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属性、限制与改造,森林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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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属性、限制与改造,森林法论文摘 要: 尽管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多处规定了 林木所有权 ,但同时也对林木所有权的获得、行使、处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林、地一体主义的物权变动形式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等方面的限制。这种物权限制系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随着社会环境发展变化,需要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上的限制区分两种情况进行革新。一方面,保持林、地一体变动的主流,对于较多依靠林地使用的林木,将林地经营权作为林木所有权的主要权源,进而破除对林木所有权的相关限制;另一方面,对于较少依靠林地或单株价值较高的林木,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允许其脱离林地权利单独流转、处分
2、和登记,最大限度发挥其融资功能,进而为当代林业发展注入生机。 本文关键词语: 林木所有权; 林地经营权; 物权限制; 林、地一体主义; Abstract: Although China s relevant laws provide forest ownership in many places, they also impose a series of restrictions on the acquisition, exercise, and disposal of forest ownership. This kind of restriction is mainly reflected
3、 in the restrictions on forest circulation, mortgage, inheritance, etc. in the mode of change in property rights of forest and land integration. This restri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s based on public policy considera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it is necessary to
4、 innovate the two cases of forest circulation, mortgage and inheritance restrictions. On the one hand, we should maintain the changes in forest and land integration as the mainstream. For forests that rely more on forest land use, forest land management rights are used as the main source of forest o
5、wnership, and the related restrictions on forest ownership should be broken. On the other hand,there is less dependence on the forest land or inpidual tree with higher value is given independent ownership, allowing it to be transferred, disposed of, and registered separately from the forest land rig
6、hts to maximize its financing function, thus to bring new vigor and vitality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forestry. Keyword: forest ownership; forest land management rights; property restrictions; the principle of simultaneous change of forest and land; 1 、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属性 1.1 、作为物权客体的林木 林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它能否
7、成为民法上物权的客体?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对(森林法等有关林业的专门法律中牵涉林木和和林业物权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并与(物权法等有关物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进行比照,适用它们的共性规范,保存其本身合理的特殊规定。 (中国森林法施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中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中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上述法
8、律规定看,林木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系不动产。因而,它必定也应当符合物权客体的一般特征。通讲以为,物权客体需要具备有价值、可支配、独立或可界分和有形四个要件。有价值是指能够给占有它的人带来利益或知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东西;可支配是指可为个人排他占有或使用。能否可为人类支配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支配对象能否与存在整体分割出去成为独立物。二是能否具有支配该物的能力。独立或可界分是指该物能够与其他物分离而独立存在,即物权客体需要具有特定性;有形是指客体本身能够直接表现抽象的权利。1将这些构成要件适用于林木,会发现有价值、有形这两个特点不存在争议,不清楚明晰的是林木能否具有独立性,可否与整体进行分
9、割。这里的整体主要是指土地。 从自然状态看,林木属于土地的生长物。属于土地生长物的还有其他植物,如牧草、药材、灌木、庄稼或其他经济作物。法律上将其称之为土地附着物或者地上定着物,即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 林木、庄稼。2当这些植物成熟或需要时,可与土地分割而成为动产,独立性自不待言。但当其仍然长在土地之上、尚未被收割或砍伐时,能否成为具有独立性的物?一方面,需要考察林木与其他土地附着物,即其他生长在土地之上植物的区别,另一方面则须考察土地与林木的关系。 与其他附着于土地的植物相较,林木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可辨别性。它既是单一物又是整体物。作为单一物它能够指向单株树木或竹子,作
10、为整体物它具有功能一体性,根、茎、叶、花、果等共同构成林木,一旦这些构成要素在不危及林木生命力的情况下脱落,则脱落部分就成为独立的物,不再属于林木的范畴。3牧草、庄稼等可辨别性相对较弱;二是具有稳定性。林木的生命周期一般较长,即便是速生林进入成龄期也要10-20年左右,树龄长的古树名木可达百年以上。而庄稼等农作物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可辨别性和稳定性为林木成为独立的物权客体提供了前提条件。它能够被独立标识出来。在我们国家,林木能够进行物权登记,标明林木所有权。 生长于土地上的林木和林地的关系,物权法上大致存在两种规范形式。一种将林木视为林地的成分,林木不存在单独的所有权,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
11、和处分被视为林地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即便立法上成认林木所有权,但对林木的处分必须随林地同时变动,能够将此种物权变动形式称为 林、地一体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种形式。如(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 土地的出产物只要它们与地面连在一起,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 (德国联邦森林法第2条规定: 本法律中的森林是指生长森林植物的土地 公民及各种法人依其对土地的权利行使其对森林的权利。 4 法国森林法典中森林所有权指用于林业土地的所有权 。5(意大利民法典把植物视为土地添附物归属于土地所有人,并禁止将地上植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开进行权利的设定和转移。6另一种是把林木视为独立物,成认其独立的所有权,其物权
12、变动与林地没有关系。能够将之称为 林地分离主义 。日本即采用此种形式。根据日本的(立木法,权利人能够通过对林木所有权的保存登记把林木从土地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不动产进行交易和抵押。实践中,买受人可以以通过 明认 的方式方法来获得独立的林木所有权,如 削去林木之皮用墨笔写明如今谁是林木所有人,或者在林木上刻上表示自个姓名的印章,或者在现场竖立标示等使第三人能容易辨别所有人的手段。 7 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林木与林地关系的法律形式,讲明一方面林木作为依靠于土地生长的植物,终究是不能完全脱离土地的,而另一方面则讲明林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存在不能被土地完全吸收的独特价值。强调其对土地的依附性,确立以
13、 地权 为中心的制度,就会否认林木具有独立的所有权,而强调林木的独立价值,则会确立独立的林木所有权。因而,林木能否能成为物权客体,就转换成了林木能否应当具有独立所有权的问题。 1.2 、作为物权种类的林木所有权 我们国家牵涉林木的专门性法律明确认可了 林木所有权 的概念。(森林法和(森林法施行条例多个条款中出现了 林木所有权 的表述。比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森林法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4、 第五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一般性的民事法律虽未直接使用 林木所有权 的表述,但通过确认林木为合法财产或可抵押的财产等方式确认了林木所有权。比方,(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家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根据这些规定,林木所有权能
15、够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林木所有权能够进行登记、抵押和继承。从立法上来看,我们国家应当是确立了林木独立的所有权。然而,作为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法律关系的(物权法,却没有出现 林木 或者 林木所有权 的表述,而是屡次出现 森林 的概念。(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 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等,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所有权 森林能够做两种理解,一是广义的森林,即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施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定义,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
16、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是一种生态学意义上的定义,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上述三种要素构成伴生关系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用物权客体的要件进行分析,森林资源的价值性、可支配性以及有形性没有问题,独立性上存在问题。在森林资源的四个要素中, 林地具有固定性,但林木群以及野生动植物却可能在不断生长、迁徙和死亡,这导致森林显然缺乏特定性,难以承载单一的物权。由此判定,这种意义上的森林难以成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 8另一种理解是狭义的森林,即最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的定义, 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十分规定的灌木林 。这种定义倾向于将森林看做林木的集合,是林木组成的整体。其能
17、否作为物权客体,关键仍在于它能否能成为独立的、可界分的物。它存在可辨别性的问题,多大面积、多少株数可成为森林?它若不是林木的简单相加,它的独特性具体表现出在何处?总之,狭义的森林仍存在缺乏特定性的问题,也不宜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权客体。其实,(物权法第四十八条和(宪法第九条如出一辙,这两个条文中的 森林 都是指广义的森林,其所指的所有权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从国家干涉和保卫的角度确立应受保卫的财产。因而,(物权法所指的森林是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客体,而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客体。有鉴于此,(物权法有必要与其他法律保持法律概念以及逻辑上的一致性,确认林木所有权。 2、 林木
18、所有权的物权限制 2.1 、法律对林木所有权的限制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美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全面性和永久性。9故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即为 所有权神圣 。华而不实所有权的 绝对性 是指: 所有权人是所有物的最高主宰,利用与否,怎样利用、怎样处分完全是所有权人自个的事情,任何别人,任何机构都不能干预。 10但是,林木所有权却因遭到法律上的限制,不能实现它的完美状态。林木所有权遭到的限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林、地一体主义的物权变动形式对林木流转、抵押、继承等方面的限制。 首先,林木所有权的获得受限。这主要是由我们国家实行的林与地不可分割的 林地一体主义 立法形式所造成。尽管
19、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林木能够归个人所有即分别确认林地和林木所有权的二元立法形式,且根据(森林法的基本精神,原则上谁造林,谁所有,11但个人获得林木所有权的前提必须是同时获得林地使用权,否则,林木所有权无法获得确权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在森林法修订前不能转让12,新修订的森林法固然规定 国有林地使用权.经批准能够转让 13,但详细办法尚未出台;集体林地使用权在我们国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即经营者以承包方式从林地所有权人那里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林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主要是一项基于身份获得的财产权。14土地承包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荒山、荒沟、荒丘、
20、荒滩简称 四荒山 的承包,法律上称为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不限定承包人身份,任何人均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另一种即家庭承包,承包人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以户为单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22年(中国土地承包法修订后,土地经营权被写入法律,且规定流转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以申请登记。15但随土地经营权一同流转的林木所有权能否能够在土地经营权登记时一并进行变更登记,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更没有先例。因而,除了 四荒山 使用权的流转不受限制外,集体统管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家庭方式承包的责任山由于发包方要与承包方签订承包责任合同,因而被称为 责任山 和农户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
21、转让都遭到受让主体身份的限制。16林地使用权受限,则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同时受限。固然流转双方能够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受让方不能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则不能获得林木所有权。17 其次,林木所有权在权利处分上也存在限制。具有物权变动效果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互换和转让两种形式。互换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转让的受让人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须经发包方同意。18因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林木所有权的主体,在对林木进行处分时,同样遭到法律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否则无法进行林权变动登记。也就是讲,林权流转时,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必然同时转移,进而构成事实上的 一体化 关系。 再次,林木所有
22、权的抵押遭到限制。固然法律并未禁止对林木所有权的抵押,但同时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19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这意味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林木所有权不能抵押。 第四,林木所有权的继承遭到限制。由于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首先是一种身份权,故对该权利的继承也遭到身份的限制。20在 林地一体主义 下,林木所有权的继承同样受此限制。总之, 从权利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固然林木不限制为公有,但林木的处分却处处受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林地管理制度的制约,所谓林木所有权
23、既不独立,又严重残缺,变动极不自主。 21 2.2 、对林木所有权限制的评价 固然自20世纪社会化运动以来,所有权神圣原则遭到了削弱或限制。所有权人不再享有绝对自由,其对所有物的利用和处分需要遭到一定的限制,进而使绝对性的物权变为相对性的物权。但是,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并不是取消个人所有权, 而是在成认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财产利益的受益面。这也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所有权进行限制,使个人所有权的行使根据有益于社会的方式行使,使全社会能够享遭到个人所有权通过经济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好处。 22也就是讲,在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对物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物权,即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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