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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存在的问题与立法思考,经济法论文摘 要: 讨论何为我们国家反垄断法能够行之有效施行的关键所在。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探寻求索中发现私人执行制度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重要的一环。我们国家反垄断法中仍以公共执行形式为中心, 为了完善我们国家反垄断法执行制度, 私人执行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本文关键词语: 私人执行; 反垄断法; 公共执行; 反垄断法在当代竞争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有 市场经济中的宪法 的美称。促进和保卫竞争自由是反垄断法一直致力达成的目的。若反垄断法只作为书上的法律制度所存在, 那么只是纸上谈兵, 并不能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和问题产生本质作用。想要真正发挥反垄断法的调
2、解、规制作用。必需要真正的落实完善反垄断法施行制度, 成为真正的法律制度, 完善反垄断法的执行, 进而有效的保障着经济市场活动能够有序的进行。本文将主要针对反垄断法执行形式中的私人执行展开分析, 致力于讨论反垄断法中私人执行的立法中碰到的难题, 对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作出初步设想。 1 私人执行的界定 反垄断法的执行形式一般分为两种, 公共执行形式与私人执行形式。公共执行是指在面对违背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况下以公权利机关的姿态行使公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 而私人执行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碰到垄断、集中等反垄断法限制的行为时, 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救济方式意图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情形。固
3、然以私人执行的形式启动的反垄断法的主体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 更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也产生了维护市场竞争环境自由、效率的效果。与反垄断法的产生目的达成统一。 其实在私人执行的概念界定上在学术上一直争论不休, 华而不实对私人执行概念的展开最为广泛的一种以为私人执行既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以自个的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为救济方式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自然人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监督权进行检举、控告等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后一种情形固然极易引起公共执行形式的启动, 却不能否认私人主体在华而不实起到的关键作用。第二种是以自然人或法人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情形。以上观点虽都值得深切
4、进入研究, 但在本文作者更推崇的是第三种观点, 以损害赔偿责任之诉追求违背方承当民事责任为最核心的立足点, 以私人当事人为主导推进救济方式进程的情形。 2 私人执行的必要性 就当前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情况而言, 还是公共执行为主, 私人执行为辅的局面。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市场与世界接轨, 跨时代发展的潮流下, 公共执行中无力的一面也日益的凸现出来。公共执行更多是赖以传统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进行对违背反垄断法行为的管制, 然而作为国家的部门机关, 无论是在人员配置上还是司法调查的资源上都是存在规定予以限制的。在时代的发展下, 一方面, 垄断行为的手段花样层出不穷、垄断行为的隐蔽性也大大的增加。另一方面,
5、公共执法部门容易遭到政策或上级相关部门的干涉, 加上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怠于行使职权, 导致面对多元化的反垄断挑战执法机关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越发有限。 为了弥补上述执法机关的问题, 我们国家对垄断行为上增添了刑法上的约束, 对进行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刑事上的问责, 对垄断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了精神上的威慑和实体上的刑罚的双重打击。然而在施行效果并不是很乐观。首先, 刑法本身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在适用刑事责任时慎重的态度。疑罪从无原则在面对垄断行为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时显得尤为无力。其次, 在垄断行为作出后, 往往违法行为者会得到高额的违法收益, 相对而言违法成本反而成了小影响的存在。这也是大部分违法行为者
6、铤而走险的关键因素。 惊喜的是,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形式却能够改善公共执行所面对的严峻形势。在经济市场中进行竞争和交易的更多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等个体存在,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 得到最大化的收益是他们日常最关心的问题。在市场中的反垄断行为会直接影响甚至剥夺他们对本身应得利益的获得情况。所以讲面对反垄断行为最为敏感、认定最为迅速的一定是身处于市场之中的私人主体。作为反垄断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他们更有对维护本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市场利益的需求和动力。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甚至寻求公权利的救济的同时不仅维护了本身的权益也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宏大的作用。 私人主体并不会产生有资源预算和人员行动
7、力缺乏的情况, 垄断行为一旦产生, 受损的往往都是绝大部分的人。本身利益的受损往往会使其具有更大的还击垄断行为的积极性。而且私人主体在面对垄断行为的打击方式上显得更为灵敏, 基于成本的考虑, 反而做出更理性的反垄断手段。而垄断行为者在面对消费者为代表的私人主体, 不得不考虑其商业影响、将来发展等隐性资产, 反而使其在进行反垄断行为时顾虑重重, 对反垄断行为构成了有效限制。 3 私人执行存在的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还正处于起步阶段, 在法律上能寻找到的相关法条寥寥无几。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中关于私人执行制度的阐述看起来更多像是一种口号式的形象存在。并没有更多的牵涉到在现
8、实救济中能够切实可行的实体性程序的规定。私人主体在面对违法垄断行为时, 想拾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个时, 不免陷入困惑, 只知能够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个的合法权益, 却不知道怎样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实体性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一经发布, 虽仍不能全部解决私人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却也是反垄断法私人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填补了该方面的部分空白。 有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保驾护航, 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私人制度能够高枕无忧。首先, 该司法解释并未对法人提起的诉讼提出清楚明晰的法条支持, 给以法人、公司为代表想通过集团诉讼维护正当利益的一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阻
9、碍。其次,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产生也有双面剑的效果, 一方面大大的刺激了私人主体提起诉讼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动力, 对垄断行为者产生了本质性的行为限制, 反方面来看却也由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方面的诉讼立案门槛低、如若胜诉能够获得高额的赔偿, 造成了很多怀有恶意的私人主体抱着搏一搏的心态对未有垄断行为的主体提起诉讼。被告方竞争主体往往出于商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恶意诉讼方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步, 导致本来正常的竞争主体不得不面临着更高层次的经营成本, 也耗掉了大量的经营积极性, 对市场竞争的活力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再次, 由于以往反垄断法在我们国家的关注程度很低, 连带着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也不
10、受重视, 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民众对相关法律的认知空白, 甚至在面对垄断行为时, 只知道其增添了自个的负担、损害了自个的利润, 不知道这是一种能够通过救济进行惩罚的一种违法行为, 更无从谈起怎样使用救济手段来遏制这种违法的垄断行为。面对庞大的垄断行为施行主体, 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不免让私人主体产生无力感, 更别提对诉讼积极性的产生了。 在当前的反垄断法司法实践上来看, 适用公共执行的比例远超私人执行。在所占比例如此弱势的情况下, 该部分提起的私人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更多的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群体, 关注审结结果, 又会发现胜诉率低仿fo是私人执行诉讼案件的代名词。面对垄断行为施行主体, 不仅要面临
11、相关法律法规的匮乏的窘境, 还要解决垄断行为举证复杂繁琐的难题。以垄断行为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求更是变成了象征性的数额赔偿。私人执行在施行反垄断法比公共执行更有优势, 在我们国家的详细施行情况上来看没有到达预期的效果。看来我们国家在重视、完善私人执行方面还有很长的路需要去探寻求索。 4 私人执行立法的考虑与借鉴 美国是最早确立反垄断法的国家, 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实行也进入了成熟的阶段, 与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公共执行为主要执行方式的国情相反, 在美国以私人执行制度处理的反垄断行为案件占据绝大部分比例。私人执行的胜诉率也与我们国家构成了鲜明的比照。大大的保障了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我们
12、不禁考虑, 美国反垄断法能够行之有效的实行的关键之处是什么?本人以为私人执行在华而不实起到了最直接的作用。而私人执行制度的成功施行离不开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 首先, 集团诉讼的设立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施行的重要一环。前文提到, 私人诉讼个体受害者受损小, 胜诉率低, 诉讼成本高, 导致私人诉讼积极性极低。与之相比, 集团诉讼便大大不同了, 集团诉讼在狭义中可以以理解为代表人诉讼, 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人数诸多, 基于同一诉讼请求, 又无法全员到庭所采取的一种诉讼形式。法律所产生的后果约束全体相关人员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集体诉讼的人数优势不仅能够集合更多的资源气力, 又能降低介入诉讼的成本。
13、诉讼积极性自然高涨。我们国家想要确立集团诉讼制度需要参考学习先进的经历体验, 美国的三倍赔偿制度的优势之处在于提高了民事诉讼赔偿的数额, 美国反垄断法规定但凡因反垄断行为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都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本身的权利, 甚至有胜诉之后诉讼费、律师费也由对方承当的规定。高额赔偿、诉讼成本的压低再加上可诉讼的范围之大, 直接鼓励了私人主体产生诉讼的积极性, 也对垄断行为人在实行垄断行为时对激增的私人主体诉讼案件所造成的高额违法成本进行理智权衡, 进而达成对垄断行为人的威慑和制衡。然而美国三倍赔偿的缺乏之处也非常明显, 正由于高额赔偿、诉讼成本下压、立案门槛之低反而会诱发怀有赌博心理的恶性私人
14、诉讼主体的存在, 利用诉讼权利向正常经营者榨取本不属于自个的利益。导致合法经营者为了本身产业在市场中的商誉以及与利益不成正比的诉讼费用不得不选择了让位。使其在公司发展决策时遭到了极大的掣肘。我们国家在借鉴国外制度时也需要多加考虑, 取其精华要髓, 更好的完善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制度构建。不光是美国的三倍赔偿, 包括欧盟从本质补偿到接近双倍赔偿、日本独特的禁令对我们国家来讲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其次, 我们国家当前采用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缺乏以支撑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在诉讼经过的需求。垄断行为主体往往在市场竞争中构成了支配地位, 占有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市场行业的规则往往由其指定, 在垄断局
15、面的掩盖下, 其施行的垄断行为往往更难发觉, 绝佳的市场优势加上行动的隐蔽性, 使遭到损害的私人主体想要有充足的证据对该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并进而提起诉讼的难度大大增加。美国采用的是审前证据公示制度。优势在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都必须将自个所把握的证据提交公示出来, 不仅扩大了证据种类的范围, 也平衡了私人主体起诉时面临收集证据难的问题。若一方拒绝提供公示对自个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皆要面临严厉的处理惩罚, 承当不利于自个的诉讼后果。甚至在有些西方国家, 违背该项证据制度将面临监禁或剥夺诉讼权利的重办。完善的证据制度有利于查清复杂的案情, 更能平衡当事人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诉讼地位。为举证双方的行为提供了保障也提供了威慑。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刘水林.规制视域下的反垄断协商执法研究J.政法论丛, 2021, (4) . 2裴轶.反垄断法的私人救济制度分析J.兰州学刊, 2021, (7) . 3钮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1. 4张世明, 胡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1, (2) . 5王健.关于推进我们国家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考虑J.法商研究, 201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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