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比较探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公司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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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两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比较探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公司法论文内容摘要:债权人利益保卫是各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从债权人利益保卫出发, 通过比拟中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资本制度中在出资方式、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维持三方面对于债权人利益保卫措施的不同之处, 考虑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优缺点, 为今后的改革提出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公司法; 资本制度; 债权人利益; Comparative Study on Capital System between Japanese and Chinese Corporate Law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editor s
2、interest protection Abstract:Creditor s interest protect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capital systems in corporate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This paper, starting with the creditor s interest protection,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of creditor s interest protection measures in capital systems of Chinese
3、and Japanese corporate laws in way of investment, lowest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capital maintenance, and thinks deeply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hinese laws, and presents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form. Keyword:corporate law; capital system; and creditor s interest;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相关利益者之一,
4、受我们国家公司法的保卫。债权人利益, 尤其是其与股东的利益关系, 对公司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和对社会有效地分配资源起到关键作用。本文就将从债权人利益保卫出发, 通过比拟我们国家和日本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卫的不同之处, 为我们国家公司法今后的改革方向作以提示。本文可分为下面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研究背景 资本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保卫的定义及我们国家2020修订的公司法, 旨在为后文提供理论根据;第二部分简述本文的比拟对象:日本200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部分从出资方式、最低资本要求和资本维持三个方面, 比拟中日两国公司法的经历体验;第四部分总结日本公司法经历体验对我们国家公司法改革的启示
5、。 一、研究背景 (一) 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卫 当前, 学术界对于资本制度的定义尚无明确的定义, 但从大体上看, 资本制度是适用于公司筹集、维持和处置资本的法律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下面问题:资本筹集, 例如实缴和认缴出资、评估出资、非货币出资、最低出资和注册资本;资本维持, 例如向股东分配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资本处置, 例如财务赞助。为了更深切进入的分析债权人利益保卫这个问题, 本文把重点放在了与债权人利益保卫较为严密的一些问题上, 如, 最低注册资本、非货币性出资方式、减资程序等。 一旦明确了资本制度的定义, 我们就不难发现, 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几乎贯穿于资本制度的各项内容之中。例如
6、, 在筹集资本阶段, 经常会出现资本缺乏的问题, 即公司并没有收到其应当遭到的足够的资本, 而公司设立时收到的资本数额往往是债权人决定能否发放贷款的原因之一。对于债权人来讲, 公司迟迟不能收到足额资本, 则债权人会对发放贷款越来越消极, 即便当前发放了, 债权人日后获得还款的可能性也在变小, 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减少了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可能性。而我们知道, 作为股东, 往往是希望公司能够尽快筹集到足额资本, 尽快成立, 进而尽快从中获得分红, 完全地享受股东权利。由此可见, 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往往是矛盾的。这是由于债权人在乎的是自个的贷款能否日后得到归还, 而股东追求的是自个能否得到分红, 这
7、种因身份的不同所导致的冲突天然地存在于公司的生命始终。 (二) 中国2020修订的公司法 2020年3月1日, 我们国家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公布实行。本次改革中, 对于资本制度有几点和本文研究密切相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另行规定的以外,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原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万元、10万元、500万元 , 同时取消了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的规定) , 废除强迫验资程序 (自2020年3月1日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
8、验资, 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这一些改动都具体表现出了我们国家立法者对公司放松准入的态度, 有利于鼓励投资人的热情。 二、日本200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典范, 日本法与中国法同属大陆法系, 比拟接近, 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现行的日本公司法于2005年公布, 在这之前的商法和其他法律也出现了资本制度, 例如最低资本要求、减少资本程序、出资方式要求等等。同时,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 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 都曾对我们国家有很深的影响, 中日之间的比照几乎能够覆盖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因而, 本文将日本公司法作为比拟对象, 力
9、图使是我们对公司法资本制度的认识愈加全面、科学。 三、中日两国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卫的研究 (一) 出资方式 1. 日本 在2005年公司法中规定对公司的到期债券能够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是, 日本法中具备一个 检查员 制度:一般情况下, 以实物出资的, 发起人或者股份公司必需要向法院申请选任检查员, 检查员的任务就是调查实物出资旅行的情况。这其实也是为了通过法院干预来监督实物出资。但是检查员制度主要还是适用于实物出资, 对于实物以外的出资, 例如债权出资, 不再适用。正因如此, 检查员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卫作用也是不确定的。由于检查员负责检查的只是公司的 出资数额 , 并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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