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缓和的现实意义与实现路径,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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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缓和的现实意义与实现路径,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我们国家(民法总则中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物权的类型法定,即当事人之间不能够私自确定物权性权利的类型,只能够行使法律中所规定的物权性权利;其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从法律的层面确定了物权性权利的内容或轮廓,当事人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是讲,不能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更改。当下,各界学者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研究的理论学讲包括物权法定严格讲:以为应当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放弃讲:,坚持物权开放,并阐述,当下社会为信息社会,事物数量、种类繁多,物权的类型以及内容并不应该局限于法律规定,而应该由公众自由创造;物
2、权法定缓和讲:一方面,以为应当由法律确定物权的类型,但法律对于物权类型的规定是灵敏的;另一方面,物权法定缓和强调 缓和 ,即允许当事人出于意思自治设立物权内容。文章以 封闭阳台案 为例,分析物权法定严格讲及物权法定放弃讲的局限性,着重探究物权法定缓和的现实意义以及实现途径。 本文关键词语: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严格; 物权法定放弃; 物权法定缓和; 实现途径; 从宏观层面来看,物权法定原则是对 物 的所有权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促进 物 的交易,保卫 物 的交易双方的安全性。长期以来,物权法定原则是我们国家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对于推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
3、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于 物 的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 物 的交易、流转形式以及交易、流转内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类型与内容难以知足当下社会的需求,部分学者表示,物权法定原则是对 自由 和 秩序 的限制,是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利的剥夺,与意思自治理念具有明显的冲突。诚然,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底色,民法最本质的任务在于以最小的法律干涉,创造最大化的自由空间。但物权法定放弃讲中完全摒弃物权法定原则的做法显然不切实际,其没有真正认识何为 自由 ;而物权法定严格学讲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又太过落后2。为此,处于两者间中立位置的物权法定缓和学讲似乎能够解决当下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
4、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南京的胡某为购买某小区的房屋,于2004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并在附则中约定了业主不得封闭阳台,若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此后,胡某又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和(装修管理协议,也对不得封闭阳台做出了约定。嗣后,胡某收房并自行封闭阳台。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以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拆除封闭的阳台并支付违约金购房总价款2%。 二案例二 案件二:南京的陈某在2018年购买某区某花园小区的房产,在2007年签约时,为维持小区整洁美观,保持小区不动产整体的价值,开发商与陈某约定了不得封闭阳台。但收房后陈某自行封闭了阳台。开发商屡次要
5、求其拆除无果,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依合同拆除封闭阳台的部分。陈某以为,开发商在合同中的约定和之后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的行为,都是对其物权的干预,不应被支持。 三案例比照分析 某市中法院对于案件一的判决为胡某胜诉,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败诉,判决根据为 物权法定原则 ,即胡某在购买房屋后,房屋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已经过开发商转移至胡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胡某有权利对自个的房屋行驶相应的权利,同时,封闭阳台并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与胡某所签订的 不得封闭阳台 的合同是对胡某对世权的侵犯,不应遭到法律的保卫,为此判决 不得封闭阳台 属于无效的条款3。 某区法院对于案件而的判决为陈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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