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框架下紧急状态的使用,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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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宪法框架下紧急状态的使用,宪法论文摘 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世界各国纷纷公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了 封城 、停工、停课等多项临时性、强迫性举措以应对危机,但在施行中出现众多问题,紧急状态的秩序维持与宪法施行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紧急状态理论需建立在宪法框架之下受宪法的约束与规范,方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大多规定了紧急状态条款,并制定了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当下我们国家的紧急状态制度尚存在一些漏洞和短板,应从修改宪法紧急状态规范、加快紧急状态法律体系构建、加强人大施行监督等方面推进我们国家紧急状态的宪法施行,以有效应对将来各种突发公共危机。 本文关键词语 :
2、紧急状态;宪法施行;公共安全; Abstract: With the spread of COVID-19 epidemic all over the world in 2020,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have declared a state of emergency.The government has taken a number of temporary and compulsory measures to deal with the crisis, such as city closure, suspension of work and classes
3、.However, scholar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maint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order under the state of emergency.The theory of emergency should be established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be bound and regulat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order to have legitimacy and legitimacy.Most
4、 of the world s constitutional texts contain provisions on states of emergency, and a special Emergency Law has been enacted.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loopholes and shortcomings in the emergency system of our country.We should promote the constitution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of Emergenc
5、y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revising the norms of constitutional emergency,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emergency, strengthening People s Congress supervision of its implementation, so as to effectively deal with all kinds of sudden public crises in the future. Keyword: st
6、ate of emergency;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public security;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无可避免会出现突发性、紧急性的意外事件,进而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动乱不安,称之为紧急状态。而此种状态下,必然要求行政主导者作出高效快速反响,出台相应的对策措施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恢复重建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这里经过中所采取的大量行政手段往往会对现有的法律秩序造成毁坏和损伤。专制时代统治者能够随时利用其强大的垄断性统治权应对解决,而法治时代则必须将其限定在宪法既定的权利控制范围内。因而,紧急状态问题成为宪法理论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7、。这使得近代宪法诞生伊始学者们就将其置于重点研究的领域,亦即怎样实现紧急状态下的法治化,既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又保证宪法基本价值不被毁坏。 一、紧急状态的宪法内涵与基础 紧急状态理论的出现与宪法的发展是相生相随的关系,它是伴随着宪法危机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宪法十分状态,此种状态下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关系、与地方关系、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都会有所改变。并且这种改变往往牵涉国家权利之间内部根本运作制度的变化,公民基本权利在内容与范围上的缩小与受限,基本宪法关系的毁坏。因而,紧急状态理论只要建立在宪法框架之下并受宪法的约束与规范,方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否则其将无以立足。 (一)紧急状态的宪法内涵与
8、表征 紧急状态是源自西方宪法理论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事实,对其进行准确而清楚明晰的定义却并非易事1,盖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紧急状态的认识与界定都存在争议。仅其名称在各国立法中就不统一,存在多种称谓,如紧急事件、紧急情况、非常状态、防御状态、危险状态等。固然在范畴上都属于紧急状态,然而各自包括的内涵与本质又各有不同。因而,笔者在这里仅从广泛意义上讨论紧急状态的内涵与特征。 学者们对紧急状态的内涵讨论较为广泛,有的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其进行讨论,以为广义的紧急状态是指一定程度的非正常的危险社会状态,如战争、叛乱、骚乱、经济危机、严重灾难事故或传染病流行等;狭义的紧急状态则指国家通过行政权
9、调整即可控制的危险事态2。有的学者从宪法、国际法、紧急状态法、现有规范等不同法律层面讨论其概念,提出紧急状态应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事件等非常情况下,根据宪法十分条款和相关法律,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暂时限制或中止宪法或法律某些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效力(包括克减人权的保障标准,但要遭到国际人权法约束)来强化国家权利,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临时性宪法应对状态3。韩大元教授则以为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毁坏国家统一、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国家利
10、益和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予以紧急专门应对的社会状态4。而莫纪宏教授则从立法层面界定紧急状态概念,以为它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家权利体制不能有效地加以消除的紧急危险事态5。从上述学者们对紧急状态内涵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固然对其表述各有不同,但却在某些方面具有共性,笔者以为对这些共性进行归纳总结就可看出紧急状态的本质内涵。详细来讲,学者们定义的紧急状态中都包含了下面几方面要素:首先,紧急状态往往牵涉国家根本的安全与社会基本的稳定,并对此构成了现实的威胁与损害。这是紧急状态概念最核心的构成要素,几乎在所有相关概念中都有所牵涉。其次,紧急状态是一种超出国家正常范围所能
11、控制的危险社会状态,需要宪法给予其特殊受权方能有效应对。紧急状态是与正常社会状态相对应的概念,它反映了非常态的危险对国家造成的严重影响,即正常的国家权利体制已缺乏以有效应对,必须采取特殊的权利体制,动用新的权利手段加以遏制。最后,紧急状态具有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由于其属于非正常状态的社会样态,因此不会长期存在,具有时间的有限性。并且在空间范围上也表现为有限性,即紧急状态或是全国范围,或是国家领土内的某一或某些地方。对上述基本要素进行归纳后,笔者以为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出现的一种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并超出国家正常范围所能控制需由宪法十分受权予以应对的危险社会状态。 结合紧
12、急状态的内涵,在宪法上其突出的表现特征为:第一,危机性。紧急状态通常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宏大冲击的危机,往往会产生灾难性后果。这种危机是全方位的,既包括自然灾祸,亦包括人为事件,假如不及时应对与遏制将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毁坏灭亡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非法性。紧急状态是与正常状态相对的概念,它的出现就意味着常态的法律缺乏以应对其造成的影响与损害,必须采用非常态的法律手段才能进行有效应对,遏制其进一步发展。故这种手段在正常社会状态下必定是非法的,不被宪法和法律认可的,是只在紧急状态下才能使用的特殊手段。这也表示清楚紧急状态本身就具有非法性。第三,突发性与暂时性。紧急状态的出现往往不以
13、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现实性、突发性的特点。作为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状态,它的出现是超出正常范围预测料想外的一种突发性危机状态,但这种状态因其突发性也决定了其暂时性。因其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会得到及时的解决与遏制,所以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它都是一种暂时性的特殊社会状态。第四,程序性。紧急状态既是一种事实状态更是一种法律状态。盖因每个人对紧急状态的感受与认定各不一样,只要根据宪法法律认定的紧急状态方能称为紧急状态。而这种宪法法律认定的紧急状态必须由特定权利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公布产生,社会才能真正进入紧急状态。这种程序性也保证了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权利不被滥用。 (二)紧急状态的宪法渊源 紧急状态起
14、源于中世纪法国 三十年战争 时的 围场状态 7,但笔者以为这仅仅是词源意义上的一种诞生,当时学者并未对其进行深切进入的讨论与研究。近代宪法诞生之初,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权利的分立与制衡,尤其是对行政权的监督与限制,也未更多对紧急状态予以关注,仅就战争状态问题进行了有限规定。进入19世纪一些国家宪法开场就紧急命令权问题进行规定,如1848年普鲁士宪法第63条、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第8条等都出现了紧急命令权的称谓8。近代意义的紧急状态制度出现是在20世纪,伴随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危机、1918年大流感等事件的出现,各国在理论与实践中开场对其进行深切进入的研究与讨论,初步建立了紧急状态制度,构成了较为完
15、善的紧急状态理论体系。紧急状态制度建立之初就表现为一种法治性,盖因其内在属性的反宪法特征,即紧急状态与正常的宪法状态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对抗紧张关系,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才能克制其任意性与扩张性,避免对宪法价值与宪法秩序造成严重的损伤。换言之,紧急状态诞生于宪法框架之中,是在非正常状态下根据宪法的价值与原则寻求一种与之和谐共存平衡状态的制度设计。紧急状态是一种与宪法正常状态相对应的暂时性非正常状态,这种非正常性表如今:其一,它改变了宪法基本的权利制衡体系,扩大了行政权。紧急状态往往牵涉国家的基本安危,为有效应对此种危机,需要快速高效出台有力措施,尽快遏制事态的恶化与进一步发展。因而必须获得比平
16、常状态下更大、更多的权利,行使权利的程序上也应愈加简化,这就使得立法权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必定暂时缩减。其二,它改变了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缩小了公民权利范围。在正常宪法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基于其内在的竞合关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在因素,必然也受一定限制。但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处置特殊、紧急事态的需要,公民基本权利会遭到比正常宪法状态下更多、更大的限制,比方政治权利与自由、表示出自由、人身自由、通讯自由、经济自由、财产权等都在行使的范围与方式上遭到众多限制。需强调的是紧急状态这种非正常性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受权,始终置于宪法的法治框架下,由其对所必须拥有的紧急权利的条件进行严格限
17、定;对启动紧急程序的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对紧急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的限制;对公民权利的克减进行严格的限定,遵循基本人权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二、紧急状态的宪法规范与制度设计 紧急状态作为一种宪法理论中的特殊社会样态,必然遭到宪法的关注与规制。因而,各国宪法在规范与现实两个层面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与规制,以使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并保证宪法基本价值秩序不被毁坏。 (一)紧急状态的宪法规范表现 紧急状态作为一种无可避免的非正常宪法状态,不仅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宏大危机,也对公众的基本生活秩序和权利行使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各国宪法文本中都有所具体表现出。笔者研究了世界上宪法制度较为完
18、备且具代表性的40个国家的宪法文本,发现华而不实专门对紧急状态进行宪法规范的有29个国家,(见表1)占到总数的近四分之三。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制度建设较好的国家集中在欧洲与亚洲,因此笔者选取了较多的宪法文本进行比拟分析。而美洲国家中,美国是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他国家也大多参照其宪法立法形式,故美国宪法中未出现紧急状态规定也导致其他各国在宪法中也大多并未对其进行规定,仅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在第七章行政权第二节共和国总统的职权第81条第16款中规定总统有 确定应急措施和发布戒严令和紧急状态令 的权利。并且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对紧急状态的称谓也各不一样。直接在宪法中采用 紧急状态 一词的有13个国家,分别
19、是中国、印度尼西亚、印度、土耳其、越南、泰国、老挝、以色列、西班牙、俄罗斯、白俄罗斯、葡萄牙、巴西。而其他国家大部分采用 紧急情况 一词表述,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挪威、瑞士、希腊等国家;韩国采用 非常状态 的称谓,其宪法第77条规定 当出现战时、事变或国家非常状态时,总统以为有必要以兵力应付军事上的需要或为稳定秩序所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公布戒严;德国则采用 防御状态 进行表述,用专章规定了具体的防御状态下的制度体系。还有部分国家虽未在宪法文本中直接出现紧急状态或类似词汇,但用另外方式对其进行了制度规定,如法国宪法第16条规定: 假如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好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遭到严
20、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利机构的正常活动遭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这可以作为其紧急状态制度的重要宪法渊源。通过比照分析各国宪法文本中紧急状态问题的相关规定可发现:第一,紧急状态出现的位置多集中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等相关章节中。在图表分析的27个国家中,有13个国家在立法机关相关权利中规定紧急状态;有21个国家在行政机关相关权利中规定紧急状态;有10个国家在公民权利中规定了紧急状态下权利的克减(见表2)。由此可见,第一,大部分国家还是关注紧急状态下行政权的扩张与有效运作,但在立法机关或公民权利中对其进行规范,
21、也显示了宪法对紧急状态的慎重态度与规制作用。第二,紧急状态的发布与措施制定权多规定为国家元首的权限,从表2可看出有13个国家在国家元首职权中规定了紧急状态下的有关权限。这样规定有利于国家元领袖导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应对紧急状态造成的危机与损害,具体表现出了行政应急性权利的作用。第三,在对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克减方面主要集中在政治自由、表示出自由、劳动权、财产权、行动自由等方面,尤其是对强迫性劳动义务的规定,在泰国、土耳其、白俄罗斯和希腊等4国宪法中都有规定,还有在叙利亚、意大利和埃及等3国宪法中对表示出自由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而公民基本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都属于不可克减内容,宪法强调了保卫
22、。 表1 世界各大洲代表性国家宪法文本名称1 表2 紧急状态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位置(1) 表2 紧急状态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位置(1) 表2 紧急状态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位置(1) (二)紧急状态的宪法制度设计 紧急状态是每个国家无可避免的一种特殊情况,为有效应对并遏制这种非正常的危机性社会状态,宪法和法律会事先对其进行一定的制度设计与构建,以应对日后可能会出现的危机或威胁。尽可能防止紧急状态忽然来临时国家陷入混乱无序的动乱状态,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纵观各国的有关紧急状态的现实大概情况,在其宪法制度设计上主要由下面几方面构成。 第一,紧急状态确实认与公布制度。 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
23、常态的危机社会状态,一旦确认、公布、启动将会导致行政权利的扩张,公民某些宪法性权利受限,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受其影响。因而,当代法治社会强调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启动紧急状态,并对紧急状态确实认与公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大部分国家在其宪法中都规定了紧急状态确实认与公布程序,以表示对这一反常规状态的重视与规制,也有一些国家通过制定独立的紧急状态法来规定确认与公布制度。需注意的是紧急状态确实认制度还包括对紧急状态施行期限的限制、紧急状态的变更和延长;紧急状态的公布包括对紧急状态终止的公布9。 第二,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紧急权利制度。 这种行政紧急权利好像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国家发生危机时,为实现避险
24、和防卫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权利,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此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机又非正常宪法权利体制所能处置、解决或应对时,产生的紧急权利制度。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因其高效性而居于核心权威地位,能够通过采取各种紧急措施来行使自个所把握的国家权利,而这些紧急措施往往是正常社会状态下所不可能由其任意制定并行使的国家权利。这种行政紧急权利制度也并非无限制,它受制于宪法和紧急状态法的相关规定,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权利体系的构建。 第三,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利克减制度。 紧急状态下强调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在这里情形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要远超个人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危不可避免要对公民的某些权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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