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书写瑕疵与票据无效的判断规则,票据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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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书写瑕疵与票据无效的判断规则,票据法论文某个体经营者彭某在第三人处获得某公司开具的面额为18万元的支票,大写金额处写明 拾捌万元正 ,小写金额处为$180000.00.彭某持该支票去银行承兑,银行以支票大写不规范为由拒绝承兑。彭某向法院提起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其18万元。一审法院以为票据有效,现因该支票不能承兑,原告丧失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可请求被告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以支票大写不规范否认了票据的效力,认定票据权利自始未存在过,故原告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
2、诉讼请求。 【评析】 一、票据书写规范对票据效力影响的法理分析 票据是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发票人或者指定付款人要求支取款项的凭证。其流通以文义为基础,无因性和文义性是票据立法和司法的基础。票据的文义性通过票据记载事项具体表现出,而票据记载事项又要通过票据书写落到实处,故票据书写规范对于票据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票据书写规范由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施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渊源等级不同的规范体系组成。从范围上讲,票据书写规范涵盖了出票和转让的整个经过,而出票的书写规范系票据最初的书写规范,也是最重要的规范。票据法第八条为票据书写规范中最重要的一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
3、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为票据的书写规范搭起了基本的框架,与票据法笼统的规定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施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其附件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对于票据书写的规范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即使如此,实践中票据记载事项完备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 按规范程度与性质,票据书写规范能够分为绝对规范与相对规范。绝对规范是票据法规定的,是最低性质的规范要求,违犯就必然无效,如票据法第八条的规定。相对规范是行业或专业标准要求的,往往具体表现出在部门规章、行业协会或企业内部规定中,违背相对规范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只要瑕疵程度没有触及绝对规范的最
4、低要求,票据就应当有效。 票据法系贯穿整个票据活动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的 大宪章 ,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是人民银行为加强票据管理,尤其是为控制银行票据业务风险而推出的管理性规范,仅适用于银行内部。认定票据效力,只能严格根据现行票据法的绝对性规范,而不能依其他行业性规范或者内部管理规范。从效力上而言,(票据管理施行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是票据法的下位法,只能作为票据法的补充,不能擅自超越票据法任意扩大票据无效的范围。 固然票据法对于票据无效的规定相当原则,但仍然能够透过票据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捕捉到票据立法坚持不轻易否认票据效力的原则立场,空白支票的受权补记就是很好的一例。 票据流通性强,
5、一旦被认定为无效,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一笔勾销,票据沦为一张废纸。票据无效是票据最严格的规范结果,基于这一考虑,除非违背票据法的明确规定,一般不应轻易认定票据无效。 二、票据书写瑕疵与票据无效的判定规则 票据书写瑕疵是在有效票据意义下界定的,持票人能够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无效的后果是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背书人等票据关系都无效,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全无,持票人只能根据基础关系主张权利。因而,如票据无效的判定过度扩张,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一票据书写瑕疵的表现 纵观我们国家的票据法,无论汇票、本票还是支票,确定的票据金额均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确定的票据金额 中的 确定 意味着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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