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裁判中运用研究,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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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裁判中运用研究,民事诉讼法论文关于民间规则的概念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般将民间规则界定如下: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构成,游离于国家制定法或者成文法以外,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非国家强迫性行为规范.1 (二)民间规则的特性 民间规则具有地域性、传统性、经历体验性、规范性以及确定性.地域性主要表如今,民间规则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某个较小的地域,某个社团、某个较小的血缘共同体或业缘共同体,甚至仅适用于某一范围内某一类型社会关系;传统性是指民间规则是一种文化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经历体验性是指民间规则是人们在实践中的经历
2、体验理性的产物;规范性是指民间规则实际上调整着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行为规范;确定性则是指,民间规则能够以一种相对固定的方式在司法裁判中呈现,并非变换不定的.在法官裁判案件时,民间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根据,它并不游离于司法之外. 二、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裁判中运用的必要性 (一)民间规则能够弥补制定法的局限 我们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与文化发展是不平衡的,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做到概览无余、面面俱到.由于制定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当司法裁判需要裁判的规范资源(或 法律产品 )而没有供应时,就需要法官运用裁判智慧与艺术发现裁判的规范资源进行裁判,这就为民间规则进入司法裁判提供了可能.民间规则
3、不但可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缺乏2,加强司法的可操作性,还可与法律实现良性互动,加强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命力. (二)法官作出正当性裁判的客观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可能会碰到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作为其裁判根据的情况.此时,就要在客观法,也就是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去寻找根据,进而作出裁判.同时,即使有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制定法进行裁判,还是有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而民间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经历体验.假如法官能合理借助民间规则进行裁判,不仅有利于公众对民事裁判的接受,提高司法的民众认可度,而且有利于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4、的有机统一. (三)城乡二元构造下纠纷解决的要求 从我们国家古代史和近代史中不难发现,国家权利对民间社会的控制极为有限,只到县这一级,诸多的案件都是通过乡村社会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国家正式法,即 正式法所代表的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不相一致 ,3这便构成了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法律多元格局.尽管我们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迅速,但当前还存在着城乡二元构造,仍有较多的地方还是乡土社会的生存格局,这就需要针对乡土社会的生活格局采用符合其形态的民间规则. 三、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裁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法源地位的缺失 从我们国家当下民事基本法
5、律的规定来看,作为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法源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 22 条、26 条、60条、61 条关于 交易习惯 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 85 条、116 条对 当地习惯 、 交易习惯 等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当然,这些民间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民间规则就是我们国家法律使用的渊源,更多的是把民间规则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加以适用. (二)裁判结果上存在民间规则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法官在司法裁判经过中运用民间规则进行裁决存在不同的做法.当法律规定与民间规则存在冲突时,能否运用民间规则进行司法裁判,不同的法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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