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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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广袤的土地以及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种种因素决定了我们国家有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由于众多原因我们对这些民族的瑰宝没有及时用法律加以有效的保卫。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当代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国家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宏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毁坏的严重威胁。如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韩国申报的 江陵端午祭 为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我们国家的四大名著中,除(红楼梦以外的三部均被日本巨摩公司申请注册为游戏商标,竟有韩国学者以
2、为, (西游记起源于韩国 所有这些无不在提醒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形势严峻且刻不容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2月26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详细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
3、要法律加以保卫,从遗产法来看,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以行政法公法保卫为主,只要在44条和45条提及了知识产权保卫,但以私法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国内学术界就保卫形式亦有公法形式、私法形式以及公私结合的争论,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既有 公 又牵涉 私 的成分,无论公法还是私法保卫,都有其优势和缺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形式多样且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全面来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我们国家当前立法框架下,笔者以为,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加以保卫,确实有一定的困难,能够采用其他的保卫手段,如可由承当起保卫责任,亦能够待条件成熟之时,制定十分法来对非
4、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十分保卫。 二、知识产权详细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分成了五类,详细有遗产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问题也有划分,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用不同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进行保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卫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保卫的对象是 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5、域内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等特点。属于著作权的获得,我们国家采取的是自动获得的方式,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批准或登记注册的手续。至2018年,已经批准颁布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1219项,从这一千多项中,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来确定保卫方式方式方法。如耿村民间故事的传承人靳景祥出版有故事专著(花灯疑案,北梆子传承人之一裴艳玲有众多代表剧目,(宝莲灯、(哪吒等,对于能够确定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的作品及表演完全可用著作权法来加以保卫。对于像西施、孟姜女等民间传讲,不能确定传承人的,保卫责任应该先由各级承当起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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