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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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们国家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民事诉讼法论文在诉讼法领域征明标准的研究一直是热门问题,证明标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众所周知的从定事实之后才能适用法律,然而证明标准的规制作用正是具体表现出在法官认定事实的环节是法官构成心证的标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对于审讯结果的影响是宏大的,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是起着关键的节点作用。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所应到达的法定程度。是裁判者对某一事实主张能否为真确实信程度。 一、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和研究 近代以来法治较为先进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以法官的良心理性作为标准来判定
2、该案的证明能否充分。英美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 排除合理怀疑 和 占证据优势 大陆法系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为 内心确信 和 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固然尚未构成事实必定如此确实信但在内心中构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国家在建国之后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客观真实确实应当是我们国家乃至所有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的但是光阴无法倒流,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完全在法庭上重现,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客观真实所以我们不应该再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目的而应当改为追求
3、法律真实。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盖然性占优势 所谓 盖然性占优势 标准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份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讲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层次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程度明显略高于 盖然性占优势 证明标准。 国外学者也有很多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学讲,华而不实不乏将法官自由心证构成确实信程度加以量化的思路德国学者埃格罗夫、马森等提出了刻度盘理论。刻度盘从0%一100%才安50%分为四级,在穷尽了能够获得的所有证据后加果仍然达不到50%的证明程度法官就应当认
4、定待证事实不存在。日本学者也在用一些数学的量化来给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官构成的内心确信来分级,将证据优越性界定为so%以上将高度盖然性界定为so%以上。而其他一些国家的学者也在试图量化法官自由心证内心构成确实信程度。比方在瑞典法和德国法中征明度被设定为确凿、充分、相当、大体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事实对应不同的证明度这一做法在瑞典是通讲在德国是有力讲。有日本学者以为征明度应该由待证事项,问题性质和价值所决定,比方授受金钱的证明度和不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度是不同的。固然都是一些初步的理论但是能够看出国外学者一直没有放弃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建立不同的层级和体系的努力。 二、我们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
5、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J断一方提供和证据力能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定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空白,也确立了我们国家 高度的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依靠法官主观的认定来确定该证明能否到达了确信的程度,固然要求了 高度 的盖然性然而过于主观的方式和对于法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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