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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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在我们国家发展势头迅猛, 它促进了民间资本的流通, 给暂无信誉支撑的中小融资企业带来福音。因缺少完备的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规制导致平台乱象丛生, 犯罪现象多发。破解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化发展需积极探寻求索法律途径, 需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防备的制度导向、关注平台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 集资诈骗罪 的风险防控和采用及实行以自律性监管为主, 监管为辅的多元监管形式。 本文关键词语:P2P网贷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监管体制; 信息披露;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P2P网
2、络借贷, 又称个体网络借贷, 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1P2P网络借贷平台 (下简称平台) 作为一种网络借贷形式, 是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经济发展的产物。自2007年平台正式进入我们国家以来, 这一依托互联网技术的的新型金融形式呈井喷式发展, 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在发展中不断变化。 (一)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 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颁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通过撮合借贷双方交易, 实现个人到个人或者企业的出借。这一方式不但有助有资金需求的人群和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微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 而且也提供了广大社会公
3、众介入投资的途径。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形式。 平台最早的雏形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包括发布借款人的借款标的、披露借款人信息、评估借款人信誉等。然而, 平台在中国的发展发生了异化, 在交易风险防控上作法不一, 具体表现出为平台能否承当保证责任及怎样承当保证责任做法不一。 (1) 平台不承当保证责任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交易形式。即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 详细交易由投资人和借款人完成。这一形式下, 平台仅为中介机构, 提供信息服务, 收取居间服务费, 一旦发生交易风险, 与平台无关。 (2) 平台承诺保障本金交易形式。即平台提供交易中介服务时提供承诺, 即一旦贷款
4、发生违约风险, 担保方将先为贷款人垫付本金等相关费用。第一、第三方担保。此种类型以平安集团旗下的金融理财平台陆金所为代表, 笔者通过查询陆金所官网发现, 为陆金所的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是平安集团旗下的网络投融资平台 (Lufax) 和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 (Lfex) 。第二, 与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提供无条件逾期垫付的类担保。 (3) 平台采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担保。风险准备金由两个部分构成, 一部分由平台本身提供部分资金, 另一部分由平台在借款人的借款中根据一定比例抽取。当运营出现较大风险或逾期时, 平台对坏账进行统一垫付平台使用风险准备金对投资人进行先行赔付。然而这一方式有自保的嫌疑, 被很多采用
5、这一担保形式的平台如人人贷弃用。 (4) 债权转让形式、理财产品和第三方担保相结合的形式。如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2022年3月正式立案的湖南某公司 (下面简称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其详细的操作形式为公司与周某、谢某及刘某四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周某、谢某将已经投入公司4.15亿元构成的债权全额转让给刘某。协议同时约定刘某能够将获得的以上债权全额或部分再次转让给第三方, 并且无须再通知公司, 公司的无条件还款承诺及于任何持有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的持有人。此后, 刘某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 刘某将获得的公司4.15亿元债权, 通过公司运营的平台分散转让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购
6、买的理财产品实为购买的刘某持有的公司相应债权份额。后发生兑付危机。此形式下犯罪嫌疑人看似为投资人提供了多重保障, 实际上则以获取投资人的资金为目的。 事实上, 无论何种平台发展模均需有完善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 否则不法之徒易利用投资人信息把握上的不对称和法律漏洞, 以投资理财为名, 行违法犯罪之实。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牵涉刑事案件的分析 当下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频发, 大量牵涉刑事案件, 不仅给诸多被害人带来巨额财产损失, 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笔者对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的罪名、方式和特点进行研究。 (一) 平台设牵涉刑事案件数量和涉嫌刑事罪名的统计分析。 截至2
7、022年4月7日,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以平台为搜索本文关键词语, 牵涉平台案件达1806件, 华而不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讯决书为核心词, 共有98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以集资诈骗罪, 一审讯决书为核心词, 共有6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洗钱罪、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企业) 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为核心词进行搜索, 未见有刑事判决文书。可见, 平台涉嫌的刑事犯罪虽外表有虚假广告或者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企业) 债券罪等特征, 然而在实践中频发、高发且被查处的多被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罪名。 (二) 平台进行刑事犯罪活动的方式。 平台进行刑事犯
8、罪活动, 主要采用了下面方式:第一, 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向投资者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或将借款标的打包成理财产品, 承诺以高利息回报, 引诱公众进行投资理财。第二, 设立资金池, 非法占有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通过向社会公众吸收小额资金, 构成资金池, 再对借款人进行贷款。此举不仅使得平台对借款资金进行直接管理, 还有经营者将资金转到其指定账户施行非法占有。第三, 提供不实担保。平台提供的第三人担保信息系虚假信息。 (三) 平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平台犯罪系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笔者经过调研长沙市侦办的数起平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后发现其具有下面特点: 第一, 案发领域集中。平台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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