公厅、办公厅转发的中组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 (下面简称(意见) 就是典型代表。(意见第4条规定: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 因工作发生职
8、业伤害的, 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 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其总体上将超龄人员定位为劳务关系, 表如今 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 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 而不是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但赔偿则参照工伤标准。很明显, 我们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的基本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假如双方是劳务关系, 则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可见, 这条规定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对退休人员的规制要么是劳动关系, 要么是劳务关系
9、, 两者泾渭分明, 没有中间地带, 而上海市和苏州市的规定相当于将其定位为中间状态, 用一种理论解释就是 特殊劳动关系 (1) 。对立法者而言, 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的规制问题从根本上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博弈, 是 定位为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还是定位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问题。其实两者难以区分, 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存在过渡形态。总之, 应总结地方和行业的做法, 并上升至国家立法。 二、 余热权 的界定、意义 (一) 余热权 的内涵解析 余热权, 从字面意思上来讲, 就是发挥余热的权利, 若是从更深层次的方面来探究, 便要论及退休聘用这一法律概念方能解释得体。我们以为, 余热即是劳动者退
10、休之后, 继续以劳动者的身份投身到原单位或者全新单位工作的一种状态, 其后再加一 权 字, 得以讲明在这样一种状态中是充满着这部分劳动者的权利诉求的。对于余热权的布置或者讲退休聘用制度的规定, 理论界通讲的观点是, 劳动者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迟退休年龄, 该劳动者从其所属单位退休, 然后再与本单位续签合同或者与其他单位重签合同, 使得劳动关系从一种消灭的状态又失而复得的一种法律事实。因而, 本文所称的退休返聘人员既包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也包括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已经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也包括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有的学者称之为超龄劳动者, 其内涵
11、和本文退休返聘人员内涵是一致的。 余热权是劳动权的详细具体表现出和要求,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见得就一定失去劳动权利, 只要他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 就应当享有继续劳动, 包括返聘的权利。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退休更多是一种权利, 而不是义务, 到达退休年龄的可选择继续工作, 可以选择退休, 这才是退休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具有的内涵。因而, 即便是实行强迫退休, 也并不必然得出劳动者劳动权的丧失。 (二) 余热权 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有介入社会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该法第4条规定: 积极应对人
12、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 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介入社会发展的条件,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可见, 不仅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更要发挥老年人的作用;不仅使其 老有所养 , 更要 老有所为 。而对老年人工作权利的保障是保障老年人各项权利最好的途径, 也是应对老龄社会的有效举措。无论是对老年人本人, 用人单位, 还是对社会和国家都是有利的。同时, 这也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13、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的地方建立了 夕阳红 人才库, 这对该问题的解决也是很有裨益的。 对退休返聘人员而言, 返聘意味着工作和劳动。只要劳动, 才能获得尊严, 才能具体表现出价值。高校、医院等部门对阅历和经历体验比拟看重, 老 意味着 职称高 经历体验丰富 社会认可度高 , 退休人员, 所在单位往往予以返聘, 其他单位也会争相聘请他们。对退休人员而言, 他们自个也不希望退出工作岗位, 50至70岁正是 大好年华 , 退出工作岗位于单位、于社会、于劳动者本人而言都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很多医生会这样讲: 我不会在我最昌盛的时期就去退休, 在最强盛的时候发光发热,
14、为国家医治更多的病人, 不然的话该是多大的人力资源浪费。 2对那些没有缴交社会保险的人而言, 工作意味着收入, 意味着生存, 在当下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的背景下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80后或90后的一对夫妇不仅要养活自个和子女, 还要奉养四个老人, 经济负担可想而知。退休返聘能够减轻子女的负担, 工作还意味着自主性, 意味着尊严和地位。同时, 对部分老年人来讲他们的养老金可能并缺乏以支撑家庭开支, 适度的返聘工作也有助于这部分人缓解生活压力。还有, 退休以后重新进入工作岗位不仅能够使老年人强身健体, 而且对活动脑筋大有裨益, 适当的工作强度与大脑运转有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减少老年病的
15、发生, 从这个意义而言, 退休后被返聘不仅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 而且还有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般来讲, 退休后被返聘的工作人员工作经历体验较新进的劳动者丰富。很多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仍能够继续上班, 不仅仅仅是由于其身体能够支撑他们继续相关的工作, 而且还能够 以老带新 , 传承单位的文化。返聘人员凭借从业多年丰富的工作经历体验, 能够发挥 传帮带 作用, 工匠精神就是这样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来的。一个单位的文化气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在岁月的积淀下渐渐成就, 需要单位的 老人们 身体力行, 职工才能耳濡目染, 浸染华而不实, 进而茁壮成长。一般而言, 离退休人员对工资等方面的要求并不一定
16、很高, 由于其各方面的保障都相比照较充分。大多数退休人员缴交了社会保险, 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 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这部分人的福利待遇。部分退休返聘者不是由于经济上有压力而选择再就业, 故而他们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 心理期望值不高。因而, 退休返聘人员在实现返聘以后, 对其所就职的单位来讲, 要付出的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 三、确立 余热权 的主要障碍 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未将退休聘用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 而是以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这使退休聘用只能在民法层面上以简单的民事关系处理, 而在法律层面上不能获得劳动法比拟全面的保卫。其实, 退休聘用很多问题都和劳动关系相关联, 需要借助劳动法的
17、途径予以解决, 同时辅之以民事关系。为何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劳动法的保障?学界的观点是, 退休意味着退出工作岗位, 意味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返聘则意味着获得双份待遇, 这是不公平的, 有违养老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退休制度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制度, 其立法目的在于给因年老不能参加工作的人一种生活上的保障。 3退休聘用还会导致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抢 饭碗 , 增加社会就业压力, 在当下就业压力比拟大的背景下, 这种后果愈加明显。这对年轻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养老保险的制度功能来看, 养老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退出劳动岗位的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 使其能老有所养, 返聘人员再次就业后, 一方面能通过自个
18、的劳动获取工资, 尤其是一些高技能返聘者的返聘工资接近在职时, 同时又领取养老金, 这样会背离养老金制度的初衷, 增大养老金的压力, 也引起社会的不公。 4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既影响我们国家立法, 在实践中也带来很多问题。 (一) 相关立法的规定 1996年通过的原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第13条规定: 离退休的劳动者, 他们已经享受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待遇, 若他们重新被用人单位聘用,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明确用工协议,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要明确在聘用期内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各项工资与福利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退休返聘人员要根据协议中详
19、细事项的规定履行自个的工作义务与行使相关的权利, 而聘人单位也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聘用协议约定提早解除书面协议的, 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 应当协商解决。 很明显, 这一规定强调了聘用协议的重要性, 其基本思路是根据劳务关系来进行规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是原劳动部发给江西省原劳动厅的复函 (劳办发99788号) , 华而不实对离退休人员的重新聘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复: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当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 优先解决的是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
20、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第13条的规定, 其聘用协议能够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卫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聘用协议约定提早解除书面协议的, 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 未约定的, 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根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假如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从这些规定能够看出原劳动部所要求的是采取适当的措施, 优先解决退休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但基本思路仍然是劳务关系, 强调签订聘用协议, 且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适用劳动法, 但后面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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